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环审号关于桐柏县汇洲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号关于桐柏县汇洲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桐柏县 (略) 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40号
桐柏县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 (略) 编制《桐柏县 (略) 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3]020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 (略) 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项目,位于桐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东区)建设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建设规模:新建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熔化工序废气:要求你单位在每台电阻炉上方设置集气罩,共设置8个集气罩,废气统一经收集后由1套水喷淋+除雾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 (略) 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限值要求。
浇铸工序废气:要求你单位在压铸机的强制排气口处安装集气罩,共设置2个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由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 (略) 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
喷烤漆废气:要求在喷漆流水线进口与出口处设置软帘,并安装集气罩进行集气,同时喷漆房设置负压抽风系统,废气收集后由管道引入“吸附棉+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工业涂装绩效A级指标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
天然气燃烧废气: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要求你单位采取生产车间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储必须采用封闭堆存,厂区道路、作业场所必须硬化,做到洒水降尘并定时清扫,保证厂容厂貌整洁;物料采取封闭转运;除尘器卸灰区应加强封闭等措施。
2、废水
要求项目厂区实施雨污分流、分类收集排水制,对于生产区域所有污水管道布设于地面以上(明沟套管或架空管线)。
营运期设备冷却水损耗量每天定期补充,喷漆预处理工序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一并汇合至厂区暂存池,再通过架空管道外排至开发区污水管网。
项目厂区建设一座污水处理站(20m3/d),处理工艺:调节池+一次中和+一次沉淀+二次中和+二次沉淀+活性炭过滤,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及桐柏县宣溢 (略)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翠柏河。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加热炉、压铸机、数控车床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要求生产车间密闭、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废金属颗粒物经收集后外售;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失活贵金属由厂家定期更换带走;废浇冒口及边角料经收集后回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危废类别HW08;废切削液危废类别HW09;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洗池污泥危废类别HW17;废UV灯管危废类别HW29;熔炼、浇铸工序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危废类别HW48;废漆桶、漆渣、废切削液桶、废活性炭、废脱模剂瓶、废脱脂剂桶危废类别HW49,以上危废均由专一容器收集,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求项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设置明显标识,悬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记录,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收集、转运和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0048t/a、NOx≤ 0.0449t/a、非*烷总烃≤0.374t/a。
项目全厂废水总排口总量控制指标为(进入桐柏县宣溢 (略) 处理后最终入河):COD≤ 0.1488t/a,NH3-N ≤ 0.01488t/a。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11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桐柏县 (略) 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40号
桐柏县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 (略) 编制《桐柏县 (略) 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3]020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 (略) 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项目,位于桐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东区)建设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建设规模:新建年产200万套电动车减震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熔化工序废气:要求你单位在每台电阻炉上方设置集气罩,共设置8个集气罩,废气统一经收集后由1套水喷淋+除雾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 (略) 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限值要求。
浇铸工序废气:要求你单位在压铸机的强制排气口处安装集气罩,共设置2个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由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 (略) 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
喷烤漆废气:要求在喷漆流水线进口与出口处设置软帘,并安装集气罩进行集气,同时喷漆房设置负压抽风系统,废气收集后由管道引入“吸附棉+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工业涂装绩效A级指标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
天然气燃烧废气: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铸造行业绩效A级指标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要求你单位采取生产车间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储必须采用封闭堆存,厂区道路、作业场所必须硬化,做到洒水降尘并定时清扫,保证厂容厂貌整洁;物料采取封闭转运;除尘器卸灰区应加强封闭等措施。
2、废水
要求项目厂区实施雨污分流、分类收集排水制,对于生产区域所有污水管道布设于地面以上(明沟套管或架空管线)。
营运期设备冷却水损耗量每天定期补充,喷漆预处理工序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一并汇合至厂区暂存池,再通过架空管道外排至开发区污水管网。
项目厂区建设一座污水处理站(20m3/d),处理工艺:调节池+一次中和+一次沉淀+二次中和+二次沉淀+活性炭过滤,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及桐柏县宣溢 (略)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翠柏河。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加热炉、压铸机、数控车床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要求生产车间密闭、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废金属颗粒物经收集后外售;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失活贵金属由厂家定期更换带走;废浇冒口及边角料经收集后回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危废类别HW08;废切削液危废类别HW09;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洗池污泥危废类别HW17;废UV灯管危废类别HW29;熔炼、浇铸工序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危废类别HW48;废漆桶、漆渣、废切削液桶、废活性炭、废脱模剂瓶、废脱脂剂桶危废类别HW49,以上危废均由专一容器收集,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求项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设置明显标识,悬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记录,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收集、转运和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0048t/a、NOx≤ 0.0449t/a、非*烷总烃≤0.374t/a。
项目全厂废水总排口总量控制指标为(进入桐柏县宣溢 (略) 处理后最终入河):COD≤ 0.1488t/a,NH3-N ≤ 0.01488t/a。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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