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关于2023年8月1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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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关于2023年8月1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条帚门航道至金钵盂岛北部港池建设工程

(略) 普陀区虾峙镇金钵盂岛北侧码头前沿海域

(略) 普陀区 (略)

本项目港池水域包括长1920m连接水域和直径332m的回旋圆水域。设计水深12.3m,设计泥面高程-9.4m,并在港池周边浅区布置6个助航的灯浮标,建成后满足2万吨级船舶(散货船、杂货船)满载乘潮单向通航(乘潮保证率90%)。 其中疏浚范围包括与条帚门水道的连接水域、金钵盂码头回旋水域及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疏浚面积23.54万m2,疏浚方量146万m3

已按规范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牢固树立环境意识,坚决实现承诺的环保指标。

一、落实海洋生态防治措施。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海域生态的保护,施工期避开鱼类的产卵期及采取生态补偿等措施。

二、落实废水防治措施。施工期:船舶生活污水经船上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后在航行途中排放或者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②船舶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铅封处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营运期;进港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铅封处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船舶生活污水经船上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后在航行途中排放或者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②建议地区海事部门与当地海洋管理部门尽早协调,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交通部、 (略) 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航道内营运船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没有船舶污染物偷排现象发生。③加强通航船舶管理,避免水污染事件或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废气 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用低硫分燃料。②施工船舶不得“带病”作业,若发现施工船舶冒黑烟情况,需停止施工船舶运行。营运期:加强船舶的管理,对船机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不良的船舶应禁止进入港区,以减少船舶废气污染。②港区推广船舶使用清洁燃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四、落实固废防治措施。施工期:船舶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上岸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②疏浚物在取得倾倒许可证后运至虾峙门口外疏浚物海洋倾倒区倾倒。营运期:进港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船上垃圾均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禁止在港区排放。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①施工单位应选择低噪声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机械设备。②定期维护和及时修理施工设备,杜绝施工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因维护不当而产生的其它噪声。③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在高噪声设备附近工作的施工人员,可采取配备、使用耳塞、耳机、防声头盔等防噪用具。④加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期不必要的噪声影响。营运期:船舶按规定鸣笛,禁止无故鸣笛,尽量减少船舶鸣笛次数,设置低速行驶标志,将船舶噪声降低到最低程度。②加强船舶的管理,禁止船机设备噪声达不到船检要求的船舶进入港区。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及营运过程中,加强管理,高度重视水上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体系的建设,提高溢油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规范要求配备一定量的应急设备设施,并通过开展专业的培训、应急演练,提高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

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2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略) 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1055号,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条帚门航道至金钵盂岛北部港池建设工程

(略) 普陀区虾峙镇金钵盂岛北侧码头前沿海域

(略) 普陀区 (略)

本项目港池水域包括长1920m连接水域和直径332m的回旋圆水域。设计水深12.3m,设计泥面高程-9.4m,并在港池周边浅区布置6个助航的灯浮标,建成后满足2万吨级船舶(散货船、杂货船)满载乘潮单向通航(乘潮保证率90%)。 其中疏浚范围包括与条帚门水道的连接水域、金钵盂码头回旋水域及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疏浚面积23.54万m2,疏浚方量146万m3

已按规范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牢固树立环境意识,坚决实现承诺的环保指标。

一、落实海洋生态防治措施。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海域生态的保护,施工期避开鱼类的产卵期及采取生态补偿等措施。

二、落实废水防治措施。施工期:船舶生活污水经船上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后在航行途中排放或者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②船舶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铅封处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营运期;进港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铅封处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船舶生活污水经船上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后在航行途中排放或者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②建议地区海事部门与当地海洋管理部门尽早协调,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交通部、 (略) 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航道内营运船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没有船舶污染物偷排现象发生。③加强通航船舶管理,避免水污染事件或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废气 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用低硫分燃料。②施工船舶不得“带病”作业,若发现施工船舶冒黑烟情况,需停止施工船舶运行。营运期:加强船舶的管理,对船机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不良的船舶应禁止进入港区,以减少船舶废气污染。②港区推广船舶使用清洁燃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四、落实固废防治措施。施工期:船舶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上岸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②疏浚物在取得倾倒许可证后运至虾峙门口外疏浚物海洋倾倒区倾倒。营运期:进港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船上垃圾均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禁止在港区排放。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①施工单位应选择低噪声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机械设备。②定期维护和及时修理施工设备,杜绝施工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因维护不当而产生的其它噪声。③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在高噪声设备附近工作的施工人员,可采取配备、使用耳塞、耳机、防声头盔等防噪用具。④加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期不必要的噪声影响。营运期:船舶按规定鸣笛,禁止无故鸣笛,尽量减少船舶鸣笛次数,设置低速行驶标志,将船舶噪声降低到最低程度。②加强船舶的管理,禁止船机设备噪声达不到船检要求的船舶进入港区。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及营运过程中,加强管理,高度重视水上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体系的建设,提高溢油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规范要求配备一定量的应急设备设施,并通过开展专业的培训、应急演练,提高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

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2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略) 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1055号,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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