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集聚区勐养片区管理委员会入园企业资格评审及退出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景洪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集聚区勐养片区管理委员会入园企业资格评审及退出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项目入园和退出勐养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流程,维护企业利益、保证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决策民主、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集聚区发展 (略) 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招引入园企业项目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原则
1. 坚持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以 (略) 功能布局为原则;
2. 以引入关联产业聚集发展为原则;
3. 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引导的延伸产业导入原则;
4. 以引入总部经济型企业项目为原则;
5. 以对环境生态无害、资源的循环利用为基础,以环境友好性一般加工为原则;
6. 推动集聚区促进高新技术研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为原则;
(二)限制发展行业
1. 列入国家时时执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的项目不招引入园。
2. 列入国家时时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不得招引入园,《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招引入园。
3. 禁止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如冶金,化工,煤炭,火电,造纸,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招引入园。
序号 | 限制发展行业 |
1 | 造纸、漂洗、印花、水洗(含砂洗) |
2 | 电镀、电解、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 |
3 | 制革、皮革 |
4 | 原油一次加工、*烯、化工初级产品生产 |
5 | 纯碱、烧碱生产 |
6 | 水泥生产、玻璃、砖瓦制造 |
7 | 燃煤、燃油发电 |
8 | 废旧机械产品翻新、有毒有害废物的收集和处理项目 |
9 | 石油加工、炼焦和燃料加工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
(三)指标强度要求
1. 投资强度:加工制造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现代物流仓储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40万元/亩;
2. 产值强度:项目达产后,每亩产出值不低于400万元/年、税收根据不同行业另行测算。
3. (略) 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型企业项目,不论其规模大小、产值大小均可入园。
(四)其他要求
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内要申 (略) 规模以上企业;
第二章 招商引资入园程序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与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洽商,符合入园条件并达成入园意向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入园: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 附件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简介和主要成就、公司营业执照(新开办企业可在进驻后补交)。
3. 项目备案通知或项目备案证(后期提交)。
第四条 集聚区招商合作局负责全程对接企业申请入园事宜,对入园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动态更新,及时建档和分类存放入园项目材料。
第五条 (略) 招商委工作制度要求,集聚区项目储备库中当次拟签约项目,需先经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必要时需邀请环保、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参会或会前征求意见,经市招商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第六条 入园企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在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法人单位。实施集聚区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求100%在本地完税。
第七条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后,入园企业在用地方面应当坚持符合规划和适度原则,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和当前生产用地、扩大再生产用地和绿化用地的要求,不得圈地,向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计划,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集聚区对申请 (略) 招商委评审意见实行保密, (略) 招商委评审的企业项目,由集聚区招商合作局进行告知。
第三章 项目退出
第九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项目退出:
1. 入园6个月后,无不可抗力因素,因企业自身原因一直未开工建设(装修)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2. 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按照工业用地配套商服用地政策,只建配套项目未建产业项目的;不遵守集聚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集聚区长远发展利益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3. 按照本办法第一章总体原则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不到强度要求的及其他严重违背入园申请的。
4. 经查实,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5. 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6. 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设备的(空壳)。
7. 投产后,年产值和税收强度未达到本办法第一章总体原则指标强度要求的。
8. 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1年的。
9. 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对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入园企业,按上级政策要求整改或退出。
第十条 退出程序:
1. 约谈。对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情形或其他未尽事宜,拟退出集聚区的企业项目,经集聚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指派专门负责人和工作组约谈项目负责人,约谈内容以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2. 整改。经过约谈,对达成整改意向的,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
3. 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专题研究,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 (略) 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协议退出条件的企业,企业可在限期范围内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 (略) 场交易方式运作。同时,集聚区管委会鼓励集聚区内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退出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集聚区企业,但必须符合集聚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三)强制退出。需强制退出的企业及项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集聚区 (略) 政府依法终止合作协议;财政、税务部门清算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取消按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发现在申请入园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入园的,撤销其已通过的入园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23年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项目入园和退出勐养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流程,维护企业利益、保证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决策民主、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集聚区发展 (略) 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招引入园企业项目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原则
