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3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3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 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中国 (略) (略) 采气二厂处理站产出水及压裂返排液技改项目 | (略) 杭锦旗锡尼镇阿日柴达木村现有项目厂区内 | 中国 (略) (略) 采气二厂 | 内蒙古众成 (略) | 2020年1月, (略) 生态环境局以鄂环审字〔2020〕35号对《中国 (略) (略) 采气二厂处理站产出水及压裂返排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分两期建设,一期年处理产出水19.8万立方米,二期年处理压裂返排液23.76万立方米;2022年5月,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了原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本次技改利用原有项目二期工程的现有设备,通过工艺变更,由处理压裂返排液变更为处理采出水,变更后二期工程工艺为“调节池+除油+中和+氧化破胶+化学絮凝+澄清过滤”,处理规模不变,仍为23.76万立方米/年。技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出水处理各工段均位于封闭厂房内,调节池等各类池体均加盖密闭,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出水处理过程中过滤系统产生的反冲洗废水返回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采出水处理后出水满足《气田水注入技术要求》(SY/T6596-2016)中有关规定后,依托已批复的4口回注井进行回注。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含油污泥、过滤系统废滤料均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5、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及《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对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厂区渗漏情况。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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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 (略) (略) 采气二厂处理站产出水及压裂返排液技改项目 | (略) 杭锦旗锡尼镇阿日柴达木村现有项目厂区内 | 中国 (略) (略) 采气二厂 | 内蒙古众成 (略) | 2020年1月, (略) 生态环境局以鄂环审字〔2020〕35号对《中国 (略) (略) 采气二厂处理站产出水及压裂返排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分两期建设,一期年处理产出水19.8万立方米,二期年处理压裂返排液23.76万立方米;2022年5月,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了原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本次技改利用原有项目二期工程的现有设备,通过工艺变更,由处理压裂返排液变更为处理采出水,变更后二期工程工艺为“调节池+除油+中和+氧化破胶+化学絮凝+澄清过滤”,处理规模不变,仍为23.76万立方米/年。技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出水处理各工段均位于封闭厂房内,调节池等各类池体均加盖密闭,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出水处理过程中过滤系统产生的反冲洗废水返回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采出水处理后出水满足《气田水注入技术要求》(SY/T6596-2016)中有关规定后,依托已批复的4口回注井进行回注。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含油污泥、过滤系统废滤料均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5、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及《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对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厂区渗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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