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永宝利染丝有限公司印染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环评公示
常州永宝利染丝有限公司印染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环评公示
常 (略) 印染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网上公示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建设项目名称:常 (略) 印染改建项目
概要:现企业统筹规划,拟投资5000万元将老厂区(夏墅镇太行山路26号)项目整体搬迁至新厂区(夏墅镇日月山路10号)内进行,同步对新厂区进行重新整体布局,实现全厂生产工艺全流程化,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提高产品产量,同时确保原有项目主要用途和性能不发生改变。本项目项目建成后,全厂染色能力仍为1800吨/年不变,后整理能力最终形成2800吨/年。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常 (略)
联系人:薛宁燕
联系电话:*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江苏 (略)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0519-*
邮箱:*@*q.com
通讯地址: (略) 新北区新桥商业广场1栋16楼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委托、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确定评价范围和工作等级、区域自然和社会环境调查、环境现状评价、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环境质量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总量控制、结论及建议、编制报告书。
主要工作内容: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及对策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价、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
五、征求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网址链接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请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见下方:
链接:http://**_eUMzCReg?pwd=e5xb
提取码:e5xb
六、提交公众意见表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示说明
征求意见时间: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机构、人民政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常 (略) 印染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网上公示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建设项目名称:常 (略) 印染改建项目
概要:现企业统筹规划,拟投资5000万元将老厂区(夏墅镇太行山路26号)项目整体搬迁至新厂区(夏墅镇日月山路10号)内进行,同步对新厂区进行重新整体布局,实现全厂生产工艺全流程化,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提高产品产量,同时确保原有项目主要用途和性能不发生改变。本项目项目建成后,全厂染色能力仍为1800吨/年不变,后整理能力最终形成2800吨/年。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常 (略)
联系人:薛宁燕
联系电话:*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江苏 (略)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0519-*
邮箱:*@*q.com
通讯地址: (略) 新北区新桥商业广场1栋16楼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委托、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确定评价范围和工作等级、区域自然和社会环境调查、环境现状评价、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环境质量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总量控制、结论及建议、编制报告书。
主要工作内容: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及对策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价、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
五、征求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网址链接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请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见下方:
链接:http://**_eUMzCReg?pwd=e5xb
提取码:e5xb
六、提交公众意见表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示说明
征求意见时间: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机构、人民政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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