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绿色循环再生锦纶6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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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绿色循环再生锦纶6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年产7000吨绿色循环再生锦纶6纤维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谭港路198号;

建设单位:江苏弘 (略) ;

环评机构:南京师大环 (略) ;

项目概况:江苏弘 (略) 成立于2012年11月,主要从事锦纶化纤丝的制造、加工和销售,企业现 (略) 江苏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谭港路198号)。该项目新增螺杆挤出机、熔体过滤器、蒸发器、浓缩塔、聚合、纺丝生产和公辅设备共计380台(套),其中耗能设备250台(套),生产锦纶6纤维。主要原料为本企业的锦纶6废丝;主要工艺流程:原料-熔融挤出-逆开环-蒸发浓缩-聚合-纺丝。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7000吨绿色循环再生锦纶6纤维的生产规模。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采用网络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张贴公告相结合形式开展了公参调查。2022 年 12 月 16 日,江苏弘 (略)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js-eia.cn)发布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网络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022 年12 月 30 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江苏弘 (略)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js-eia.cn)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并提供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限为 10个工作日。网络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此外,江苏弘 (略) 还通过现场张贴公告、报纸公开等形式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张贴公开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聚合生产线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水纳入固废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纺丝油剂调配水全部进入产品,不得外排;冷却塔废水循环使用;脱盐水制备中的脱盐废水回用于聚合、组件、纺丝设备清洗、纺丝油剂调配工序;组件清洗废水、纺丝设备清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和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冷却塔废水以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解聚废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追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 (略) 进行集中处理。(二)本项目导热油炉燃用天然气。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书》要求。聚合工段产生的己内酰胺废气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的限值,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烟尘、NOx、SO2以及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的排放限值,厂区边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浓度限值参照执行更为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限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四)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七)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八)尽快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九)加强原辅料管控,本项目原料采用的锦纶6废丝仅限于本厂内产生的锦纶6废丝,最终产品为锦纶6纤维,中间产品均不得外售,若有销售本批文审批效力同时终止。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年产7000吨绿色循环再生锦纶6纤维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谭港路198号;

建设单位:江苏弘 (略) ;

环评机构:南京师大环 (略) ;

项目概况:江苏弘 (略) 成立于2012年11月,主要从事锦纶化纤丝的制造、加工和销售,企业现 (略) 江苏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谭港路198号)。该项目新增螺杆挤出机、熔体过滤器、蒸发器、浓缩塔、聚合、纺丝生产和公辅设备共计380台(套),其中耗能设备250台(套),生产锦纶6纤维。主要原料为本企业的锦纶6废丝;主要工艺流程:原料-熔融挤出-逆开环-蒸发浓缩-聚合-纺丝。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7000吨绿色循环再生锦纶6纤维的生产规模。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采用网络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张贴公告相结合形式开展了公参调查。2022 年 12 月 16 日,江苏弘 (略)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js-eia.cn)发布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网络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022 年12 月 30 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江苏弘 (略)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js-eia.cn)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并提供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限为 10个工作日。网络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此外,江苏弘 (略) 还通过现场张贴公告、报纸公开等形式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张贴公开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聚合生产线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水纳入固废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纺丝油剂调配水全部进入产品,不得外排;冷却塔废水循环使用;脱盐水制备中的脱盐废水回用于聚合、组件、纺丝设备清洗、纺丝油剂调配工序;组件清洗废水、纺丝设备清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和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冷却塔废水以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解聚废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追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 (略) 进行集中处理。(二)本项目导热油炉燃用天然气。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书》要求。聚合工段产生的己内酰胺废气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的限值,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烟尘、NOx、SO2以及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的排放限值,厂区边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浓度限值参照执行更为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限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四)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七)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八)尽快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九)加强原辅料管控,本项目原料采用的锦纶6废丝仅限于本厂内产生的锦纶6废丝,最终产品为锦纶6纤维,中间产品均不得外售,若有销售本批文审批效力同时终止。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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