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正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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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正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正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发布以来,已实施一年有余,现就该《办法》实施以来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绩效性进行后评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望广大群众积极献言献策,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3年11月7日前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

1.通讯地址:正安县凤仪街道山奇社区芙蓉西路425号

2.联系人:任建峰;联系电话:*,0851-*

2.电子邮箱:*@qq.com

3.《正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暂行)》


正安县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正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 (略)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县天然水域水体生态平衡,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略) 渔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正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年禁渔期间在正安县辖区所有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包括正安县辖区内芙蓉江、清溪河、猛溪河等所有天然河流、人饮水库(人工鱼塘、引流河水鱼塘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含路亚仿生假饵)等工具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垂钓包括娱钓、游钓及职业钓等,不包含人工鱼塘、引流河水鱼塘经营性垂钓。 

第五条 全县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生生物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区、禁钓区

第六条 垂钓区:除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钓区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均属垂钓区。 

第七条 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县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均属禁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细则

第八条 县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河长制,加强网格化管理措施。 

第九条 垂钓人员只能在允许垂钓范围内进行垂钓。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在危岩、险滩、异常天气和夜间等危险场所和时段垂钓;严禁在桥梁、有输电线路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垂钓; 

第十一条 全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方式一律限制为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含路亚钓一人一杆一线单钩)。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使用船艇、排筏等任何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多线、笼子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杆抬线等钓具;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其他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破坏的方式。 

第十二条 禁止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或过量投放饵料; 

(二)使用泥鳅、鱼、虾等活体打窝进行垂钓;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 

第十三条 禁止垂钓国家、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须主动放回原水体;拒不放回的,按照非法捕捞处理。 

第十四条 垂钓渔获物每人每天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违者按非法捕捞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将垂 (略) 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有较强环保意识,文明垂钓,不破坏岸边植被,不乱丢垃圾,不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离开垂钓时,将饵料包装袋、瓶及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回收带走,不得破坏或者影响垂钓域环境。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县、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正安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综合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垂钓管理活动,全面落实十年禁渔工作,促进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健康持续正常发展;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 (略) 场监管,防止垂钓的野生 (略) 场, (略) 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对销售禁用钓具、钓获物,发布销售禁用钓具、钓获物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管,协助综合执法局依法对销售、变相销售禁用钓具、垂钓渔获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监管工作的指导,防止用于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负责查处利用乡镇自用船舶及其他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的行为; 

(五)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污染水质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或过量投放饵料的行为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破坏水体的行为; 

(六)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涉嫌犯罪的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七)县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九)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垂钓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各镇(乡、街道)成立休闲垂钓管理协会,协助管理辖区内休闲垂钓行为;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垂钓、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二十条 在全县天然水域内,禁止一切垂钓比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略) 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中央、省、市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归正安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发布以来,已实施一年有余,现就该《办法》实施以来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绩效性进行后评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望广大群众积极献言献策,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3年11月7日前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

1.通讯地址:正安县凤仪街道山奇社区芙蓉西路425号

2.联系人:任建峰;联系电话:*,0851-*

2.电子邮箱:*@qq.com

3.《正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暂行)》


正安县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正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 (略)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县天然水域水体生态平衡,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略) 渔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正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年禁渔期间在正安县辖区所有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包括正安县辖区内芙蓉江、清溪河、猛溪河等所有天然河流、人饮水库(人工鱼塘、引流河水鱼塘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含路亚仿生假饵)等工具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垂钓包括娱钓、游钓及职业钓等,不包含人工鱼塘、引流河水鱼塘经营性垂钓。 

第五条 全县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生生物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区、禁钓区

第六条 垂钓区:除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钓区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均属垂钓区。 

第七条 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县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均属禁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细则

第八条 县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河长制,加强网格化管理措施。 

第九条 垂钓人员只能在允许垂钓范围内进行垂钓。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在危岩、险滩、异常天气和夜间等危险场所和时段垂钓;严禁在桥梁、有输电线路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垂钓; 

第十一条 全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方式一律限制为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含路亚钓一人一杆一线单钩)。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使用船艇、排筏等任何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多线、笼子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杆抬线等钓具;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其他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破坏的方式。 

第十二条 禁止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或过量投放饵料; 

(二)使用泥鳅、鱼、虾等活体打窝进行垂钓;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 

第十三条 禁止垂钓国家、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须主动放回原水体;拒不放回的,按照非法捕捞处理。 

第十四条 垂钓渔获物每人每天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违者按非法捕捞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将垂 (略) 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有较强环保意识,文明垂钓,不破坏岸边植被,不乱丢垃圾,不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离开垂钓时,将饵料包装袋、瓶及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回收带走,不得破坏或者影响垂钓域环境。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县、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正安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综合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垂钓管理活动,全面落实十年禁渔工作,促进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健康持续正常发展;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 (略) 场监管,防止垂钓的野生 (略) 场, (略) 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对销售禁用钓具、钓获物,发布销售禁用钓具、钓获物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管,协助综合执法局依法对销售、变相销售禁用钓具、垂钓渔获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监管工作的指导,防止用于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负责查处利用乡镇自用船舶及其他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的行为; 

(五)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污染水质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或过量投放饵料的行为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破坏水体的行为; 

(六)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涉嫌犯罪的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七)县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九)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垂钓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各镇(乡、街道)成立休闲垂钓管理协会,协助管理辖区内休闲垂钓行为;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垂钓、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二十条 在全县天然水域内,禁止一切垂钓比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略) 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中央、省、市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归正安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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