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报《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送审稿》的报告
正蓝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报《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送审稿》的报告
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3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征求旗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农牧局的意见,并与旗直相关部门进行了对接,形成了《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送审稿)》。现随文上报,请审阅。
附件:《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送审稿)》
正蓝旗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9日
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送审稿)
为全面做好我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进程,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全面、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矿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生态优先,优先对生态功能重要的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首先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主要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森林和湿地,生态环境敏感的荒地(荒漠)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荒漠)、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旗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旗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逐步划清“四条边界”,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自然资源基本情况
我旗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有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荒地(荒漠)7类,自然资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如下:
1.自然公园。全旗现有自然公园2个,保护区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个,面积119.50平方千米,国家级沙漠公园1个,面积16.855平方千米,自治区级保护区1个,面积1393.00平方千米。
全旗自然公园分布情况统计表单位:平方千米
序号 | 自然公园类型 | 名 称 | 级别 | 行政区域 | 面积 |
1 | 湿地公园 | 内蒙古正蓝旗上都河国家湿地公园 | 国家级 | 正蓝旗 | 119.50 |
2 | 沙漠公园 | 正蓝旗高格斯台国家沙漠公园 | 国家级 | 正蓝旗 | 16.855 |
3 | 黑风河保护区 | 正蓝旗黑风河保护区 | 旗级 | 正蓝旗 | 1393.00 |
我旗水流资源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我旗水流面积60.61 平方千米,占全旗比例13.18%。
全旗水流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河流水面 | 湖泊水面 | 水库水面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60.61 | 10.48 | 50.13 | 0 | 13.18% |
(三)草原资源
我旗草原资源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全旗草原面积6615.59平方千米,其中,集体所有面积 平方千米,国家所有面积 平方千米。
全旗草原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天然牧草地 | 人工牧草地 | 其他草地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6615.59 | 6588.27 | 0.62 | 26.70 | 3.79% |
(四)森林资源
我旗森林资源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全旗共有国有林场1个,正蓝旗乌和尔沁敖包林场,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全旗林地总面积2514.73平方千米。
全旗森林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乔木林地 | 灌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2514.73 | 306.55 | 680.12 | 1528.06 | 24.79% |
(五)湿地资源
我旗湿地资源包括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滩涂、沼泽地。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全旗湿地面积243.65平方千米。
全旗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灌丛沼泽 | 沼泽草地 | 盐田 | 内*滩涂 | 沼泽地 | 占旗比例 |
正蓝旗 | 243.65 | 0.00 | 191.92 | 0.00 | 51.73 | 0.00 | 3.09% |
(六)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正蓝旗地域辽阔,地质条件多样,成矿条件较好,矿产分布较广,资源较为丰富。目前,已发现的矿产种类有36种,主要矿种有:煤、石油、天然气、地热、钛铁、锐钛、金红石、铁、金、银、铜、铀、钍、辉钼、闪锌、石英砂、硅石、石灰石、天然碱、萤石、珍珠岩、建筑用砂石粘土等。除能源矿种石油以外,现主要开采矿种为非金属矿(如:硅石、石灰石、天然碱、萤石、建筑用砂石粘土等),全旗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较低,目前仍有较大的找矿潜力。
正蓝旗采矿权基本情况:全旗现有在期采矿权27处,其中:煤矿1处、硅石矿2处、萤石矿6处、石灰石矿2处、碱矿2处、采石场10处、建筑用砂4处。
全旗采矿用地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采矿用地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9.53 | 2.49% |
(七)荒地(荒漠)资源
我旗荒地(荒漠)资源包括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全旗荒地(荒漠)面积287.23 平方千米。
全旗荒地(荒漠)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盐碱地 | 沙地 | 裸土地 | 裸岩石砾地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287.23 | 54.56 | 226.58 | 6.02 | 0.07 | 19.95% |
(方案中的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是初始数据,现正在开展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待更新成果通过国家核查整改后进行调整)
三、主要工作任务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我旗各类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解决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主体不明确、所有者权益不落实、所有者权利不明晰等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分级进行登记管辖的相关规定,旗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对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
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盟行署工作部署,我旗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做好划分登记单元、发布通告、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正蓝旗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确权登记。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分别开展确权登记。 (略) (区)的自然保护地由盟级直接办理或指定旗县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结合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河湖长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级管理的河流、湖泊别由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和所在地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确权登记,跨旗县河流由盟直接办理 (略) (区)登记机构办理;水库由资源所 (略) (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草原管理级别,盟和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同级林草等相关部门,参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草原分别进行确权登记。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在牧区草原地承包经营权中已登记发证的,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森林管理级别,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同级林草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森林分别进行确权登记。已登记发证的,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5.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管理级别,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同级林草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湿地分别进行确权登记, (略) (区)的湿地由盟直接办理 (略) (区)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6.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
依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
7.开展荒地(荒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荒地(荒漠)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确权登记。 (略) (区)的荒地(荒漠)由盟直接办理 (略) (区)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建立旗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专项调查信息有效衔接、实时关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四、时间安排
(一)2020年,启动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2.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11月底前经盟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3.2020年12月底前,旗自然资源局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2021年—2022年,基本完成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 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2.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基本完成全旗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主要开展自然保护区、水库和河流、湖泊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主要完成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湿地和荒地(荒漠)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基本完成全旗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成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总体工作方案,批准和指导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旗人民政府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健全协调机制。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财政、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力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等基础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质量审核。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权籍调查成果、登记材料、登记程序进行审核,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客观。
