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衢州凯沃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吨2-甲基-1-甲巯基-2-丙胺SA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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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衢州凯沃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吨2-甲基-1-甲巯基-2-丙胺SA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 (略) 年产500吨2-*基-1-*巯基-2-*胺(SA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52号

时间:**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52号 (略) 年产500吨2-*基-1-*巯基-2-*胺(SAA)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关于 (略) 年产500吨2-*基-1-*巯基-2-*胺(SA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52号

时间:**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52号 (略) 年产500吨2-*基-1-*巯基-2-*胺(SAA)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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