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集聚区勐养片区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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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集聚区勐养片区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景洪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集聚区勐养片区(以下简称“勐养产业集聚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小微企业及符合“退二进三,退城入园 ”相关企业的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集聚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集聚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勐养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入驻标准厂房项目的服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标准厂房补助和其他奖惩。

第三条 景洪经 (略) (以下简称“ 景开投公司 ”)负责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和管理运营,包括租金 、保证金、物业等费用的收取和退返、兑现厂房补贴,以及标准厂房建设、招商、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与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景开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自然人。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 产业引入导向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支持国内外资本进入勐养产业集聚区投资。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及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紧紧围绕“ 医药健康、商贸物流、科技创新、特色农林加工、生态友好型一般加工”5大产业为发展方向,为培育、发展、壮大中小微型企业,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入驻。

第六条 入驻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勐养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第七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正式投入生产后,需在一年以内申报成为“规上企业”,入园企业投产之日计算,第二年产值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应缴纳税收根据不同行业进行测算;农产品加工、退二进三及其他税收较低的特殊项目或订制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按照“ 一企一策 ” 的方式在租赁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 遵守勐养产业集聚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满足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九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聘用务工人员时应优先

考虑本地居民。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请:需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后以书面形式向勐养产业集聚区提出申请,集聚区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完 (略) 招商委员会进行审核。若企业入驻后,因产业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项目审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与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景开投公司签订三方租赁协议。协议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退出责任等。

第十二条 企业入驻:企业在签订协议后,按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和相关费用之后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入驻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环评等相关手续后进场安装设备,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投产,特殊原因需延期投产的,书面报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

第十三条 租赁协议 5 年一签 。租赁期满后,企业还需续租 标准化厂房的,可根据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景开投公司和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续租,须在协议期满 3 (略) 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有权就承租方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装修保证金。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需缴纳装修保证金5万元,装修完毕后经双方对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交接后进行清算返还。

第十五条 标准厂房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

(一)标准厂房租金标准。厂房一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厂房二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厂房三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

(二)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垃圾清运费、供水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三)企业自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 采取先交费后入住的方式,装修保证金须一次性全额交纳,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首次费用需在厂房移交使用后30 日内付清,往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第五章 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享受国家、省、州、市相关优惠政策。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可实行“ 一企一策 ”

第十八条 厂房减免补助标准:

(一)企业根据签订的协议确定享受租金减免的期限和金额,前三年享受5元/平方米/月,4—5年享受3元/平方米/月。

(二)新入园企业享 90天的装修、设备安装时间,期间免收租金。

第十九条 实行先租后售政策,经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考核,企业在厂房租赁期间完成升规,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情况下,连续两年产值、税收达到考核标准并有 (略) 经济发展,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标准化厂房按照成本价格出售的原则执行,厂房租赁期间所缴纳的租金在扣除所有税费以后,可以作为标准厂房购买时减免的金额。针对符合要求购买厂房的企业,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签订预租协议的方式向勐养产业集聚区定制标准化厂房,经相关部门按流程审查建设方案后,集聚区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厂房建设。签订厂房预租协议后,企业按照项目厂房总投资的 30% (略) 缴纳定金。待项目入驻后,三分之一的 定金可用于厂房前5年的租赁费用,之后每5年可使用三分之一 用于抵扣厂房租赁费用。若企业达到购买条件,则30%的定金可直接作为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款项使用 。厂房建成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入驻,则30%的定金不再退付。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接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 、劳动保障等职能 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 (略) 的管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门前五包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电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由入驻企业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企业所产生的工业垃圾、废气、废水由企业按照环保要求自行处理。公共设施的保 (略) (略) 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进入勐养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 环卫等特种车辆外,需按照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物业管理范围为:1.标准厂房的日常事务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退出时,须将厂房恢复原状。如有损坏、不及时清运垃圾、需要进行恢复施工等情形的,相关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入驻企业需进行补缴。

第二十五条 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终止,勐养产业集聚区对厂房的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勐养产业集聚 (略)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违反协议中相关条款或者连续两年未能达到相关产值、税收约定的;

(二)达到升规条件但拒不申报成为规上企业的;

(三)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五)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他物品, (略) 书面告知,三个月内仍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非客观因素连续停产、停业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中企业入驻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

