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自然资规罚〔202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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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自然资规罚〔2023〕132号


当事人: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王家力

2018年2月至2021年7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新仓镇富山村新屋组占地建设建筑材料加工厂。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王家力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

2.经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王家力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3.经受委托人张庆兵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草图、现场勘测笔录以及现场照片;

4.经受委托人张庆兵签名、盖章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10 (略) 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注:该条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75.66㎡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5.20㎡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175.66㎡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合计元42153.6元,(建设用地3960.46㎡和林地175.50㎡按10元/㎡处以罚款,即:4135.96㎡×10元/㎡=41359.6元;旱地39.70㎡按20元/㎡处以罚款,即39.70㎡×20元/㎡=794.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已批未供的4175.66㎡的土地退还给新仓镇富山村村民委员会;

(二)当事人应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新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5.20㎡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原件到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人民币42153.6元缴至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当事人: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王家力

2018年2月至2021年7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新仓镇富山村新屋组占地建设建筑材料加工厂。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王家力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

2.经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王家力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3.经受委托人张庆兵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草图、现场勘测笔录以及现场照片;

4.经受委托人张庆兵签名、盖章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10 (略) 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注:该条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75.66㎡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5.20㎡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175.66㎡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合计元42153.6元,(建设用地3960.46㎡和林地175.50㎡按10元/㎡处以罚款,即:4135.96㎡×10元/㎡=41359.6元;旱地39.70㎡按20元/㎡处以罚款,即39.70㎡×20元/㎡=794.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已批未供的4175.66㎡的土地退还给新仓镇富山村村民委员会;

(二)当事人应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新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5.20㎡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原件到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人民币42153.6元缴至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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