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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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

前 言

**日, (略) 颁布《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文件强调 (略) 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略) 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 (略) 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日,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其中规定了具体的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各级政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奠定有力的制度保障。新反垄断法于8月1日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次入法,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 (略) 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 (略) 场体系。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成立项目组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落实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估, (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予以评价,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支持下,评估工作得以有序开展。评估过程中,项 (略) 政府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得到了诸多宝贵的经验指导,对评估审查工作取得实效进展提供了很大帮助。尽管如此,由于时间紧迫和经验有限,本报告内容如有不当之处,诚请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予以指正。



(略)

2023年8月


第一部分 (略)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主要内容概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各项要求,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略) 场和公平竞争, (略) 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评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二)《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

(三)《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

(四)《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六)《省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66号);

(七)中央及部委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其他部署和要求。

三、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价相结合;

(二)科学严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三)专业规范,实务调研与理论证明相结合;

(四)公开透明,事前通知与事后通报相结合;

四、评估方式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密切配合下,由评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主要采取实地评估、抽查评估、对照评估、座谈会、网络调查、舆情跟踪等方式,运用定性评估、定量评估、比较分析等方法,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情况开展评估工作,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用途

本次评估结论主要用于系 (略)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制度环境的成效与经验,发现各地各部门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梳理分析存在的困境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整改问题和补齐短板,推动优化京山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次评估结论将作为上级、本级有关督查检查考核中,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 评估方案内容

一、被评估单位名单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对象单位(24家):

实地调研成员单位(12家):市教育局、市科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网络抽查成员单位(12家):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投融资服务中心、人民银行京山支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制度实施成效评估

1.调研评估提纲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采用现场座谈调研和线上调研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调研评估包括评估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同时了解各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通过调研提纲的反馈材料与项目工作组前期的了解结果互为补充,以确保评估的准确、真实、有效。

2.现场座谈调研

开展与相关单位现场调研座谈,重点了解各单位在自我审查机制建立上内部科室的职能分工、人员分配情况,以及实施中审查工作的完成质量、整改情况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内容学习情况。在调研过程中,就各被评估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进行记录和沟通,争取不遗漏任何一个疑问,就好的经验做法、体制机制等进行统计和挖掘,争取不放过任何一个亮点。

3.社会面调查

项目工作组通过现场调研、问卷调查、舆情走访等方式, (略) 公平竞争制度环境的社会获得感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公平营商环境效能,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成效进行追踪调查和分析研判。

4.随机抽取62份政策措施文件

项目工作组在线下调研过程中根据被评估单位(12家)所提交的文件清单目录随机抽取34份政策性文件,线上抽取被评估单位(12家)28份政策措施,(共抽取62份)开展集中评估,并就涉嫌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单独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各评估单位应就本单位所提交的文件清单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节 评估标准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明确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审查标准,本评估组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此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 (略) 场竞争;

2.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 (略) 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 (略) 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 (略) 场退出障碍;

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 (略) 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 (略) 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 (略) 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 (略) 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5.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 (略) 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4.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略) 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略) 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四)不得违 (略) 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整体介绍

第一节 评估的整体情况

一、评估基本数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24家被评估对象提交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共170件,抽取政策措施共有62份,抽取文件占应审查文件的总比重约为36.47%;6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政策措施占比9.67%。

二、前期摸排情况

根据既定评估的议程安排,项目工作组在7月1日建立评估团队,于7月5—7月30日期间在线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摸排工作,逐步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为8月份的线下调研、面对面沟通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本次社会面调查共收到调研问卷反馈样本100份。

三、支撑材料提交情况

评估期间,项目工作组共收到纸质材料12册,拷贝电子文件62份,较为圆满完成了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等工作。

四、规范性文件评估情况

本次评估工作共抽取文件62份,经评估论证发现问题文件共计3份,主要涉及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五、评估面的效果分析

从评估的整体结果看,被评估对象整体效果较好。从内部看,特别是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统筹审查机制、强化监督指导、抓好宣传培训、规范审查程序等方面均有很多的特色做法和工作经验。

第二节 评估的个体情况

本节将着重以评估对象为分析个体进行简要评价。

(一)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略) 联席会议、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印发《 (略) 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通知》,注重统筹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良好局面;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市政府印发了《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发布《关于受理投诉举 (略) 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公告》。积极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关口前移,在以部门自我审查为主的基础上,同步引入第三方评估外部监督机制,出台《 (略)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为提升审查人员业务水平,每年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案例分析;注重宣传营造氛围,组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宣传周活动,采取制作宣传展板、横幅标语、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通过多种文化媒体,多种传播形式,立体化宣传引导,结合多方位的关注,先后在京山日报、信用京山上各刊登1期公告。

