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
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
(略) 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请示》(司府函〔2023〕2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同意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代码:2307-*-16-05-*)项目建设。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地 (略) 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治理河道长度约1.7千米,治理水域总面积约576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截污纳管、底泥治理、生态修复工程、高效光伏生化处理工程、河岸修复及生态护岸工程、水体复氧及其他附属等工程。
三、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407.43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225.84万元,勘察费2.79万元,设计费13.63万元,监理费9.59万元,设备费137.64万元,其他费用17.94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及镇自筹解决。
四、建设工期:2023年10月-2024年3月。
五、项目在工程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能耗标准和节能规范。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节约用水设施、 (略) 建设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七、加强工程建设和投入使用后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中扬尘、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使用后各项指标达到环保要求。
八、有关招投标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九、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为:《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征询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复函》、《关于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征求意见稿)征询意见的复函》(新水函〔2023〕290号)等。
十、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照本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并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十一、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二、请按审批的内容和建设规模组织项目实施。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略) 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请示》(司府函〔2023〕2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同意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代码:2307-*-16-05-*)项目建设。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地 (略) 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治理河道长度约1.7千米,治理水域总面积约576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截污纳管、底泥治理、生态修复工程、高效光伏生化处理工程、河岸修复及生态护岸工程、水体复氧及其他附属等工程。
三、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407.43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225.84万元,勘察费2.79万元,设计费13.63万元,监理费9.59万元,设备费137.64万元,其他费用17.94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及镇自筹解决。
四、建设工期:2023年10月-2024年3月。
五、项目在工程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能耗标准和节能规范。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节约用水设施、 (略) 建设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七、加强工程建设和投入使用后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中扬尘、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使用后各项指标达到环保要求。
八、有关招投标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九、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为:《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征询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复函》、《关于新会区司前镇鹤边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征求意见稿)征询意见的复函》(新水函〔2023〕290号)等。
十、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照本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并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十一、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二、请按审批的内容和建设规模组织项目实施。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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