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顺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迁建钢化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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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顺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迁建钢化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迁建钢化玻璃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华路19号;

建设单位: (略) 中顺 (略) ;

环评机构:江苏科 (略) ;

项目概况:项目拟投资500万元,租赁 (略) 闲置厂房,购置水平钢化炉、清洗机、磨边机等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玻璃→切割→磨边→清洗→钢化→成品。搬迁后项目不再进行玻璃机械制造,汽车用钢化玻璃及建筑用钢化玻璃的生产工艺及产能不变。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汽车用钢化玻璃及建筑用钢化玻璃6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 (略) 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同时达到 (略) 设计进水标准。 (略) 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A标准。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二)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三)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五)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7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迁建钢化玻璃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华路19号;

建设单位: (略) 中顺 (略) ;

环评机构:江苏科 (略) ;

项目概况:项目拟投资500万元,租赁 (略) 闲置厂房,购置水平钢化炉、清洗机、磨边机等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玻璃→切割→磨边→清洗→钢化→成品。搬迁后项目不再进行玻璃机械制造,汽车用钢化玻璃及建筑用钢化玻璃的生产工艺及产能不变。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汽车用钢化玻璃及建筑用钢化玻璃6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 (略) 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同时达到 (略) 设计进水标准。 (略) 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A标准。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二)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三)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五)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7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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