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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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J-*
二、项目名称: (略) 象山校区混合型跑道维修更换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浦江 (略)
地 址: (略) 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东路109号
被投诉人: (略) ,浙 (略)
地 址: (略) 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略) 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略) | (略) 金东区傅村镇向阳村永富巷5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浦江 (略) 对 (略) 象山校区混合型跑道维修更换工程(编号:ZJ-*,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浦江 (略) 诉称:投诉事项1: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施工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人为设置门槛以拒绝国家允许承担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施工类目的企业进行投标,并以此拒绝潜在供应商的质疑。事实依据:本项目主要施工内容为混合型塑胶跑道面层,为体育场地设施施工。而国家取消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资质后,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施工纳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我司从业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设多年且只从事该类工程,自认为是一个合格的潜在供应商,现在却被相关代理机 (略) 政公用工程门槛拒之门外,属于对供应商歧视对待。同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纳税人,我司认为,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合理的质疑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这也是政府采购文件会在采购网上预公示的初衷。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2:违法设置非常规检测报告达到商务技术评审高分(详见质疑函)。事实依据:本次采购文件在经过质疑后,删除了技术参数中的第3条、第5条、第7条,保留了第4条:“混合型跑道耐磨性能要求:跑道面胶依据GB/T 23988-2009检测的耐磨性(落砂法)≥9L/μm。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我司也在质疑时明确提出其检测国标依据为对涂料材料的检测,而本工程混合型塑胶跑道主要构成材料以弹性层浆料、EPDM颗粒,其产品性能和涂料完全不同。同时,第6条“混合型跑道防滑性能要求:依据GB/T 22374-2018检测的防滑性≥0.8摩擦系数。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亦是同样的道理,该国标依据为地坪材料的检测标准。以上检测报告与实际施工严重不符。罔顾政府采购法中“不得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对待”相关条例,且不尊重“本次采购商务技术评分相差1分报价就得让利*元”的事实。将国家财政资金白白浪费在个人钱包之中。同时,我司也有理由怀疑原本完全满足本次投标技术参数的材料商不足三家,经删除第3条、第5条、第7条后达到了满足三家材料商的情况。属于人为为控标单位保驾护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投诉请求: (略) 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类施工,为了减少专精企业的公平竞争,多以利用施工内容中带点和总承包资质沾边的工程后 (略) 政的总承包资质。且在技术参数或者评分条件中违法加入非常规证书、检测报告等等。利用“二陪一中”的模式,在设置门槛时与政府采购法打擦边球,同类证书、控标检测报告提前找三家材料商一起做。为业主提前找好回复质疑的理由,同时,在采购文件推荐品牌中必有两 (略) 内市场占比少,或者没听说过的生产厂家为主,也很难想象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同时有8家单位进行质疑,而实际开标结 (略) 内原体育设施施工专业的企业参与投标的少之又少。希望财政严查,同时也希望财政可以调查公平竞争的采购项目参与单位有多少。希望财政方面找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我司所质疑的检测报告进行调查是否违法设置。投诉人浦江 (略) 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 (略) 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1.浦江 (略) ( (略) )在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内,并未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提出质疑。本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7月1 (略)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后,我公司在国家住建部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查询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未查询到相关数据,又经电话询问, (略) 负责人未明确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因此,我 (略) 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3.本项目按工程类申报预算,采购目录B*其他专业施工。提供了C (略) 政工程专业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本工程主要内容是跑道施工,涉及拆除原有塑胶、铣刨路面、摊铺沥青混凝土、铺设弹性跑道面层、清理排水沟、更换破损水泥盖板。为保证项目施工专业性、工程管理安全性、工程质量可靠性,根据住建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施工资质标准》,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特定资格条件,资质级别按最低级别三级。本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与工程内容相适应,未设置人为门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针对投诉事项2答辩:1.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检测报告是采购人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其耐磨性和耐滑性与采购需求相关,并未偏向任何特定供应商。 (略) 在投诉函中并未提供具有有效的证明材料,仅凭怀疑就认为采购单位人为为控标单位保驾护航的说法无事实依据。而从实际磋商响应单位提供的材料和采购人前期调研情况看,符合采购需求的材料商有三家及以上,并未偏向于某特定供应商。2.本项目参加磋商响应的共7家单位, (略) 内企业。本次政府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全国各地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政采云平台自主参加磋商活动。3.本项目有8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说明关注本项目的供应商较多。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为给供应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取消标书工本费,免收投标保证金,简化投标材料,采用政采云平台电子交易,供应商可不到现场递交文件。但部分供应商却利用这些便利措施恶意质疑和投诉。提出质疑的8家供应商,没有一家单位参加磋商活动,其中质疑动机和目的也令人怀疑。被投诉人浙 (略) 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 (略) 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浙 (略) 处理本项目投诉相关的一切事务。
