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3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3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3 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石国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228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85H76H
地址: (略) 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洞子口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 (略) 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洞子口村民小组,主要从事胶合板生产,生产工艺为:单板→烘干→过胶 →排板→冷压→过面胶→热压→锯边→刮边→成品。 (略) 永川区生 (略) 生物质蒸汽锅炉和生物质导热油炉的燃烧废气(1#排气筒)和过胶、热压废气(2#排气筒)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6号)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气颗粒物浓度为1.17×102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8-2016)表3标准限值1.34倍。 (略) (略) 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3年3月2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5、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3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6号)及送达回执。
6、2023年8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3年8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 (略) (略) 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8、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3年4月17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12证明违法 (略) (略) 。
13、2023年9月 (略)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8号)及送达回证。
14、2023年9月2 (略)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3号)及送达回证。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14、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8号)。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3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第一项“【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略) (略) 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停产措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停产期间无污染物排放;及时改正,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所述,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限制生产15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等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15天,期间主要产品胶合板产量限制5万块以内;
2、罚款10万元。(大写:**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限产整治期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3 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石国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228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85H76H
地址: (略) 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洞子口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 (略) 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洞子口村民小组,主要从事胶合板生产,生产工艺为:单板→烘干→过胶 →排板→冷压→过面胶→热压→锯边→刮边→成品。 (略) 永川区生 (略) 生物质蒸汽锅炉和生物质导热油炉的燃烧废气(1#排气筒)和过胶、热压废气(2#排气筒)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6号)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气颗粒物浓度为1.17×102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8-2016)表3标准限值1.34倍。 (略) (略) 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3年3月2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5、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3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6号)及送达回执。
6、2023年8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3年8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 (略) (略) 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8、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3年4月17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12证明违法 (略) (略) 。
13、2023年9月 (略)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8号)及送达回证。
14、2023年9月2 (略)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3号)及送达回证。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14、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8号)。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3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第一项“【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略) (略) 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停产措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停产期间无污染物排放;及时改正,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所述,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限制生产15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等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15天,期间主要产品胶合板产量限制5万块以内;
2、罚款10万元。(大写:**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限产整治期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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