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华路20号1幢2单元103室房屋违建拆除安全评估公示
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华路20号1幢2单元103室房屋违建拆除安全评估公示
根据《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华路20号1幢2单元103室刘华芬房屋违建拆除安全评估予以公示。
以上产权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违法扩建,加建面积为约14.4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一、安全性鉴定结论
浙江 (略)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鉴定结论如下:该房屋(包括原建与加建)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能满足使用安全性要求。
二、拆除违建部分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评估结论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现场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如下:
后建违建部分与原建建筑已形成一个整体,基础内力早已进行重分布,如果进行拆除违建部分,则可能导致原建房屋结构出现质量缺陷,造成原建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建议不予拆除。
如必须拆除违建部分,则需委托有资质设计或专业拆除单位编写拆除方案,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拆除。
如对违建拆除安全评估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13日
联系地址:景宁县红星街道鹤溪中路41号
监督电话:0578-*
根据《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华路20号1幢2单元103室刘华芬房屋违建拆除安全评估予以公示。
以上产权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违法扩建,加建面积为约14.4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一、安全性鉴定结论
浙江 (略)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鉴定结论如下:该房屋(包括原建与加建)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能满足使用安全性要求。
二、拆除违建部分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评估结论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现场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如下:
后建违建部分与原建建筑已形成一个整体,基础内力早已进行重分布,如果进行拆除违建部分,则可能导致原建房屋结构出现质量缺陷,造成原建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建议不予拆除。
如必须拆除违建部分,则需委托有资质设计或专业拆除单位编写拆除方案,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拆除。
如对违建拆除安全评估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13日
联系地址:景宁县红星街道鹤溪中路41号
监督电话: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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