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福建省洪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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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福建省洪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31日 (略) (略) 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6日(7天)

联系人:审批股

电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鞋材改建项目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点

(略) 仙游县郊尾镇沙溪村

审批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批复名称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

莆环审仙〔2023〕30号

审批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仙游县郊尾镇沙溪村,建设规模为年产组合鞋底60万双、EVA鞋底1000万双,配备2台各2t/h燃天然气导热油锅炉。改建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冷却塔用水、炼胶冷却防粘水用水、橡胶大底清洗用水和滚砂用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色度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执行的标准如下:

1、燃天然气导热油锅炉废气由20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6),废气中SO2、NOx、颗粒物和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

2、造粒工艺中密炼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造粒工艺中开炼和造粒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与密炼产生的粉尘一道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一次发泡和二次发泡工艺中射出、烘箱定型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RB工艺密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和开炼、硫化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活性炭吸附+低温离子体”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其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12mg/m3,非*烷总烃浓度≤10mg/m3;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和排放量要求。

5、组合工艺浸泡、照射、调胶、刷胶、烘干、贴合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4);非*烷总烃、苯、*苯、二*苯等大气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排放速率要求。

6、调漆、描漆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5);非*烷总烃、苯、*苯、二*苯、苯系物、*酸*酯和*酸*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7、食堂油烟废气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引到屋顶排放(DA007),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标准。

8、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苯、*苯、二*苯和*酸*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 表4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相关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9、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10、所有排气简高度均应大于15米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其中靠近西北侧执行2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年排放总量≤0.14吨、NOx年排放总量≤1.31吨,非*烷总烃年排放量≤3.45吨。 

(六)硫化工艺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造粒和发泡工艺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

四、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六、项目选址若与今后区域功能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止运营并重新选址。

七、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31日 (略) (略) 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6日(7天)

联系人:审批股

电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鞋材改建项目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点

(略) 仙游县郊尾镇沙溪村

审批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批复名称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

莆环审仙〔2023〕30号

审批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仙游县郊尾镇沙溪村,建设规模为年产组合鞋底60万双、EVA鞋底1000万双,配备2台各2t/h燃天然气导热油锅炉。改建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冷却塔用水、炼胶冷却防粘水用水、橡胶大底清洗用水和滚砂用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色度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执行的标准如下:

1、燃天然气导热油锅炉废气由20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6),废气中SO2、NOx、颗粒物和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

2、造粒工艺中密炼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造粒工艺中开炼和造粒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与密炼产生的粉尘一道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一次发泡和二次发泡工艺中射出、烘箱定型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RB工艺密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和开炼、硫化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活性炭吸附+低温离子体”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其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12mg/m3,非*烷总烃浓度≤10mg/m3;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和排放量要求。

5、组合工艺浸泡、照射、调胶、刷胶、烘干、贴合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4);非*烷总烃、苯、*苯、二*苯等大气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排放速率要求。

6、调漆、描漆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5);非*烷总烃、苯、*苯、二*苯、苯系物、*酸*酯和*酸*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7、食堂油烟废气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引到屋顶排放(DA007),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标准。

8、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苯、*苯、二*苯和*酸*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 表4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相关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9、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10、所有排气简高度均应大于15米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其中靠近西北侧执行2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年排放总量≤0.14吨、NOx年排放总量≤1.31吨,非*烷总烃年排放量≤3.45吨。 

(六)硫化工艺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造粒和发泡工艺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

四、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六、项目选址若与今后区域功能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止运营并重新选址。

七、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31日 (略) (略) 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6日(7天)

联系人:审批股

电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鞋材改建项目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点

(略) 仙游县郊尾镇沙溪村

审批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批复名称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

莆环审仙〔2023〕30号

审批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仙游县郊尾镇沙溪村,建设规模为年产组合鞋底60万双、EVA鞋底1000万双,配备2台各2t/h燃天然气导热油锅炉。改建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冷却塔用水、炼胶冷却防粘水用水、橡胶大底清洗用水和滚砂用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色度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执行的标准如下:

1、燃天然气导热油锅炉废气由20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6),废气中SO2、NOx、颗粒物和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

2、造粒工艺中密炼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造粒工艺中开炼和造粒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与密炼产生的粉尘一道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一次发泡和二次发泡工艺中射出、烘箱定型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RB工艺密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和开炼、硫化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活性炭吸附+低温离子体”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其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12mg/m3,非*烷总烃浓度≤10mg/m3;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和排放量要求。

5、组合工艺浸泡、照射、调胶、刷胶、烘干、贴合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4);非*烷总烃、苯、*苯、二*苯等大气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排放速率要求。

6、调漆、描漆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5);非*烷总烃、苯、*苯、二*苯、苯系物、*酸*酯和*酸*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7、食堂油烟废气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引到屋顶排放(DA007),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标准。

8、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苯、*苯、二*苯和*酸*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 表4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相关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9、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10、所有排气简高度均应大于15米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其中靠近西北侧执行2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年排放总量≤0.14吨、NOx年排放总量≤1.31吨,非*烷总烃年排放量≤3.45吨。 

(六)硫化工艺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造粒和发泡工艺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

四、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六、项目选址若与今后区域功能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止运营并重新选址。

七、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31日 (略) (略) 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6日(7天)

联系人:审批股

电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鞋材改建项目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点

(略) 仙游县郊尾镇沙溪村

审批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批复名称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

莆环审仙〔2023〕30号

审批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鞋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仙游县郊尾镇沙溪村,建设规模为年产组合鞋底60万双、EVA鞋底1000万双,配备2台各2t/h燃天然气导热油锅炉。改建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冷却塔用水、炼胶冷却防粘水用水、橡胶大底清洗用水和滚砂用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色度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执行的标准如下:

1、燃天然气导热油锅炉废气由20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6),废气中SO2、NOx、颗粒物和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

2、造粒工艺中密炼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造粒工艺中开炼和造粒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与密炼产生的粉尘一道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一次发泡和二次发泡工艺中射出、烘箱定型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RB工艺密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和开炼、硫化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活性炭吸附+低温离子体”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其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12mg/m3,非*烷总烃浓度≤10mg/m3;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和排放量要求。

5、组合工艺浸泡、照射、调胶、刷胶、烘干、贴合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4);非*烷总烃、苯、*苯、二*苯等大气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排放速率要求。

6、调漆、描漆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两段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再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5);非*烷总烃、苯、*苯、二*苯、苯系物、*酸*酯和*酸*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7、食堂油烟废气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引到屋顶排放(DA007),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标准。

8、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苯、*苯、二*苯和*酸*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 表4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相关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9、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10、所有排气简高度均应大于15米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其中靠近西北侧执行2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年排放总量≤0.14吨、NOx年排放总量≤1.31吨,非*烷总烃年排放量≤3.45吨。 

(六)硫化工艺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造粒和发泡工艺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

四、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六、项目选址若与今后区域功能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止运营并重新选址。

七、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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