相关供应商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市政工程关乎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市政资质的企业 (略) 政公用工程承包的, (略) 的正常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项目属于校园项目,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中标供应商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经核实,投诉单位浦江 (略) 并不具备相关资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评审因素“拟采用的主要材料情况。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材料技术性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第四部分二、主要材料性能要求’所列要求的得18分,每出现一项负偏离扣3分,扣完为止。(评审依据:需要检测报告的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进行佐证)”以上检测项目均为国标项目,非特有的检测项目,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参加投标的7家供应商在本项评审因素中获得满分分值为18分的有3家,其他投标供应商也获得不同得分,竞争比较充分,故投诉人主张不成立。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为了在采购活动评审环节对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判断,而采购文件对塑胶跑道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服务规范作出规定,是为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作出要求,二者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因此报告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供应商 (略) 提供了满足本项目条件的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本项目检测报告评审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目录为B*其他专业施工,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J-*),2023年7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浙 (略) 于7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26日09:00开标,共有 (略) 等7家供应商响应,浦江 (略) 未提交响应文件。7月2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略) 为成交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磋商文件第一部分邀请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 (略) 外企业,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进浙备案网页打印件(带网址)。(4)拟派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三类人员”B类证书。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为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拟采用的主要材料情况”以及混合型跑道物理机械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气味、混合型跑道抗菌性能要求、混合型跑道耐磨性能要求、混合型跑道环保性能要求、混合型跑道防滑性能要求、颗粒的环保性要求、跑道划线漆耐磨性能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未对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 (略) 针对质疑答复:浦江 (略)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尽管浦江 (略) 没有权限提出质疑,但采购人对浦江 (略) 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审查,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进行修改,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投诉人浦江 (略) 发出调查询问函:“1.你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请回答‘是’或‘否’。如回答‘是’,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浦江 (略) 回复称:“否。补充说明:本次 (略) 一直围绕我司是否是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来企图为设置不合理的加分依据作辩解。但是本次采购文件是允许联合体进行投标。如采购文件是公平公正的,我司可 (略) 政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采购文件规定可以根据各自的资质明确各自的施工范围,如:我司有体育场地设施施工资质可以承接塑胶跑道面层工作)。所以我司是潜在供应商。质疑期间,代理公司并未提及这一情况,也未询问我司是否可以进行联合体投标。 (略) 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为理由进行质疑回复。相反正因为采购文件如果不公平、公正。我司都不能进行联合体投标。完全是利用非常规检测报告进行控标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包括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质疑阶段,投诉人未对前述特定资格要求提出质疑。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设定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的依据和说明,本机关也未发现此特定条件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且投诉人确认其不具有前述资质。因此,投诉人浦江 (略) 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 (略) 质疑答复并无不当。另,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提出以“ (略) 政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为由,认为其是潜在供应商,拟组成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提起投诉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规定。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浦江 (略) 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 (略) 象山校区混合型跑道维修更换工程(编号:ZJ-*)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西 (略) 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9月1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43.5 KB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J-*
