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关于2023年8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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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关于2023年8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波舟山港条帚门航道扩建工程

(略) 舟山群岛的虾峙岛与六横岛之间(口外与东航路相接,口内向北与佛渡水道相接)

(略) 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在现有15万吨级航道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扩建后航道可满足30万吨级油船(吃水20.5m)乘潮通航(乘潮保证率90%),其中口外段宽度按30万吨级油船单向通航设计、峡口段宽度按30万吨级油船+1万吨级船舶双向通航设计、其余段宽度按30万吨级油船双向通航设计。总疏浚面积约730.46万m2,总疏浚量约1825.5万m3。同时配套助导航工程、地磁观测和扫海工程。

已按规范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牢固树立环境意识,坚决实现承诺的环保指标。

一、落实海洋生态防治措施。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海域生态的保护,施工期避开鱼类的产卵期及采取生态补偿等措施;采用先进的疏浚施工工艺、提高疏浚质量,减少疏浚超挖废方,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 调整好泥舱溢流口的位置,控制好溢流口的泥浆浓度;对施工船舶进行维护和保养,防止疏浚物运输过程中撒漏。

二、落实废水防治措施。施工期: ①船舶生活污水经船上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后在航行途中排放或者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 ②船舶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铅封处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营运期;①进港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铅封处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船舶生活污水经船上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后在航行途中排放或者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 ②建议地区海事部门与当地海洋管理部门尽早协调,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交通部、 (略) 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航道内营运船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没有船舶污染物偷排现象发生。 ③加强通航船舶管理,避免水污染事件或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废气 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用低硫分燃料。②施工船舶不得“带病”作业,若发现施工船舶冒黑烟情况,需停止施工船舶运行。营运期:加强船舶的管理,对船机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不良的船舶应禁止进入港区,以减少船舶废气污染。 ②通航船舶需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防止空气污染的相关要求,方能签发《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③推广船舶使用清洁燃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四、落实固废防治措施。施工期:船舶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上岸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②疏浚物在取得倾倒许可证后运至国家批准的倾倒区倾倒。营运期:进港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船上垃圾均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禁止在港区排放。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①施工单位应选择低噪声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机械设备。②定期维护和及时修理施工设备,杜绝施工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因维护不当而产生的其它噪声。③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在高噪声设备附近工作的施工人员,可采取配备、使用耳塞、耳机、防声头盔等防噪用具。④加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期不必要的噪声影响。营运期:船舶按规定鸣笛,禁止无故鸣笛,尽量减少船舶鸣笛次数,设置低速行驶标志,将船舶噪声降低到最低程度。②加强船舶的管理,禁止船机设备噪声达不到船检要求的船舶进入港区。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及营运过程中,加强管理,高度重视水上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体系的建设,提高溢油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规范要求配备一定量的应急设备设施,并通过开展专业的培训、应急演练,提高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

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略) 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1055号,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波舟山港条帚门航道扩建工程

(略) 舟山群岛的虾峙岛与六横岛之间(口外与东航路相接,口内向北与佛渡水道相接)

(略) 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在现有15万吨级航道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扩建后航道可满足30万吨级油船(吃水20.5m)乘潮通航(乘潮保证率90%),其中口外段宽度按30万吨级油船单向通航设计、峡口段宽度按30万吨级油船+1万吨级船舶双向通航设计、其余段宽度按30万吨级油船双向通航设计。总疏浚面积约730.46万m2,总疏浚量约1825.5万m3。同时配套助导航工程、地磁观测和扫海工程。

已按规范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牢固树立环境意识,坚决实现承诺的环保指标。

一、落实海洋生态防治措施。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海域生态的保护,施工期避开鱼类的产卵期及采取生态补偿等措施;采用先进的疏浚施工工艺、提高疏浚质量,减少疏浚超挖废方,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 调整好泥舱溢流口的位置,控制好溢流口的泥浆浓度;对施工船舶进行维护和保养,防止疏浚物运输过程中撒漏。

二、落实废水防治措施。施工期: ①船舶生活污水经船上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后在航行途中排放或者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 ②船舶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铅封处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营运期;①进港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铅封处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船舶生活污水经船上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后在航行途中排放或者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 ②建议地区海事部门与当地海洋管理部门尽早协调,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交通部、 (略) 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航道内营运船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没有船舶污染物偷排现象发生。 ③加强通航船舶管理,避免水污染事件或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废气 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用低硫分燃料。②施工船舶不得“带病”作业,若发现施工船舶冒黑烟情况,需停止施工船舶运行。营运期:加强船舶的管理,对船机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不良的船舶应禁止进入港区,以减少船舶废气污染。 ②通航船舶需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防止空气污染的相关要求,方能签发《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③推广船舶使用清洁燃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四、落实固废防治措施。施工期:船舶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上岸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②疏浚物在取得倾倒许可证后运至国家批准的倾倒区倾倒。营运期:进港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船上垃圾均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禁止在港区排放。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①施工单位应选择低噪声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机械设备。②定期维护和及时修理施工设备,杜绝施工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因维护不当而产生的其它噪声。③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在高噪声设备附近工作的施工人员,可采取配备、使用耳塞、耳机、防声头盔等防噪用具。④加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期不必要的噪声影响。营运期:船舶按规定鸣笛,禁止无故鸣笛,尽量减少船舶鸣笛次数,设置低速行驶标志,将船舶噪声降低到最低程度。②加强船舶的管理,禁止船机设备噪声达不到船检要求的船舶进入港区。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及营运过程中,加强管理,高度重视水上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体系的建设,提高溢油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规范要求配备一定量的应急设备设施,并通过开展专业的培训、应急演练,提高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

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略) 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1055号,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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