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2023年10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2023年10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关于2023年10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3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传 真:0318-*
通讯地址:衡水高新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河 (略) 年产采光板50万米、电机槽楔280吨、彩钢板及CZ型钢1500吨扩建项目 | (略) 高新区北方工业基地富民路北侧、京衡北大街东侧,河 (略) 现有厂区内 | 河 (略) | 沧州 (略) | 本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不新增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采光板生产线1条;电机槽楔设备包括拉条机、雕刻机、挤拉设备、自动切条机、手动切条机、织带机等25台;CZ型钢生产线1条,彩钢板生产线3条,一期产能为年产采光板25万米、电机槽楔280吨、彩钢板及CZ型钢750吨。二期建设采光板生产线1条;CZ型钢生产线1条;彩钢板生产线3条,二期产能为年产年产采光板25万米、彩钢板及CZ型钢750吨。 | 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采光板产品混合搅拌工序、平铺工序、加热固化工序、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电机槽楔产品混料、浸料、加热、磨边、切条产生的废气;彩钢板及CZ型钢产品焊接工序废气。本项目各废气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可有效降低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苯*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排放标准;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监控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制,苯*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恶臭污染物、周界环境空气浓度限值。 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量以用水量的80%计,一期为96m3/a(0.32m3/d),二期为96m3/a(0.32m3/d),本项目新增总量为192m3/a(0.64m3/d)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加装消声器等措施降噪。经环评预测分析:运营期一期工程厂界噪声预测贡献值为55.15-57.28dB(A),项目二期工程噪声贡献值为57.22~58.18dB(A),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达标排放。 固废:本项目废树脂桶厂家回收,包装袋、非金属边角料、除尘灰、不合格品、金属下脚料集中收集后外售。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以及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暂存危废间,定期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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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10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3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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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衡水高新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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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河 (略) 年产采光板50万米、电机槽楔280吨、彩钢板及CZ型钢1500吨扩建项目 | (略) 高新区北方工业基地富民路北侧、京衡北大街东侧,河 (略) 现有厂区内 | 河 (略) | 沧州 (略) | 本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不新增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采光板生产线1条;电机槽楔设备包括拉条机、雕刻机、挤拉设备、自动切条机、手动切条机、织带机等25台;CZ型钢生产线1条,彩钢板生产线3条,一期产能为年产采光板25万米、电机槽楔280吨、彩钢板及CZ型钢750吨。二期建设采光板生产线1条;CZ型钢生产线1条;彩钢板生产线3条,二期产能为年产年产采光板25万米、彩钢板及CZ型钢750吨。 | 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采光板产品混合搅拌工序、平铺工序、加热固化工序、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电机槽楔产品混料、浸料、加热、磨边、切条产生的废气;彩钢板及CZ型钢产品焊接工序废气。本项目各废气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可有效降低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苯*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排放标准;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监控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制,苯*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恶臭污染物、周界环境空气浓度限值。 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量以用水量的80%计,一期为96m3/a(0.32m3/d),二期为96m3/a(0.32m3/d),本项目新增总量为192m3/a(0.64m3/d)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加装消声器等措施降噪。经环评预测分析:运营期一期工程厂界噪声预测贡献值为55.15-57.28dB(A),项目二期工程噪声贡献值为57.22~58.18dB(A),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达标排放。 固废:本项目废树脂桶厂家回收,包装袋、非金属边角料、除尘灰、不合格品、金属下脚料集中收集后外售。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以及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暂存危废间,定期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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