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
发布时间: 2023-10-27 19:58:59 来源:林草局 |
为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毁林毁草、非法侵占林地草地。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地、草地内实施违法开垦、采矿、建厂(场)、建窖、建坟、建房、挖水塘、挖沙、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行为。 三、已开垦和非法占用的林地草地相关责任人,要主动向林草部门报告,林草部门将依法从轻查处。 四、临时征占用林地,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临时占用林地、草原,逾期不恢复或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七、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牧区放牧,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 九、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采挖受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 十、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以上各种涉林涉草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举报,经过查证属实构成违法犯罪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1.市林草局涉林线索举报电话(0993-*)、涉草线索举报电话(0993-*) 2.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993-*)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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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27 19:58:59 来源:林草局 |
为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毁林毁草、非法侵占林地草地。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地、草地内实施违法开垦、采矿、建厂(场)、建窖、建坟、建房、挖水塘、挖沙、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行为。 三、已开垦和非法占用的林地草地相关责任人,要主动向林草部门报告,林草部门将依法从轻查处。 四、临时征占用林地,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临时占用林地、草原,逾期不恢复或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七、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牧区放牧,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 九、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采挖受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 十、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以上各种涉林涉草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举报,经过查证属实构成违法犯罪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1.市林草局涉林线索举报电话(0993-*)、涉草线索举报电话(0993-*) 2.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993-*)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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