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华洋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莆田市涵江区华洋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 (略) 涵 (略) | ||
地理位置 | (略) 涵江区江口镇涵桥路2490号 | ||
联系人 | 曾总 | ||
项目名称 | 莆田市涵江区华洋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涵 (略) 成立于2015年8月并投入生产,法定代表人曾志阳,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 (略) (略) 涵江区江口镇涵桥路2490号,主要从事拖鞋生产。该用人单位主要年生产拖鞋40万双。 | ||
现场调查人员 | 陈淑萍、赵进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4月11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曾总 |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 陈鸿炜、张从游、陈贵春 | ||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 2023年5月13日~2023年5月15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曾总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EVA)、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酮、**酮(2-*酮)、*酸*酯、*酸*酯。 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有1个岗位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dB(A)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2.有2个岗位的*苯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3.其余岗位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 |||
评价结论和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排气扇功率满足通风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进行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前,必须先开启排气扇等通风排毒设施,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待排气扇等通风排毒设备尽可能将作业区有毒有害物质排尽后,再关闭通风排毒设施。若通风排毒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有机蒸气急性中毒以及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5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
用人单位 | (略) 涵 (略) | ||
地理位置 | (略) 涵江区江口镇涵桥路2490号 | ||
联系人 | 曾总 | ||
项目名称 | 莆田市涵江区华洋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涵 (略) 成立于2015年8月并投入生产,法定代表人曾志阳,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 (略) (略) 涵江区江口镇涵桥路2490号,主要从事拖鞋生产。该用人单位主要年生产拖鞋40万双。 | ||
现场调查人员 | 陈淑萍、赵进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4月11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曾总 |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 陈鸿炜、张从游、陈贵春 | ||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 2023年5月13日~2023年5月15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曾总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EVA)、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酮、**酮(2-*酮)、*酸*酯、*酸*酯。 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有1个岗位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dB(A)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2.有2个岗位的*苯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3.其余岗位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 |||
评价结论和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排气扇功率满足通风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进行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前,必须先开启排气扇等通风排毒设施,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待排气扇等通风排毒设备尽可能将作业区有毒有害物质排尽后,再关闭通风排毒设施。若通风排毒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有机蒸气急性中毒以及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5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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