(十一)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集聚区长远发展利益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企业因上述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或收到“违约退租告知 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及时清运相关物品,交回厂房及配套设施,并进行租金、保证金的结算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租赁企业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具体以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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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景洪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集聚区勐养片区(以下简称“勐养产业集聚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小微企业及符合“退二进三,退城入园 ”相关企业的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集聚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集聚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勐养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入驻标准厂房项目的服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标准厂房补助和其他奖惩。

第三条 景洪经 (略) (以下简称“ 景开投公司 ”)负责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和管理运营,包括租金 、保证金、物业等费用的收取和退返、兑现厂房补贴,以及标准厂房建设、招商、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与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景开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自然人。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 产业引入导向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支持国内外资本进入勐养产业集聚区投资。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及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紧紧围绕“ 医药健康、商贸物流、科技创新、特色农林加工、生态友好型一般加工”5大产业为发展方向,为培育、发展、壮大中小微型企业,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入驻。

第六条 入驻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勐养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第七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正式投入生产后,需在一年以内申报成为“规上企业”,入园企业投产之日计算,第二年产值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应缴纳税收根据不同行业进行测算;农产品加工、退二进三及其他税收较低的特殊项目或订制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按照“ 一企一策 ” 的方式在租赁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 遵守勐养产业集聚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满足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九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聘用务工人员时应优先

考虑本地居民。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请:需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后以书面形式向勐养产业集聚区提出申请,集聚区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完 (略) 招商委员会进行审核。若企业入驻后,因产业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项目审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与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景开投公司签订三方租赁协议。协议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退出责任等。

第十二条 企业入驻:企业在签订协议后,按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和相关费用之后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入驻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环评等相关手续后进场安装设备,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投产,特殊原因需延期投产的,书面报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

第十三条 租赁协议 5 年一签 。租赁期满后,企业还需续租 标准化厂房的,可根据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景开投公司和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续租,须在协议期满 3 (略) 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有权就承租方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装修保证金。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需缴纳装修保证金5万元,装修完毕后经双方对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交接后进行清算返还。

第十五条 标准厂房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

(一)标准厂房租金标准。厂房一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厂房二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厂房三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

(二)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垃圾清运费、供水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三)企业自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 采取先交费后入住的方式,装修保证金须一次性全额交纳,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首次费用需在厂房移交使用后30 日内付清,往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第五章 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享受国家、省、州、市相关优惠政策。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可实行“ 一企一策 ”

第十八条 厂房减免补助标准:

(一)企业根据签订的协议确定享受租金减免的期限和金额,前三年享受5元/平方米/月,4—5年享受3元/平方米/月。

(二)新入园企业享 90天的装修、设备安装时间,期间免收租金。

第十九条 实行先租后售政策,经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考核,企业在厂房租赁期间完成升规,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情况下,连续两年产值、税收达到考核标准并有 (略) 经济发展,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标准化厂房按照成本价格出售的原则执行,厂房租赁期间所缴纳的租金在扣除所有税费以后,可以作为标准厂房购买时减免的金额。针对符合要求购买厂房的企业,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签订预租协议的方式向勐养产业集聚区定制标准化厂房,经相关部门按流程审查建设方案后,集聚区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厂房建设。签订厂房预租协议后,企业按照项目厂房总投资的 30% (略) 缴纳定金。待项目入驻后,三分之一的 定金可用于厂房前5年的租赁费用,之后每5年可使用三分之一 用于抵扣厂房租赁费用。若企业达到购买条件,则30%的定金可直接作为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款项使用 。厂房建成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入驻,则30%的定金不再退付。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接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 、劳动保障等职能 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 (略) 的管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门前五包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电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由入驻企业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企业所产生的工业垃圾、废气、废水由企业按照环保要求自行处理。公共设施的保 (略) (略) 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进入勐养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 环卫等特种车辆外,需按照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物业管理范围为:1.标准厂房的日常事务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退出时,须将厂房恢复原状。如有损坏、不及时清运垃圾、需要进行恢复施工等情形的,相关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入驻企业需进行补缴。

第二十五条 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终止,勐养产业集聚区对厂房的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勐养产业集聚 (略)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违反协议中相关条款或者连续两年未能达到相关产值、税收约定的;

(二)达到升规条件但拒不申报成为规上企业的;

(三)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五)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他物品, (略) 书面告知,三个月内仍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非客观因素连续停产、停业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中企业入驻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

(十一)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集聚区长远发展利益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企业因上述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或收到“违约退租告知 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及时清运相关物品,交回厂房及配套设施,并进行租金、保证金的结算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租赁企业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具体以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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