(二)其他单位

今年上半年,全市新增政策措施出台数为6件,审查数为6件;在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方面,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24件, (略) 政府文号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17件,以部门文号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107 件。经清理审核, (略) 政府文号制发17个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8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8件,修改1件;以部门文号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了18件,废止15件,继续有效92件;开展督查检查9次,宣传培训6批次;接受投诉举报8次,处理8次。大部分单位较好地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完善内部制度上,出台《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明确了相关机构职责和审查程序。 (略) 司法局印发了《 (略) 2023年度法治建设季度考核工作方案》,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考核指标中 (略) 场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但仍有部分单位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工作上上流于形式。

第三节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亮点

(一)打造“事前预防、事中协助、事后监督”全流程监管机制。强化事前预防,通过QQ群定期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发放文件、资料供各部门参考、学习。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还深入一线,针对各地发现的相关案例与相关单位进行分析,举一反三,及时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风险意识;强化事中协助审查,对市烟草专卖局、民政局等单位拟出台文件进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咨询,及时回答,组织第三方评估组、业务骨干赴相关单位进行交流辅导;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通报和抽查制度,对发现的部分存疑政策措施进行了会审,并对问题政策措施采取“三单两函”(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整改督办函和工作建议函)强化整改落实。

(二)采取“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摸底调查”模式,营造宣传培训氛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联办始终坚持抓好内部业务培训这个“内功修炼”和外部舆论宣传这个“氛围营造”,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不断优化内外环境,助推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公平、高效、 (略) 场秩序。抓实业务培训,持续“挖内潜”,采取个别上门服务、集中在线培训等方式,实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摸底调研”工作模式,确保培训工作不中断。广泛发动媒体宣传,携手京山日报,不断探索新 (略) 场主体、 (略) 民普及公平竞争审查概念,积极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社会关注度。项目组实地调研期间,所到之处,各成员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公平竞争审查宣传标语,电子宣传海报。

(三)形成“投诉回应、抽查评估、监督考核、结果运用”工作闭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有利于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政府过度和 (略) 场;印发 《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印发了《 (略) 2023年度法治建设季度考核工作方案》,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考核指标中 (略) 场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对考评依据、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考评结果运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翔实的考评评分细则,有力地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力;引入第三方评估,研究制定《 (略)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采取实地调研、网络抽查、问卷调查,舆情走访等形式开展第三方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四)筑牢“下活一盘棋、织密一张网、拧成一股绳”意识,坚持制度建设先行。完善修订《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通知》,坚持树立制度先行,畅通运作机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副召集单位的工作职责,市市场 (略) 场准入和退出、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等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和牵头抽查;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金使用、减费降税、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市发展改革局重点抓好产业发展、政府定价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市商务局重点抓好商贸流通、进出口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重点抓好公平竞争审查事项法治政府考核相关工作。充分体现了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强化组织保障、统筹协调,形成强大合力;强化约束机制,织密审查监督网,内部自查存在问题,外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敢于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以刀刃向内的决心,攻坚克难、勇于担当,提升审查质量;2023年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打击徇私滥权、妨害竞争等行为,依法依规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积极助推 (略) 场建设。

第四节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查机制运行有待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当前确立的内部审查模式,在实践中因为审查机关的能力先天不足,审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大,自我审查程序粗糙导致审查容易流于形式,未能开展实质性的审查。少数单位虽然制定相应的内部审查机制,但仅停留在文件形式上,内部科室衔接不畅,所属二级单位的“立改废释”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

(二)审查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未经审查出台相关文件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形式:少数单位提供不出公平竞争审查表,有的单位虽然能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表,未能形成审查结论,分管领导未签字,未加盖公章。审查程序倒置,先发文件,事后补签公平竞争审查表;少数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如何依程序进行废止、修改认识不够。

(三)全程留痕可追溯立卷归档不规范。少数单位没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清理台账、增量审查台账,公平竞争审查表未随文件和发文件签一并归档。

(四)清理审查不够彻底。有的单位仅对文件进行了清理,未对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审查,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新业态领域清理审查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严重滞后,少数单位存在漏清现象,政务网站上发布的文件,政策措施,在上报的报表中没有体现。公平竞争审查仅局限于成员单位,非成员单位清理审查需要进一步加强。

