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关于对广州市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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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关于对广州市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略)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10月 31日至 2023年11月0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府西二路六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略) 迁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花都区

建设单位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花都区花东镇金田路1号之二201房建设“ (略) (略)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原项目占地面积约为800m2,建筑面积约为800m2,主要从事塑料吸塑制品和塑料吸塑样板生产,年生产塑料吸塑制品360t、塑料吸塑样板1t。原项目于2021年11月15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花)环管影〔2021〕149号),详见附件7,于2022年02月1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详见附件10,并于2022年2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详见附件8。
由于原厂房建筑设施老化,无法满足生产需要, (略) (略) 将原项目整体 (略) 花都区花东镇港头社区华植西路8号,原项目已经停止生产,搬迁后产能、设备和原料均未发生变动。迁建后, (略) (略) 的闲置厂房建设“ (略) (略) 迁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筑面积为2800m2【1栋2层建筑物(总高度约为10m)】,中心地理坐标为:113°23′44.904″E,23°26′6.323″N,主要从事塑料吸塑制品和塑料吸塑样板生产,年生产塑料吸塑制品360t、塑料吸塑样板1t。

环评机构

广东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项目设备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另外设备间接冷却废水属于清净下水, (略) 政污水管网;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 (略) 政管网排放至花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尾水排入机场排洪渠。
(2)废气:项目吸塑成型、打板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TA001)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其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浓度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的较严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雕刻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加强车间通风透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产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3)噪声:通过首选低噪声的设备;对厂区设备进行合理布局,设备基础作减振设计,以减小项目生产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5)环境风险:本项目运营期间,通过落实风险事故防治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提高环境风险意识,加强环境管理,可有效降低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意外时间,也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危害和人们生命财产的损失。
(6)总量控制:本项目生活污水、冷却废水排入花东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按照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标准计算。花东污水处理厂尾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21-2002)一级A标准的较严标准,即CODCr≤40mg/L,NH3-N≤5mg/L。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40t/a,冷却废水排放量为60t/a,则本项目CODCr、NH3-N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0.012t/a、0.002t/a。根据相关规定,该项目所需CODCr、氨氮总量指标须实行2倍削减替代,即所需的可替代指标分别为COD:0.024t/a、氨氮:0.004t/a。建议花东污水处理厂2015年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作为该项目总量指标来源。
本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为0.356t/a(以非*烷总烃为表征因子),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82t/a,无组织排放量为0.274t/a。
由于该项目迁建前已批复VOCs总量为0.192t/a,可 (略) 点对点削减替代,即该项目所需申请VOCs总量控制指标为0.164t/a,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珠三角地区 (略)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 (略) ,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因此,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可替代指标为0.328t/a。 (略) (略) 关闭项目可作为该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

公众参与情况




  (略)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10月 31日至 2023年11月0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府西二路六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略) 迁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花都区

建设单位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花都区花东镇金田路1号之二201房建设“ (略) (略)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原项目占地面积约为800m2,建筑面积约为800m2,主要从事塑料吸塑制品和塑料吸塑样板生产,年生产塑料吸塑制品360t、塑料吸塑样板1t。原项目于2021年11月15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花)环管影〔2021〕149号),详见附件7,于2022年02月1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详见附件10,并于2022年2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详见附件8。
由于原厂房建筑设施老化,无法满足生产需要, (略) (略) 将原项目整体 (略) 花都区花东镇港头社区华植西路8号,原项目已经停止生产,搬迁后产能、设备和原料均未发生变动。迁建后, (略) (略) 的闲置厂房建设“ (略) (略) 迁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筑面积为2800m2【1栋2层建筑物(总高度约为10m)】,中心地理坐标为:113°23′44.904″E,23°26′6.323″N,主要从事塑料吸塑制品和塑料吸塑样板生产,年生产塑料吸塑制品360t、塑料吸塑样板1t。

环评机构

广东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项目设备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另外设备间接冷却废水属于清净下水, (略) 政污水管网;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 (略) 政管网排放至花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尾水排入机场排洪渠。
(2)废气:项目吸塑成型、打板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TA001)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其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浓度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的较严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雕刻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加强车间通风透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产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3)噪声:通过首选低噪声的设备;对厂区设备进行合理布局,设备基础作减振设计,以减小项目生产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5)环境风险:本项目运营期间,通过落实风险事故防治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提高环境风险意识,加强环境管理,可有效降低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意外时间,也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危害和人们生命财产的损失。
(6)总量控制:本项目生活污水、冷却废水排入花东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按照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标准计算。花东污水处理厂尾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21-2002)一级A标准的较严标准,即CODCr≤40mg/L,NH3-N≤5mg/L。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40t/a,冷却废水排放量为60t/a,则本项目CODCr、NH3-N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0.012t/a、0.002t/a。根据相关规定,该项目所需CODCr、氨氮总量指标须实行2倍削减替代,即所需的可替代指标分别为COD:0.024t/a、氨氮:0.004t/a。建议花东污水处理厂2015年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作为该项目总量指标来源。
本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为0.356t/a(以非*烷总烃为表征因子),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82t/a,无组织排放量为0.274t/a。
由于该项目迁建前已批复VOCs总量为0.192t/a,可 (略) 点对点削减替代,即该项目所需申请VOCs总量控制指标为0.164t/a,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珠三角地区 (略)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 (略) ,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因此,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可替代指标为0.328t/a。 (略) (略) 关闭项目可作为该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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