1. 坚持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以 (略) 功能布局为原则;
2. 以引入关联产业聚集发展为原则;
3. 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引导的延伸产业导入原则;
4. 以引入总部经济型企业项目为原则;
5. 以对环境生态无害、资源的循环利用为基础,以环境友好性一般加工为原则;
6. 推动集聚区促进高新技术研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为原则;
(二)限制发展行业
1. 列入国家时时执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的项目不招引入园。
2. 列入国家时时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不得招引入园,《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招引入园。
3. 禁止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如冶金,化工,煤炭,火电,造纸,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招引入园。
序号 | 限制发展行业 |
1 | 造纸、漂洗、印花、水洗(含砂洗) |
2 | 电镀、电解、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 |
3 | 制革、皮革 |
4 | 原油一次加工、*烯、化工初级产品生产 |
5 | 纯碱、烧碱生产 |
6 | 水泥生产、玻璃、砖瓦制造 |
7 | 燃煤、燃油发电 |
8 | 废旧机械产品翻新、有毒有害废物的收集和处理项目 |
9 | 石油加工、炼焦和燃料加工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
(三)指标强度要求
1. 投资强度:加工制造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现代物流仓储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40万元/亩;
2. 产值强度:项目达产后,每亩产出值不低于400万元/年、税收根据不同行业另行测算。
3. (略) 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型企业项目,不论其规模大小、产值大小均可入园。
(四)其他要求
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内要申 (略) 规模以上企业;
第二章 招商引资入园程序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与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洽商,符合入园条件并达成入园意向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入园: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 附件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简介和主要成就、公司营业执照(新开办企业可在进驻后补交)。
3. 项目备案通知或项目备案证(后期提交)。
第四条 集聚区招商合作局负责全程对接企业申请入园事宜,对入园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动态更新,及时建档和分类存放入园项目材料。
第五条 (略) 招商委工作制度要求,集聚区项目储备库中当次拟签约项目,需先经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必要时需邀请环保、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参会或会前征求意见,经市招商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第六条 入园企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在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法人单位。实施集聚区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求100%在本地完税。
第七条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后,入园企业在用地方面应当坚持符合规划和适度原则,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和当前生产用地、扩大再生产用地和绿化用地的要求,不得圈地,向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计划,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集聚区对申请 (略) 招商委评审意见实行保密, (略) 招商委评审的企业项目,由集聚区招商合作局进行告知。
第三章 项目退出
第九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项目退出:
1. 入园6个月后,无不可抗力因素,因企业自身原因一直未开工建设(装修)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2. 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按照工业用地配套商服用地政策,只建配套项目未建产业项目的;不遵守集聚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集聚区长远发展利益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3. 按照本办法第一章总体原则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不到强度要求的及其他严重违背入园申请的。
4. 经查实,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5. 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6. 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设备的(空壳)。
7. 投产后,年产值和税收强度未达到本办法第一章总体原则指标强度要求的。
8. 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1年的。
9. 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对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入园企业,按上级政策要求整改或退出。
第十条 退出程序:
1. 约谈。对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情形或其他未尽事宜,拟退出集聚区的企业项目,经集聚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指派专门负责人和工作组约谈项目负责人,约谈内容以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2. 整改。经过约谈,对达成整改意向的,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
3. 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专题研究,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 (略) 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协议退出条件的企业,企业可在限期范围内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 (略) 场交易方式运作。同时,集聚区管委会鼓励集聚区内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退出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集聚区企业,但必须符合集聚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三)强制退出。需强制退出的企业及项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集聚区 (略) 政府依法终止合作协议;财政、税务部门清算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取消按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发现在申请入园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入园的,撤销其已通过的入园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勐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