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江苏顺创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拟对江苏顺创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年产80万平方米防腐钢质管道项目 | (略)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联心路168号 | 江苏 (略) | 江苏 (略) | 租用江苏长 (略) 场有限公司闲置生产用房6794平方米,购置、安装国产螺旋传输设备、外壁抛丸机、AD/AE挤出机、1000kw感应加热器、粉末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81台(套),建设防腐钢质管道生产线,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从事年产80万平方米防腐钢质管道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处理80万平方米防腐钢质管道的生产能力,其中,年处理FBE外防腐钢质管道30万平方米/年、3PE外防腐钢质管道50万平方米/年。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工艺废气的主要为内除锈粉尘、外除锈粉尘、管道吹扫粉尘、喷涂粉尘、固化废气、缠绕废气、留端打磨粉尘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内除锈、外除锈、喷涂、固化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内除锈、外除锈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喷涂、固化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 (略)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限值;马来酸酐接枝聚*烯缠绕、聚*烯缠绕等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江苏汇 (略) 进行集中处理;喷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喷涂固化区、喷淋冷却区、危废暂存间、化粪池、污水管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纳管接厂。 | |
2 | 年产100吨橡胶减震垫制造项目 | (略) 西来镇土桥南首 | 江苏 (略) | 年产100吨橡胶减震垫制造项目 | (略) 西来镇土桥南首,租用靖江 (略) 闲置厂房1200平方米,购置、安装硫化机、切条机、抛丸机等主要生产设备12台(套),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从事年产100吨橡胶减震垫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橡胶减震垫100吨的生产能力。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气主要为抛丸粉尘、硫化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抛丸、硫化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抛丸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硫化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等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等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委托 (略) 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原料库、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化粪池、污水管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 |
3 | 年产50万件汽车塑料配件项目 | (略) 东兴镇工业园区( (略) 恒迅气缸体厂内) | (略) 汇诚汽车配件厂 | 海盈生 (略) (南京)有限公司 | (略) 东兴镇工业园区,租赁江苏瑞源 (略) 生产车间2000平方米,购置安装注塑机、干燥机、钻床、磨床、铣床等生产设备16台(套),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从事年产50万件汽车塑料配件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汽车塑料配件50万件的生产能力。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工艺废气主要是注塑废气,注塑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氨、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 厂界挥发性有机物、*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 (略) 政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江苏汇 (略) 进行集中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原料库、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冷却水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纳管接厂。 | |
4 | 水处理设备开发及制造 | (略) 红光工业园区 | 江苏 (略) | 海盈生 (略) (南京)有限公司 | (略) 中洲西路10号整体 (略) 红光工业园区江平路9号。原有卷板机、切割机、压延机等生产设备21台(套)搬迁至新址,并添置炼胶机、密炼机、电火花检测仪等生产设备11台(套),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从事水处理设备开发及制造;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水处理设备5000吨(其中水罐3000吨/年、管道2000吨/年)的生产能力。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喷砂粉尘、投料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和密炼、开炼、压延、涂胶、硫化等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二硫化碳等;其中:喷砂、密炼、开炼、压延、涂胶、硫化等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切割、焊接、喷砂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密炼、开炼、压延、涂胶、硫化等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限值,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限值;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一并委托 (略) 生祠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硫化工段形成的蒸汽冷凝液,作为危险固废委托处置;夹套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排放;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东、南、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硫化蒸汽冷凝液、中和废液、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炼胶、硫化生产区、原料库、锅炉房、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原有项目装置及设备拆除过程应依法依规开展,并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法处置。 (十一)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63.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年产80万平方米防腐钢质管道项目 | (略)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联心路168号 | 江苏 (略) | 江苏 (略) | 租用江苏长 (略) 场有限公司闲置生产用房6794平方米,购置、安装国产螺旋传输设备、外壁抛丸机、AD/AE挤出机、1000kw感应加热器、粉末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81台(套),建设防腐钢质管道生产线,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从事年产80万平方米防腐钢质管道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处理80万平方米防腐钢质管道的生产能力,其中,年处理FBE外防腐钢质管道30万平方米/年、3PE外防腐钢质管道50万平方米/年。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工艺废气的主要为内除锈粉尘、外除锈粉尘、管道吹扫粉尘、喷涂粉尘、固化废气、缠绕废气、留端打磨粉尘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内除锈、外除锈、喷涂、固化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内除锈、外除锈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喷涂、固化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 (略)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限值;马来酸酐接枝聚*烯缠绕、聚*烯缠绕等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江苏汇 (略) 进行集中处理;喷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喷涂固化区、喷淋冷却区、危废暂存间、化粪池、污水管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纳管接厂。 | |
2 | 年产100吨橡胶减震垫制造项目 | (略) 西来镇土桥南首 | 江苏 (略) | 年产100吨橡胶减震垫制造项目 | (略) 西来镇土桥南首,租用靖江 (略) 闲置厂房1200平方米,购置、安装硫化机、切条机、抛丸机等主要生产设备12台(套),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从事年产100吨橡胶减震垫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橡胶减震垫100吨的生产能力。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气主要为抛丸粉尘、硫化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抛丸、硫化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抛丸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硫化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等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等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委托 (略) 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原料库、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化粪池、污水管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 |
3 | 年产50万件汽车塑料配件项目 | (略) 东兴镇工业园区( (略) 恒迅气缸体厂内) | (略) 汇诚汽车配件厂 | 海盈生 (略) (南京)有限公司 | (略) 东兴镇工业园区,租赁江苏瑞源 (略) 生产车间2000平方米,购置安装注塑机、干燥机、钻床、磨床、铣床等生产设备16台(套),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从事年产50万件汽车塑料配件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汽车塑料配件50万件的生产能力。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工艺废气主要是注塑废气,注塑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氨、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 厂界挥发性有机物、*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 (略) 政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江苏汇 (略) 进行集中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原料库、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冷却水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纳管接厂。 | |
4 | 水处理设备开发及制造 | (略) 红光工业园区 | 江苏 (略) | 海盈生 (略) (南京)有限公司 | (略) 中洲西路10号整体 (略) 红光工业园区江平路9号。原有卷板机、切割机、压延机等生产设备21台(套)搬迁至新址,并添置炼胶机、密炼机、电火花检测仪等生产设备11台(套),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从事水处理设备开发及制造;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水处理设备5000吨(其中水罐3000吨/年、管道2000吨/年)的生产能力。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喷砂粉尘、投料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和密炼、开炼、压延、涂胶、硫化等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二硫化碳等;其中:喷砂、密炼、开炼、压延、涂胶、硫化等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切割、焊接、喷砂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密炼、开炼、压延、涂胶、硫化等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限值,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限值;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一并委托 (略) 生祠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硫化工段形成的蒸汽冷凝液,作为危险固废委托处置;夹套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排放;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东、南、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硫化蒸汽冷凝液、中和废液、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炼胶、硫化生产区、原料库、锅炉房、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原有项目装置及设备拆除过程应依法依规开展,并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法处置。 (十一)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63.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