(五)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设定专人专岗。审查业务人员更换频繁,经过业务培训的从岗位上调离,更换新的审查人员又要从零开始,影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连续性,专业性。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这方面落实不够好,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按要求应当开展定期评估,目前来看定期评估这项工作还需要加强。

第三部分  (略)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略) 级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的建立

(略) 范围内,采取单位推荐、自愿报名、公开遴选等 (略) 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坚持规模合理、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动态管理、双向自愿、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规范相关专家入库、出库和使用等活动。通过组建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汇聚专业力量,为评估行业政策的竞争影响提供专业服务,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略) 级抽查储备力量, (略) 直部门、各镇政府间抽查培训精兵,为市政府组织督查检查提供专业保障。

第二节 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建议积极协调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以考核促提升,以考评促落实。市市场监管局与司法局要共同推进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全面 (略) 工作”考核项目,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范围问题的司法部门协查机制,增强各级各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化解工作推进中的“堵点”和“矛盾”,提升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非成员单位的配合度,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高质量完成,还可以进一步鼓励工作创新,推动涌现出更多“加分项” (略) 推广。

第三节 全面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覆盖

目前,有的成员单位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政策措施未纳入清理审查范围。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新业态领域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彻底;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审查,涉及相关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立改修废”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应将从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人员相对固定,避免因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后出现审查真空。

第四节  (略) 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

(略) 内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例如,根据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过程与成效设置奖励的类别与等级,提升自我审查的积极性,鼓励各政策制定机关深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让政策制定机关有足够动力去自我纠错,避免政策制定机关在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之间选择上的逃避态度。

第五节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宣传引导与业务培训

建议以社会监督为推手,通过拍摄宣传片、印发宣传手册等,让“公平竞争审查是制定政策的前置程序”这一理念深入政策制定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内心,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氛围。通 (略) 、市内的典型案例并推广一批优秀做法,让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深刻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行政权力划定的“红线”,研究如何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与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从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议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难点痛点进行深入剖析,并交流制度落实经验,进一步提高审查人员的政治站位和业务水平,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养专业人才打基础。





前 言

**日, (略) 颁布《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文件强调 (略) 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略) 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 (略) 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日,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其中规定了具体的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各级政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奠定有力的制度保障。新反垄断法于8月1日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次入法,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 (略) 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 (略) 场体系。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成立项目组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落实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估, (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予以评价,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支持下,评估工作得以有序开展。评估过程中,项 (略) 政府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得到了诸多宝贵的经验指导,对评估审查工作取得实效进展提供了很大帮助。尽管如此,由于时间紧迫和经验有限,本报告内容如有不当之处,诚请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予以指正。



(略)

2023年8月


第一部分 (略)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主要内容概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各项要求,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略) 场和公平竞争, (略) 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评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二)《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

(三)《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

(四)《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六)《省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66号);

(七)中央及部委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其他部署和要求。

三、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价相结合;

(二)科学严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三)专业规范,实务调研与理论证明相结合;

(四)公开透明,事前通知与事后通报相结合;

四、评估方式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密切配合下,由评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主要采取实地评估、抽查评估、对照评估、座谈会、网络调查、舆情跟踪等方式,运用定性评估、定量评估、比较分析等方法,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情况开展评估工作,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用途

本次评估结论主要用于系 (略)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制度环境的成效与经验,发现各地各部门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梳理分析存在的困境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整改问题和补齐短板,推动优化京山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次评估结论将作为上级、本级有关督查检查考核中,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 评估方案内容

一、被评估单位名单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对象单位(24家):

实地调研成员单位(12家):市教育局、市科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网络抽查成员单位(12家):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投融资服务中心、人民银行京山支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制度实施成效评估

1.调研评估提纲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采用现场座谈调研和线上调研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调研评估包括评估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同时了解各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通过调研提纲的反馈材料与项目工作组前期的了解结果互为补充,以确保评估的准确、真实、有效。

2.现场座谈调研

开展与相关单位现场调研座谈,重点了解各单位在自我审查机制建立上内部科室的职能分工、人员分配情况,以及实施中审查工作的完成质量、整改情况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内容学习情况。在调研过程中,就各被评估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进行记录和沟通,争取不遗漏任何一个疑问,就好的经验做法、体制机制等进行统计和挖掘,争取不放过任何一个亮点。

