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雪博特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物流装备,节能材料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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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雪博特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物流装备,节能材料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蚌淮环许〔2023〕22号

雪博特(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批的《雪博特(安徽) (略) 智能物流装备,节能材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代码:2304-*-04-01-*。根据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小组(行政审批类)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 (略) (略) 淮上区小蚌埠工业园特步大 (略) 内A5栋厂房。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总建筑面积8800㎡,达产后形成可年产5万套物流装卸平台、1万套门封、1万套工业门和5万套五金机电配件的生产规模。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和布局须符合相关法定规划。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确保工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废气主要有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喷塑粉尘、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粘胶废气和发泡废气。本项目设置两个密闭喷塑间,产生的喷塑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滤芯+布袋除尘”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在封闭的固化炉内进行,产生的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固化工序使用天然气进行加热,经低氮燃烧器燃烧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发泡废气和粘胶废气分别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确保。外排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其中颗粒物、SO 2、NOx和林格曼黑度需要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30mg/m3、SO 2浓度不高于200mg/m3、NOx浓度不高于300mg/m3、林格曼黑度1级);切割、焊接、打磨、喷塑固化、粘胶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和标准要求;发泡废气中的非*烷总烃、PAPI以及MDI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相关标准及排放限值要求;加强对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工程性治理措施,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更换活性炭,保障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确保满足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规范设置排气筒。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实行清污分流。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规范设置排污口。

(三)你公司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设置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确保做到固体废弃物去向明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和边角料(废金属和废木材、帘布) (略) 回收利用;废布袋及废滤芯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喷塑塑粉回收重复利用;污水处理设施废活 (略) 回收利用。废包装桶(脱脂剂、胶粘剂、组合聚醚和聚合异氰酸酯等包装桶)、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中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及时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建立处置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实行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危化品间、卷材清洗区和污水处理设施划为污染重点防渗区域;生产车间设置为一般防渗区。严格按照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专家评审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园区构建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八)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SO2:0.0159吨/年;NOx:0.0742吨/年;颗粒物:0.3914吨/年;VOCs:0.219吨/年;COD:0.0368吨/年;氨氮:0.0037吨/年。)。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此审批意见仅说明该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七、请淮上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Q0DL98R)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

蚌淮环许〔2023〕22号

雪博特(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批的《雪博特(安徽) (略) 智能物流装备,节能材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代码:2304-*-04-01-*。根据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小组(行政审批类)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 (略) (略) 淮上区小蚌埠工业园特步大 (略) 内A5栋厂房。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总建筑面积8800㎡,达产后形成可年产5万套物流装卸平台、1万套门封、1万套工业门和5万套五金机电配件的生产规模。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和布局须符合相关法定规划。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确保工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废气主要有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喷塑粉尘、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粘胶废气和发泡废气。本项目设置两个密闭喷塑间,产生的喷塑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滤芯+布袋除尘”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在封闭的固化炉内进行,产生的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固化工序使用天然气进行加热,经低氮燃烧器燃烧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发泡废气和粘胶废气分别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确保。外排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其中颗粒物、SO 2、NOx和林格曼黑度需要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30mg/m3、SO 2浓度不高于200mg/m3、NOx浓度不高于300mg/m3、林格曼黑度1级);切割、焊接、打磨、喷塑固化、粘胶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和标准要求;发泡废气中的非*烷总烃、PAPI以及MDI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相关标准及排放限值要求;加强对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工程性治理措施,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更换活性炭,保障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确保满足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规范设置排气筒。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实行清污分流。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规范设置排污口。

(三)你公司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设置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确保做到固体废弃物去向明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和边角料(废金属和废木材、帘布) (略) 回收利用;废布袋及废滤芯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喷塑塑粉回收重复利用;污水处理设施废活 (略) 回收利用。废包装桶(脱脂剂、胶粘剂、组合聚醚和聚合异氰酸酯等包装桶)、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中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及时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建立处置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实行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危化品间、卷材清洗区和污水处理设施划为污染重点防渗区域;生产车间设置为一般防渗区。严格按照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专家评审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园区构建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八)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SO2:0.0159吨/年;NOx:0.0742吨/年;颗粒物:0.3914吨/年;VOCs:0.219吨/年;COD:0.0368吨/年;氨氮:0.0037吨/年。)。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此审批意见仅说明该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七、请淮上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Q0DL98R)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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