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39号关于《安徽江硕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套纸质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濉环行审〔2023〕39号关于《安徽江硕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套纸质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江硕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江硕 (略) 年产6000万套纸质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江硕 (略) 年产6000万套纸质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大道20号,租赁厂房23000平方米,购置印刷机、切纸机、CTP、上光机、覆膜机、裱瓦机、模切机、糊盒机等设备,建设年产6000万套纸质包装箱项目。项目总投资1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项目代码:2308-*-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印刷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边角料、废版材、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含油手套棉纱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
安徽江硕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江硕 (略) 年产6000万套纸质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江硕 (略) 年产6000万套纸质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大道20号,租赁厂房23000平方米,购置印刷机、切纸机、CTP、上光机、覆膜机、裱瓦机、模切机、糊盒机等设备,建设年产6000万套纸质包装箱项目。项目总投资1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项目代码:2308-*-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印刷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边角料、废版材、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含油手套棉纱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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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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