3.社会面调查

项目工作组通过现场调研、问卷调查、舆情走访等方式, (略) 公平竞争制度环境的社会获得感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公平营商环境效能,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成效进行追踪调查和分析研判。

4.随机抽取62份政策措施文件

项目工作组在线下调研过程中根据被评估单位(12家)所提交的文件清单目录随机抽取34份政策性文件,线上抽取被评估单位(12家)28份政策措施,(共抽取62份)开展集中评估,并就涉嫌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单独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各评估单位应就本单位所提交的文件清单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节 评估标准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明确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审查标准,本评估组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此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 (略) 场竞争;

2.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 (略) 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 (略) 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 (略) 场退出障碍;

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 (略) 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 (略) 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 (略) 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 (略) 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5.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 (略) 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3.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4.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略) 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略) 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四)不得违 (略) 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整体介绍

第一节 评估的整体情况

一、评估基本数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24家被评估对象提交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共170件,抽取政策措施共有62份,抽取文件占应审查文件的总比重约为36.47%;6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政策措施占比9.67%。

二、前期摸排情况

根据既定评估的议程安排,项目工作组在7月1日建立评估团队,于7月5—7月30日期间在线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摸排工作,逐步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为8月份的线下调研、面对面沟通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本次社会面调查共收到调研问卷反馈样本100份。

三、支撑材料提交情况

评估期间,项目工作组共收到纸质材料12册,拷贝电子文件62份,较为圆满完成了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等工作。

四、规范性文件评估情况

本次评估工作共抽取文件62份,经评估论证发现问题文件共计3份,主要涉及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五、评估面的效果分析

从评估的整体结果看,被评估对象整体效果较好。从内部看,特别是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统筹审查机制、强化监督指导、抓好宣传培训、规范审查程序等方面均有很多的特色做法和工作经验。

第二节 评估的个体情况

本节将着重以评估对象为分析个体进行简要评价。

(一)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略) 联席会议、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印发《 (略) 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通知》,注重统筹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良好局面;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市政府印发了《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发布《关于受理投诉举 (略) 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公告》。积极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关口前移,在以部门自我审查为主的基础上,同步引入第三方评估外部监督机制,出台《 (略)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为提升审查人员业务水平,每年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案例分析;注重宣传营造氛围,组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宣传周活动,采取制作宣传展板、横幅标语、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通过多种文化媒体,多种传播形式,立体化宣传引导,结合多方位的关注,先后在京山日报、信用京山上各刊登1期公告。

(二)其他单位

今年上半年,全市新增政策措施出台数为6件,审查数为6件;在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方面,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24件, (略) 政府文号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17件,以部门文号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107 件。经清理审核, (略) 政府文号制发17个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8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8件,修改1件;以部门文号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了18件,废止15件,继续有效92件;开展督查检查9次,宣传培训6批次;接受投诉举报8次,处理8次。大部分单位较好地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完善内部制度上,出台《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明确了相关机构职责和审查程序。 (略) 司法局印发了《 (略) 2023年度法治建设季度考核工作方案》,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考核指标中 (略) 场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但仍有部分单位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工作上上流于形式。

第三节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亮点

(一)打造“事前预防、事中协助、事后监督”全流程监管机制。强化事前预防,通过QQ群定期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发放文件、资料供各部门参考、学习。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还深入一线,针对各地发现的相关案例与相关单位进行分析,举一反三,及时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风险意识;强化事中协助审查,对市烟草专卖局、民政局等单位拟出台文件进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咨询,及时回答,组织第三方评估组、业务骨干赴相关单位进行交流辅导;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通报和抽查制度,对发现的部分存疑政策措施进行了会审,并对问题政策措施采取“三单两函”(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整改督办函和工作建议函)强化整改落实。

(二)采取“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摸底调查”模式,营造宣传培训氛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联办始终坚持抓好内部业务培训这个“内功修炼”和外部舆论宣传这个“氛围营造”,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不断优化内外环境,助推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公平、高效、 (略) 场秩序。抓实业务培训,持续“挖内潜”,采取个别上门服务、集中在线培训等方式,实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摸底调研”工作模式,确保培训工作不中断。广泛发动媒体宣传,携手京山日报,不断探索新 (略) 场主体、 (略) 民普及公平竞争审查概念,积极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社会关注度。项目组实地调研期间,所到之处,各成员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公平竞争审查宣传标语,电子宣传海报。

