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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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3〕12 号

关于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

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307-*-04-05-*,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C2区,总用地面积16000m2,租用唐安东位于原兴安县火电厂旁工业园区地块进行建设,拟建设2条生产石英砂生产线,1条石英粉生产线,1条生产板材用提纯石英砂生产线,建成后年产干磨石英砂3万吨、干磨石英粉2万吨、年产板材用提纯石英砂5万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干磨石英砂(粉)车间、板材用提纯石英砂车间、1#车间、办公生活区及原料堆场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为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8万元。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来源于外购石英矿/砂、草酸、氢氟酸、生石灰、氯化钙等材料,其中石英矿、石英砂来源于资源县 (略) ,如资源县 (略) 年产量下降或停产导致石英矿、石英砂不能满足项目生产需求时,须从合法企业购买生产原材料。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洗矿废水排入1#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回收的酸洗液经滤网过滤后进入配酸桶暂存循环使用,不外排。

锅炉废水、酸雾喷淋废水、脱酸洗矿废水经收集至2#二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90%的废水回用于脱酸洗矿工序,10%的废水排入除氟池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2三级标准。

2.干磨石英砂、粉生产线:进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

1#、2#制砂生产线研磨、分级、筛分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

制粉生产线研磨、分级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

磁色选、包装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板材用提纯石英砂生产线:破碎、筛分、研磨采用湿法工艺进行加工,在设备内部配套喷淋装置,生产过程中不易产尘,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酸洗车间内设有1个15m3原料氢氟酸储罐,2个17m3混合酸储罐。拟在每个酸洗罐排气口设置密闭管道及抽排风系统,将酸性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引入废气中和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2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

项目使用1台2t/h燃气锅炉对酸液进行加热,以天燃气为燃料。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通过20米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

项目使用1台烘干炉对提纯清洗后的石英砂进行烘干,以天燃气为燃料。烘干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7排气筒排放;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筛分、磁色选、包装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呈无组织排放。

项目各生产线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放排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做好生产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减少噪声强度,确保东、西、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4类标准。

4.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收尘灰、废弃包装材料、磁色选杂质经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其中收尘灰作为副产品外售;废弃包装材料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磁色选杂质外售给砖厂等其他建材单位;锅炉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树脂厂家回收处理,不在厂内储存。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洗矿沉淀池沉渣、酸性沉渣、除氟池沉渣经收集后暂存于底泥存放区,定期外售砖厂等其他建材单位利用;底泥存放区应设置围堰、防雨、防渗等措施,避免雨水冲刷导致渗滤水漫流。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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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环审〔2023〕12 号

关于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

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307-*-04-05-*,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C2区,总用地面积16000m2,租用唐安东位于原兴安县火电厂旁工业园区地块进行建设,拟建设2条生产石英砂生产线,1条石英粉生产线,1条生产板材用提纯石英砂生产线,建成后年产干磨石英砂3万吨、干磨石英粉2万吨、年产板材用提纯石英砂5万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干磨石英砂(粉)车间、板材用提纯石英砂车间、1#车间、办公生活区及原料堆场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为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8万元。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来源于外购石英矿/砂、草酸、氢氟酸、生石灰、氯化钙等材料,其中石英矿、石英砂来源于资源县 (略) ,如资源县 (略) 年产量下降或停产导致石英矿、石英砂不能满足项目生产需求时,须从合法企业购买生产原材料。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洗矿废水排入1#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回收的酸洗液经滤网过滤后进入配酸桶暂存循环使用,不外排。

锅炉废水、酸雾喷淋废水、脱酸洗矿废水经收集至2#二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90%的废水回用于脱酸洗矿工序,10%的废水排入除氟池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2三级标准。

2.干磨石英砂、粉生产线:进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

1#、2#制砂生产线研磨、分级、筛分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

制粉生产线研磨、分级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

磁色选、包装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板材用提纯石英砂生产线:破碎、筛分、研磨采用湿法工艺进行加工,在设备内部配套喷淋装置,生产过程中不易产尘,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酸洗车间内设有1个15m3原料氢氟酸储罐,2个17m3混合酸储罐。拟在每个酸洗罐排气口设置密闭管道及抽排风系统,将酸性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引入废气中和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2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

项目使用1台2t/h燃气锅炉对酸液进行加热,以天燃气为燃料。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通过20米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

项目使用1台烘干炉对提纯清洗后的石英砂进行烘干,以天燃气为燃料。烘干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7排气筒排放;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筛分、磁色选、包装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呈无组织排放。

项目各生产线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放排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做好生产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减少噪声强度,确保东、西、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4类标准。

4.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收尘灰、废弃包装材料、磁色选杂质经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其中收尘灰作为副产品外售;废弃包装材料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磁色选杂质外售给砖厂等其他建材单位;锅炉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树脂厂家回收处理,不在厂内储存。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洗矿沉淀池沉渣、酸性沉渣、除氟池沉渣经收集后暂存于底泥存放区,定期外售砖厂等其他建材单位利用;底泥存放区应设置围堰、防雨、防渗等措施,避免雨水冲刷导致渗滤水漫流。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兴环审〔2023〕12 号

