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环评[2023]33号 | 株洲宜诚 (略) | 宜诚车辆轨道交通及电子类铝制品配件加工项目 |
2 | 株环评[2023]34号 | 株洲楚天 (略) | 株洲楚天 (略) 硬质合金产品生产加工项目 |
本公示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国行政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环评[2023]33号 | 株洲宜诚 (略) | 宜诚车辆轨道交通及电子类铝制品配件加工项目 |
2 | 株环评[2023]34号 | 株洲楚天 (略) | 株洲楚天 (略) 硬质合金产品生产加工项目 |
本公示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国行政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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