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云州区老大瓜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云州区老大瓜果蔬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店里涉案韭菜已售完,未采取强制措施。其经营的韭 (略) 平城区振华货站一摊贩购进,进货查验记录未做登记,未索取购进票据等凭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值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40元,罚没合计:2100元。
二、 (略) 云州 (略) 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4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店里涉案黄豆芽已售完,未采取强制措施。其经营的黄豆芽是从一不明商贩送货上门购进,进货查验记录未做登记,未索取购进票据等凭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值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2075元,罚没合计:2100元。
三、 (略) 云州区孙记齐得隆鲜炒大盘鸡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勺子,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操作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当事人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 (略) 云州区吴青春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大盘,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操作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当事人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五、 (略) 云州区吴青春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深盘,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操作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当事人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 (略) 云州区吴青春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方盘,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操作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当事人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云州区老大瓜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云州区老大瓜果蔬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店里涉案韭菜已售完,未采取强制措施。其经营的韭 (略) 平城区振华货站一摊贩购进,进货查验记录未做登记,未索取购进票据等凭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值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40元,罚没合计:2100元。
二、 (略) 云州 (略) 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4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店里涉案黄豆芽已售完,未采取强制措施。其经营的黄豆芽是从一不明商贩送货上门购进,进货查验记录未做登记,未索取购进票据等凭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值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2075元,罚没合计:2100元。
三、 (略) 云州区孙记齐得隆鲜炒大盘鸡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勺子,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操作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当事人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 (略) 云州区吴青春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大盘,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操作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当事人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五、 (略) 云州区吴青春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深盘,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操作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当事人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 (略) 云州区吴青春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方盘,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操作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立案。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当事人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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