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沈阳东澜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沈阳东澜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10月1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经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传真)
邮编:*
联系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沈阳东澜 (略)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新民审字 〔2023〕29号 | 2023年10月18日 |
2 | 关于沈阳东澜 (略)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环新民查字 〔2023〕6号 | 2023年11月1日 |
关于沈阳东澜 (略)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10月1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经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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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沈阳东澜 (略)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新民审字 〔2023〕29号 | 2023年10月18日 |
2 | 关于沈阳东澜 (略)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环新民查字 〔2023〕6号 | 2023年11月1日 |
关于沈阳东澜 (略)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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