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仕邦杰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磨料生产技改项目审批后公示
广东仕邦杰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磨料生产技改项目审批后公示
惠市环(龙门)建〔2023〕37号
关于广 (略) 环保磨料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 (略) :
送来《广 (略) 环保磨料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原项 (略) 龙门县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龙门红工业区第12栋一楼,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1500m2。项目主要从事环保磨料产品生产,原年产海绵砂环保磨料14000吨。项目总投资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9.6%,劳动定员8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本技改项目厂区范围和区间布局(用地/建筑面积)不变,产品种类不变,劳动定员不变,主要技改内容为:
(一)为提高产品质量,将原项目原料黏合生产线技改为原料混合搅拌、固化成型生产线(配套储罐区用于加工物料),项目的切割、破碎、筛分工序均不变。
(二)根据新增工序需求相应增加部分生产设备:新增1条水平自动成型线(含固化成型段、流水线段,主要为1套自动成型机)、1套混合搅拌机、1套成型廊道、2个聚氨酯预聚体混合物储罐、1个聚氨酯预聚体混合物料罐、1个棕刚玉料罐、1套配料系统(含配料料罐及管道设备);另外,取消2套粘合注胶机。
(三)不再使用胶水(硅烷偶联剂)和聚氨酯泡沫塑料,新增加聚氨酯预聚体混合物原料。
(四)本次技改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4%。技改后,全厂海绵砂环保磨料年产能由14000吨重新核算修正为5000吨。
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广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项目固化成型工序须在围蔽(密闭)区间内进行,并在围蔽段出口、入口处各设置1个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进行收集并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须定期更换活性炭)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45米或以上(含楼高40米)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排放须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少量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3、项目破碎工序须在密闭区间(器械)内进行,产生的少量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应安排专人定期清扫、收集沉积在地面或工作台上的粉尘。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 污染防治设备 | 排气筒(编号) |
固化成型 工序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排气筒(1#) |
(二)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清洗废液须专门收集,不得排放,定期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不合格产品可回用于破碎工序);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原料桶罐、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设备清洗废液,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固废扬散、流失、渗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新核算修正):非*烷总烃≤0.22t/a(含无组织排放量)。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惠市环(龙门)建〔2023〕37号
关于广 (略) 环保磨料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 (略) :
送来《广 (略) 环保磨料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原项 (略) 龙门县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龙门红工业区第12栋一楼,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1500m2。项目主要从事环保磨料产品生产,原年产海绵砂环保磨料14000吨。项目总投资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9.6%,劳动定员8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本技改项目厂区范围和区间布局(用地/建筑面积)不变,产品种类不变,劳动定员不变,主要技改内容为:
(一)为提高产品质量,将原项目原料黏合生产线技改为原料混合搅拌、固化成型生产线(配套储罐区用于加工物料),项目的切割、破碎、筛分工序均不变。
(二)根据新增工序需求相应增加部分生产设备:新增1条水平自动成型线(含固化成型段、流水线段,主要为1套自动成型机)、1套混合搅拌机、1套成型廊道、2个聚氨酯预聚体混合物储罐、1个聚氨酯预聚体混合物料罐、1个棕刚玉料罐、1套配料系统(含配料料罐及管道设备);另外,取消2套粘合注胶机。
(三)不再使用胶水(硅烷偶联剂)和聚氨酯泡沫塑料,新增加聚氨酯预聚体混合物原料。
(四)本次技改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4%。技改后,全厂海绵砂环保磨料年产能由14000吨重新核算修正为5000吨。
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广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项目固化成型工序须在围蔽(密闭)区间内进行,并在围蔽段出口、入口处各设置1个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进行收集并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须定期更换活性炭)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45米或以上(含楼高40米)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排放须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少量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3、项目破碎工序须在密闭区间(器械)内进行,产生的少量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应安排专人定期清扫、收集沉积在地面或工作台上的粉尘。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 污染防治设备 | 排气筒(编号) |
固化成型 工序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排气筒(1#) |
(二)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清洗废液须专门收集,不得排放,定期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不合格产品可回用于破碎工序);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原料桶罐、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设备清洗废液,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固废扬散、流失、渗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新核算修正):非*烷总烃≤0.22t/a(含无组织排放量)。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