二、项目名称: (略) 象山校区混合型跑道维修更换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浦江 (略)
地 址: (略) 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东路109号
被投诉人: (略) ,浙 (略)
地 址: (略) 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略) 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略) | (略) 金东区傅村镇向阳村永富巷5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浦江 (略) 对 (略) 象山校区混合型跑道维修更换工程(编号:ZJ-*,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浦江 (略) 诉称:投诉事项1: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施工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人为设置门槛以拒绝国家允许承担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施工类目的企业进行投标,并以此拒绝潜在供应商的质疑。事实依据:本项目主要施工内容为混合型塑胶跑道面层,为体育场地设施施工。而国家取消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资质后,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施工纳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我司从业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设多年且只从事该类工程,自认为是一个合格的潜在供应商,现在却被相关代理机 (略) 政公用工程门槛拒之门外,属于对供应商歧视对待。同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纳税人,我司认为,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合理的质疑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这也是政府采购文件会在采购网上预公示的初衷。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2:违法设置非常规检测报告达到商务技术评审高分(详见质疑函)。事实依据:本次采购文件在经过质疑后,删除了技术参数中的第3条、第5条、第7条,保留了第4条:“混合型跑道耐磨性能要求:跑道面胶依据GB/T 23988-2009检测的耐磨性(落砂法)≥9L/μm。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我司也在质疑时明确提出其检测国标依据为对涂料材料的检测,而本工程混合型塑胶跑道主要构成材料以弹性层浆料、EPDM颗粒,其产品性能和涂料完全不同。同时,第6条“混合型跑道防滑性能要求:依据GB/T 22374-2018检测的防滑性≥0.8摩擦系数。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亦是同样的道理,该国标依据为地坪材料的检测标准。以上检测报告与实际施工严重不符。罔顾政府采购法中“不得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对待”相关条例,且不尊重“本次采购商务技术评分相差1分报价就得让利*元”的事实。将国家财政资金白白浪费在个人钱包之中。同时,我司也有理由怀疑原本完全满足本次投标技术参数的材料商不足三家,经删除第3条、第5条、第7条后达到了满足三家材料商的情况。属于人为为控标单位保驾护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投诉请求: (略) 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类施工,为了减少专精企业的公平竞争,多以利用施工内容中带点和总承包资质沾边的工程后 (略) 政的总承包资质。且在技术参数或者评分条件中违法加入非常规证书、检测报告等等。利用“二陪一中”的模式,在设置门槛时与政府采购法打擦边球,同类证书、控标检测报告提前找三家材料商一起做。为业主提前找好回复质疑的理由,同时,在采购文件推荐品牌中必有两 (略) 内市场占比少,或者没听说过的生产厂家为主,也很难想象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同时有8家单位进行质疑,而实际开标结 (略) 内原体育设施施工专业的企业参与投标的少之又少。希望财政严查,同时也希望财政可以调查公平竞争的采购项目参与单位有多少。希望财政方面找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我司所质疑的检测报告进行调查是否违法设置。投诉人浦江 (略) 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 (略) 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1.浦江 (略) ( (略) )在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内,并未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提出质疑。本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7月1 (略)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后,我公司在国家住建部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查询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未查询到相关数据,又经电话询问, (略) 负责人未明确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因此,我 (略) 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3.本项目按工程类申报预算,采购目录B*其他专业施工。提供了C (略) 政工程专业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本工程主要内容是跑道施工,涉及拆除原有塑胶、铣刨路面、摊铺沥青混凝土、铺设弹性跑道面层、清理排水沟、更换破损水泥盖板。为保证项目施工专业性、工程管理安全性、工程质量可靠性,根据住建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施工资质标准》,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特定资格条件,资质级别按最低级别三级。本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与工程内容相适应,未设置人为门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针对投诉事项2答辩:1.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检测报告是采购人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其耐磨性和耐滑性与采购需求相关,并未偏向任何特定供应商。 (略) 在投诉函中并未提供具有有效的证明材料,仅凭怀疑就认为采购单位人为为控标单位保驾护航的说法无事实依据。而从实际磋商响应单位提供的材料和采购人前期调研情况看,符合采购需求的材料商有三家及以上,并未偏向于某特定供应商。2.本项目参加磋商响应的共7家单位, (略) 内企业。本次政府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全国各地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政采云平台自主参加磋商活动。3.本项目有8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说明关注本项目的供应商较多。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为给供应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取消标书工本费,免收投标保证金,简化投标材料,采用政采云平台电子交易,供应商可不到现场递交文件。但部分供应商却利用这些便利措施恶意质疑和投诉。提出质疑的8家供应商,没有一家单位参加磋商活动,其中质疑动机和目的也令人怀疑。被投诉人浙 (略) 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 (略) 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浙 (略) 处理本项目投诉相关的一切事务。