(三)形成“投诉回应、抽查评估、监督考核、结果运用”工作闭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有利于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政府过度和 (略) 场;印发 《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印发了《 (略) 2023年度法治建设季度考核工作方案》,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考核指标中 (略) 场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对考评依据、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考评结果运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翔实的考评评分细则,有力地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力;引入第三方评估,研究制定《 (略)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采取实地调研、网络抽查、问卷调查,舆情走访等形式开展第三方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四)筑牢“下活一盘棋、织密一张网、拧成一股绳”意识,坚持制度建设先行。完善修订《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通知》,坚持树立制度先行,畅通运作机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副召集单位的工作职责,市市场 (略) 场准入和退出、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等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和牵头抽查;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金使用、减费降税、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市发展改革局重点抓好产业发展、政府定价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市商务局重点抓好商贸流通、进出口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重点抓好公平竞争审查事项法治政府考核相关工作。充分体现了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强化组织保障、统筹协调,形成强大合力;强化约束机制,织密审查监督网,内部自查存在问题,外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敢于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以刀刃向内的决心,攻坚克难、勇于担当,提升审查质量;2023年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打击徇私滥权、妨害竞争等行为,依法依规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积极助推 (略) 场建设。

第四节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查机制运行有待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当前确立的内部审查模式,在实践中因为审查机关的能力先天不足,审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大,自我审查程序粗糙导致审查容易流于形式,未能开展实质性的审查。少数单位虽然制定相应的内部审查机制,但仅停留在文件形式上,内部科室衔接不畅,所属二级单位的“立改废释”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

(二)审查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未经审查出台相关文件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形式:少数单位提供不出公平竞争审查表,有的单位虽然能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表,未能形成审查结论,分管领导未签字,未加盖公章。审查程序倒置,先发文件,事后补签公平竞争审查表;少数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如何依程序进行废止、修改认识不够。

(三)全程留痕可追溯立卷归档不规范。少数单位没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清理台账、增量审查台账,公平竞争审查表未随文件和发文件签一并归档。

(四)清理审查不够彻底。有的单位仅对文件进行了清理,未对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审查,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新业态领域清理审查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严重滞后,少数单位存在漏清现象,政务网站上发布的文件,政策措施,在上报的报表中没有体现。公平竞争审查仅局限于成员单位,非成员单位清理审查需要进一步加强。

(五)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设定专人专岗。审查业务人员更换频繁,经过业务培训的从岗位上调离,更换新的审查人员又要从零开始,影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连续性,专业性。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这方面落实不够好,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按要求应当开展定期评估,目前来看定期评估这项工作还需要加强。

第三部分  (略)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略) 级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的建立

(略) 范围内,采取单位推荐、自愿报名、公开遴选等 (略) 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坚持规模合理、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动态管理、双向自愿、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规范相关专家入库、出库和使用等活动。通过组建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汇聚专业力量,为评估行业政策的竞争影响提供专业服务,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略) 级抽查储备力量, (略) 直部门、各镇政府间抽查培训精兵,为市政府组织督查检查提供专业保障。

第二节 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建议积极协调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以考核促提升,以考评促落实。市市场监管局与司法局要共同推进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全面 (略) 工作”考核项目,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范围问题的司法部门协查机制,增强各级各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化解工作推进中的“堵点”和“矛盾”,提升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非成员单位的配合度,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高质量完成,还可以进一步鼓励工作创新,推动涌现出更多“加分项” (略) 推广。

第三节 全面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覆盖

目前,有的成员单位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政策措施未纳入清理审查范围。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新业态领域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彻底;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审查,涉及相关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立改修废”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应将从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人员相对固定,避免因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后出现审查真空。

第四节  (略) 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

(略) 内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例如,根据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过程与成效设置奖励的类别与等级,提升自我审查的积极性,鼓励各政策制定机关深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让政策制定机关有足够动力去自我纠错,避免政策制定机关在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之间选择上的逃避态度。

第五节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宣传引导与业务培训

建议以社会监督为推手,通过拍摄宣传片、印发宣传手册等,让“公平竞争审查是制定政策的前置程序”这一理念深入政策制定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内心,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氛围。通 (略) 、市内的典型案例并推广一批优秀做法,让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深刻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行政权力划定的“红线”,研究如何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与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从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议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难点痛点进行深入剖析,并交流制度落实经验,进一步提高审查人员的政治站位和业务水平,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养专业人才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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