关于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

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307-*-04-05-*,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C2区,总用地面积16000m2,租用唐安东位于原兴安县火电厂旁工业园区地块进行建设,拟建设2条生产石英砂生产线,1条石英粉生产线,1条生产板材用提纯石英砂生产线,建成后年产干磨石英砂3万吨、干磨石英粉2万吨、年产板材用提纯石英砂5万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干磨石英砂(粉)车间、板材用提纯石英砂车间、1#车间、办公生活区及原料堆场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为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8万元。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来源于外购石英矿/砂、草酸、氢氟酸、生石灰、氯化钙等材料,其中石英矿、石英砂来源于资源县 (略) ,如资源县 (略) 年产量下降或停产导致石英矿、石英砂不能满足项目生产需求时,须从合法企业购买生产原材料。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洗矿废水排入1#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回收的酸洗液经滤网过滤后进入配酸桶暂存循环使用,不外排。

锅炉废水、酸雾喷淋废水、脱酸洗矿废水经收集至2#二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90%的废水回用于脱酸洗矿工序,10%的废水排入除氟池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2三级标准。

2.干磨石英砂、粉生产线:进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

1#、2#制砂生产线研磨、分级、筛分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

制粉生产线研磨、分级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

磁色选、包装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板材用提纯石英砂生产线:破碎、筛分、研磨采用湿法工艺进行加工,在设备内部配套喷淋装置,生产过程中不易产尘,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酸洗车间内设有1个15m3原料氢氟酸储罐,2个17m3混合酸储罐。拟在每个酸洗罐排气口设置密闭管道及抽排风系统,将酸性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引入废气中和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2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

项目使用1台2t/h燃气锅炉对酸液进行加热,以天燃气为燃料。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通过20米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

项目使用1台烘干炉对提纯清洗后的石英砂进行烘干,以天燃气为燃料。烘干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7排气筒排放;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筛分、磁色选、包装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呈无组织排放。

项目各生产线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放排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做好生产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减少噪声强度,确保东、西、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4类标准。

4.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收尘灰、废弃包装材料、磁色选杂质经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其中收尘灰作为副产品外售;废弃包装材料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磁色选杂质外售给砖厂等其他建材单位;锅炉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树脂厂家回收处理,不在厂内储存。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洗矿沉淀池沉渣、酸性沉渣、除氟池沉渣经收集后暂存于底泥存放区,定期外售砖厂等其他建材单位利用;底泥存放区应设置围堰、防雨、防渗等措施,避免雨水冲刷导致渗滤水漫流。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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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环审〔2023〕12 号

关于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

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10万吨板材用提纯石英砂及干磨石英砂粉产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307-*-04-05-*,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C2区,总用地面积16000m2,租用唐安东位于原兴安县火电厂旁工业园区地块进行建设,拟建设2条生产石英砂生产线,1条石英粉生产线,1条生产板材用提纯石英砂生产线,建成后年产干磨石英砂3万吨、干磨石英粉2万吨、年产板材用提纯石英砂5万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干磨石英砂(粉)车间、板材用提纯石英砂车间、1#车间、办公生活区及原料堆场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为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8万元。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来源于外购石英矿/砂、草酸、氢氟酸、生石灰、氯化钙等材料,其中石英矿、石英砂来源于资源县 (略) ,如资源县 (略) 年产量下降或停产导致石英矿、石英砂不能满足项目生产需求时,须从合法企业购买生产原材料。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洗矿废水排入1#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回收的酸洗液经滤网过滤后进入配酸桶暂存循环使用,不外排。

锅炉废水、酸雾喷淋废水、脱酸洗矿废水经收集至2#二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90%的废水回用于脱酸洗矿工序,10%的废水排入除氟池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2三级标准。

2.干磨石英砂、粉生产线:进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

1#、2#制砂生产线研磨、分级、筛分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

制粉生产线研磨、分级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

磁色选、包装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板材用提纯石英砂生产线:破碎、筛分、研磨采用湿法工艺进行加工,在设备内部配套喷淋装置,生产过程中不易产尘,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酸洗车间内设有1个15m3原料氢氟酸储罐,2个17m3混合酸储罐。拟在每个酸洗罐排气口设置密闭管道及抽排风系统,将酸性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引入废气中和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2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

项目使用1台2t/h燃气锅炉对酸液进行加热,以天燃气为燃料。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通过20米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

项目使用1台烘干炉对提纯清洗后的石英砂进行烘干,以天燃气为燃料。烘干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后,通过22米高的DA007排气筒排放;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筛分、磁色选、包装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呈无组织排放。

项目各生产线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放排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做好生产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减少噪声强度,确保东、西、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4类标准。

4.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收尘灰、废弃包装材料、磁色选杂质经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其中收尘灰作为副产品外售;废弃包装材料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磁色选杂质外售给砖厂等其他建材单位;锅炉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树脂厂家回收处理,不在厂内储存。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洗矿沉淀池沉渣、酸性沉渣、除氟池沉渣经收集后暂存于底泥存放区,定期外售砖厂等其他建材单位利用;底泥存放区应设置围堰、防雨、防渗等措施,避免雨水冲刷导致渗滤水漫流。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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