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专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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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专家论证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略)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10月,我局围绕《 (略) 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法》)开展了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3年10月18日,我局邀请来自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委、人大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律师的5位专家就《入市管理办法(草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5位专家探讨、反馈了相关意见。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研究修订并出台《入市管理办法》,有助于推进深化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 (略) 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可行性。《入市管理办法》包括六章28条条款, (略) 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入市类型、方式和程序、地价管理和收入分配、使用权登记、使用权抵押、使用权转让、使用权续期和收回等管理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学性。《入市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政策要求, (略) 级政策相协调。政策条款在结合前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基础上,适应新一轮试点要求,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

三、 修改意见

专家提出如下建议:(一)第三条基本原则归于详细建议进行归纳简化。(二)第七条第六款: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已征求权利人意见并完成相应补偿”可 (略) 土地上有违建情形的处理,建议修改为“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地上建筑物、其他合法附着物产权已征求权利人意见并完成相应补偿”。(三)第九条决策程序“......,会议形成方案和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四)第十四条出让方式规定太过具体,建议简化,具体内容可放在细则中做具体规定。(五)第二十二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规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及再转让方缴纳”。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建议进一步确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主体。(六)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宅等新建住宅项目,暂不办理《 (略)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与前后文意思不匹配,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细则中做明确规定。(七)第二十七条使用权收回“........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建议修改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八)建议增加文件解释机关条款,具体可以由文件起草部门解释。(九)第二十二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计算方式按区域按 (略) 收入总额扣除土地出让前期成本后按调节金征收比例进行征收。……在土地出让前地块成本收益核算情况经出让人于属地政府确认后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条已采纳,第(九)条部分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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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略)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10月,我局围绕《 (略) 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法》)开展了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3年10月18日,我局邀请来自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委、人大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律师的5位专家就《入市管理办法(草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5位专家探讨、反馈了相关意见。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研究修订并出台《入市管理办法》,有助于推进深化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 (略) 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可行性。《入市管理办法》包括六章28条条款, (略) 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入市类型、方式和程序、地价管理和收入分配、使用权登记、使用权抵押、使用权转让、使用权续期和收回等管理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学性。《入市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政策要求, (略) 级政策相协调。政策条款在结合前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基础上,适应新一轮试点要求,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

三、 修改意见

专家提出如下建议:(一)第三条基本原则归于详细建议进行归纳简化。(二)第七条第六款: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已征求权利人意见并完成相应补偿”可 (略) 土地上有违建情形的处理,建议修改为“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地上建筑物、其他合法附着物产权已征求权利人意见并完成相应补偿”。(三)第九条决策程序“......,会议形成方案和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四)第十四条出让方式规定太过具体,建议简化,具体内容可放在细则中做具体规定。(五)第二十二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规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及再转让方缴纳”。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建议进一步确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主体。(六)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宅等新建住宅项目,暂不办理《 (略)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与前后文意思不匹配,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细则中做明确规定。(七)第二十七条使用权收回“........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建议修改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八)建议增加文件解释机关条款,具体可以由文件起草部门解释。(九)第二十二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计算方式按区域按 (略) 收入总额扣除土地出让前期成本后按调节金征收比例进行征收。……在土地出让前地块成本收益核算情况经出让人于属地政府确认后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条已采纳,第(九)条部分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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