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戈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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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戈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一、项目概况

地块名称:班戈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地

占地面积:75.7亩。

地理位置: (略) 班戈县城区东侧

原土地使用权人:西藏那曲班戈县教育局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在建体育跑道及足球场

未来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二类用地)。

调查结论:

受班戈县教育局的委托,我公司对班戈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得到以下结论:

班戈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地块位于班戈县城东侧,地块中心地理坐标: 90.*°E, 31.*°N,实际占地面积约 50447.7 m2(约 75.7亩),海拔约 4600 m,原土地使用类型为人工牧草地,现在拟开发建设为体育田径运动跑道,用地类型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二类用地)。地块 (略) 场、商业区,地块西侧为周转房,地块南侧为天然草地,地块东侧为幼儿园。

该地块历史沿革较简单,历史上无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故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从地块历史的影像图和相关人员访谈可知,地块 2018 年之前为人工牧草地; 2018 年起拟修建班戈县田径运动跑道建设项目。

经对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辩证综合分析,人员访谈结果与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情况一致。确认地块内、外无明确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来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对人体健康无风险。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该地块可用于后续开发利用。

二、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委托单位名称:西藏那曲班戈县教育局

2. 地址:西藏自治区班戈县吉江扎西中路20号

3. 联系人:仁青多吉

4. 电话:*

三、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调查单位名称: (略) 冶金地质勘查局六〇五大队

2. 地址: (略) 彭山县凤鸣大道二段77号

3. 联系人:谢翼

4. 电话:*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班戈县

一、项目概况

地块名称:班戈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地

占地面积:75.7亩。

地理位置: (略) 班戈县城区东侧

原土地使用权人:西藏那曲班戈县教育局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在建体育跑道及足球场

未来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二类用地)。

调查结论:

受班戈县教育局的委托,我公司对班戈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得到以下结论:

班戈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地块位于班戈县城东侧,地块中心地理坐标: 90.*°E, 31.*°N,实际占地面积约 50447.7 m2(约 75.7亩),海拔约 4600 m,原土地使用类型为人工牧草地,现在拟开发建设为体育田径运动跑道,用地类型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二类用地)。地块 (略) 场、商业区,地块西侧为周转房,地块南侧为天然草地,地块东侧为幼儿园。

该地块历史沿革较简单,历史上无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故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从地块历史的影像图和相关人员访谈可知,地块 2018 年之前为人工牧草地; 2018 年起拟修建班戈县田径运动跑道建设项目。

经对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辩证综合分析,人员访谈结果与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情况一致。确认地块内、外无明确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来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对人体健康无风险。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该地块可用于后续开发利用。

二、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委托单位名称:西藏那曲班戈县教育局

2. 地址:西藏自治区班戈县吉江扎西中路20号

3. 联系人:仁青多吉

4. 电话:*

三、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调查单位名称: (略) 冶金地质勘查局六〇五大队

2. 地址: (略) 彭山县凤鸣大道二段77号

3. 联系人:谢翼

4. 电话:*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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