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10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10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项目 | (略) 霸州镇王铁脸村三和彩钢厂南200米 | 廊坊 (略) | 河北 (略) |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年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4000吨。占地面积720平方米,其中暂存区(层高6米)建筑面积650平方米,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本项目对收集到的危险废物不做任何处理,不实施后续深加工,只做收集和转运。购置叉车、电子磅秤、防爆抽油泵、配电控制柜、水泵、风机、塑料托盘等设备共计37台(套)。 | (1)废气:挥发性异味危险废物暂存区设置收集系统,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及异味(臭气浓度)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贮存危废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表2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NMHC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及表2中污染物排放标准。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地面拖洗废水,贮存于本项目同类危险废物暂存区,定期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 (略)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危废贮存于本项目同类危险废物暂存区(废活性炭、地面拖洗废水、废拖布、废劳保用品),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还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同时其收集、运输、包装等应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部环发[2001]199号发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需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要求;危险废物标志和警示牌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危险废物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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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项目 | (略) 霸州镇王铁脸村三和彩钢厂南200米 | 廊坊 (略) | 河北 (略) |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年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4000吨。占地面积720平方米,其中暂存区(层高6米)建筑面积650平方米,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本项目对收集到的危险废物不做任何处理,不实施后续深加工,只做收集和转运。购置叉车、电子磅秤、防爆抽油泵、配电控制柜、水泵、风机、塑料托盘等设备共计37台(套)。 | (1)废气:挥发性异味危险废物暂存区设置收集系统,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及异味(臭气浓度)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贮存危废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表2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NMHC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及表2中污染物排放标准。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地面拖洗废水,贮存于本项目同类危险废物暂存区,定期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 (略)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危废贮存于本项目同类危险废物暂存区(废活性炭、地面拖洗废水、废拖布、废劳保用品),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还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同时其收集、运输、包装等应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部环发[2001]199号发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需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要求;危险废物标志和警示牌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危险废物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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