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关于对《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和《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继续沿用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关于对《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和《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继续沿用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关于对《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和《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继续沿用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17〕35号)和《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17〕17号)经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6月5日印发,有效期五年。
现《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和《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已满,为推进农村供水规范化管理,完善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持续巩固脱贫攻坚饮水保障成果,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拟继续沿用,不对文件内容进行修订,以新文件替代旧文件的方式印发。
根据《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的规定,此次不对文件内容进行修订,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简化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特此说明
(略) 渝北区水利局
2023年10月30日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关于对《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和《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继续沿用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17〕35号)和《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17〕17号)经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6月5日印发,有效期五年。
现《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和《渝北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已满,为推进农村供水规范化管理,完善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持续巩固脱贫攻坚饮水保障成果,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拟继续沿用,不对文件内容进行修订,以新文件替代旧文件的方式印发。
根据《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的规定,此次不对文件内容进行修订,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简化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特此说明
(略) 渝北区水利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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