相关供应商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市政工程关乎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市政资质的企业 (略) 政公用工程承包的, (略) 的正常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项目属于校园项目,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中标供应商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经核实,投诉单位浦江 (略) 并不具备相关资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评审因素“拟采用的主要材料情况。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材料技术性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第四部分二、主要材料性能要求’所列要求的得18分,每出现一项负偏离扣3分,扣完为止。(评审依据:需要检测报告的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进行佐证)”以上检测项目均为国标项目,非特有的检测项目,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参加投标的7家供应商在本项评审因素中获得满分分值为18分的有3家,其他投标供应商也获得不同得分,竞争比较充分,故投诉人主张不成立。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为了在采购活动评审环节对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判断,而采购文件对塑胶跑道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服务规范作出规定,是为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作出要求,二者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因此报告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供应商 (略) 提供了满足本项目条件的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本项目检测报告评审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目录为B*其他专业施工,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J-*),2023年7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浙 (略) 于7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26日09:00开标,共有 (略) 等7家供应商响应,浦江 (略) 未提交响应文件。7月2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略) 为成交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磋商文件第一部分邀请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 (略) 外企业,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进浙备案网页打印件(带网址)。(4)拟派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三类人员”B类证书。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为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拟采用的主要材料情况”以及混合型跑道物理机械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气味、混合型跑道抗菌性能要求、混合型跑道耐磨性能要求、混合型跑道环保性能要求、混合型跑道防滑性能要求、颗粒的环保性要求、跑道划线漆耐磨性能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未对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 (略) 针对质疑答复:浦江 (略)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尽管浦江 (略) 没有权限提出质疑,但采购人对浦江 (略) 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审查,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进行修改,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投诉人浦江 (略) 发出调查询问函:“1.你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请回答‘是’或‘否’。如回答‘是’,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浦江 (略) 回复称:“否。补充说明:本次 (略) 一直围绕我司是否是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来企图为设置不合理的加分依据作辩解。但是本次采购文件是允许联合体进行投标。如采购文件是公平公正的,我司可 (略) 政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采购文件规定可以根据各自的资质明确各自的施工范围,如:我司有体育场地设施施工资质可以承接塑胶跑道面层工作)。所以我司是潜在供应商。质疑期间,代理公司并未提及这一情况,也未询问我司是否可以进行联合体投标。 (略) 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为理由进行质疑回复。相反正因为采购文件如果不公平、公正。我司都不能进行联合体投标。完全是利用非常规检测报告进行控标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包括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质疑阶段,投诉人未对前述特定资格要求提出质疑。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设定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的依据和说明,本机关也未发现此特定条件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且投诉人确认其不具有前述资质。因此,投诉人浦江 (略) 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 (略) 质疑答复并无不当。另,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提出以“ (略) 政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为由,认为其是潜在供应商,拟组成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提起投诉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规定。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浦江 (略) 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 (略) 象山校区混合型跑道维修更换工程(编号:ZJ-*)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西 (略) 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9月1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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