(五)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旗级财政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六)做好宣传培训。旗各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建设,提升队*素质。
附件:
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度,加强对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研究解决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加强与盟直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资料、信息共享工作;
(四)研究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政策措施。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旗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农牧局等部门组成,旗自然资源局为牵头单位。旗政府分管领导和旗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调整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召集人主持,必要时也可由召集人委托的成员主持。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确保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确权登记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召集人: 阿木吉拉图 旗政府副旗长
郑江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 赵振泉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旗财政局 局长
旗生态环境局 局长
旗水利局 局长
旗林业和草原局 局长
旗农牧局 局长
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3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征求旗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农牧局的意见,并与旗直相关部门进行了对接,形成了《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送审稿)》。现随文上报,请审阅。
附件:《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送审稿)》
正蓝旗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9日
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送审稿)
为全面做好我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进程,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全面、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矿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生态优先,优先对生态功能重要的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首先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主要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森林和湿地,生态环境敏感的荒地(荒漠)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荒漠)、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旗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旗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逐步划清“四条边界”,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自然资源基本情况
我旗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有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荒地(荒漠)7类,自然资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如下:
1.自然公园。全旗现有自然公园2个,保护区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个,面积119.50平方千米,国家级沙漠公园1个,面积16.855平方千米,自治区级保护区1个,面积1393.00平方千米。
全旗自然公园分布情况统计表单位:平方千米
序号 | 自然公园类型 | 名 称 | 级别 | 行政区域 | 面积 |
1 | 湿地公园 | 内蒙古正蓝旗上都河国家湿地公园 | 国家级 | 正蓝旗 | 119.50 |
2 | 沙漠公园 | 正蓝旗高格斯台国家沙漠公园 | 国家级 | 正蓝旗 | 16.855 |
3 | 黑风河保护区 | 正蓝旗黑风河保护区 | 旗级 | 正蓝旗 | 1393.00 |
我旗水流资源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我旗水流面积60.61 平方千米,占全旗比例13.18%。
全旗水流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河流水面 | 湖泊水面 | 水库水面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60.61 | 10.48 | 50.13 | 0 | 13.18% |
(三)草原资源
我旗草原资源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全旗草原面积6615.59平方千米,其中,集体所有面积 平方千米,国家所有面积 平方千米。
全旗草原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天然牧草地 | 人工牧草地 | 其他草地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6615.59 | 6588.27 | 0.62 | 26.70 | 3.79% |
(四)森林资源
我旗森林资源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全旗共有国有林场1个,正蓝旗乌和尔沁敖包林场,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全旗林地总面积2514.73平方千米。
全旗森林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乔木林地 | 灌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2514.73 | 306.55 | 680.12 | 1528.06 | 24.79% |
(五)湿地资源
我旗湿地资源包括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滩涂、沼泽地。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全旗湿地面积243.65平方千米。
全旗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灌丛沼泽 | 沼泽草地 | 盐田 | 内*滩涂 | 沼泽地 | 占旗比例 |
正蓝旗 | 243.65 | 0.00 | 191.92 | 0.00 | 51.73 | 0.00 | 3.09% |
(六)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正蓝旗地域辽阔,地质条件多样,成矿条件较好,矿产分布较广,资源较为丰富。目前,已发现的矿产种类有36种,主要矿种有:煤、石油、天然气、地热、钛铁、锐钛、金红石、铁、金、银、铜、铀、钍、辉钼、闪锌、石英砂、硅石、石灰石、天然碱、萤石、珍珠岩、建筑用砂石粘土等。除能源矿种石油以外,现主要开采矿种为非金属矿(如:硅石、石灰石、天然碱、萤石、建筑用砂石粘土等),全旗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较低,目前仍有较大的找矿潜力。
正蓝旗采矿权基本情况:全旗现有在期采矿权27处,其中:煤矿1处、硅石矿2处、萤石矿6处、石灰石矿2处、碱矿2处、采石场10处、建筑用砂4处。
全旗采矿用地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采矿用地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9.53 | 2.49% |
(七)荒地(荒漠)资源
我旗荒地(荒漠)资源包括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成果,全旗荒地(荒漠)面积287.23 平方千米。
全旗荒地(荒漠)资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行政区域 | 小计 | 盐碱地 | 沙地 | 裸土地 | 裸岩石砾地 | 占全旗比例 |
正蓝旗 | 287.23 | 54.56 | 226.58 | 6.02 | 0.07 | 19.95% |
(方案中的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是初始数据,现正在开展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待更新成果通过国家核查整改后进行调整)
三、主要工作任务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我旗各类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解决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主体不明确、所有者权益不落实、所有者权利不明晰等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分级进行登记管辖的相关规定,旗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对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
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盟行署工作部署,我旗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做好划分登记单元、发布通告、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正蓝旗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确权登记。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分别开展确权登记。 (略) (区)的自然保护地由盟级直接办理或指定旗县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结合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河湖长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级管理的河流、湖泊别由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和所在地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确权登记,跨旗县河流由盟直接办理 (略) (区)登记机构办理;水库由资源所 (略) (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草原管理级别,盟和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同级林草等相关部门,参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草原分别进行确权登记。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在牧区草原地承包经营权中已登记发证的,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森林管理级别,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同级林草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森林分别进行确权登记。已登记发证的,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5.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管理级别,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同级林草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湿地分别进行确权登记, (略) (区)的湿地由盟直接办理 (略) (区)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6.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
依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
7.开展荒地(荒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荒地(荒漠)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确权登记。 (略) (区)的荒地(荒漠)由盟直接办理 (略) (区)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建立旗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专项调查信息有效衔接、实时关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四、时间安排
(一)2020年,启动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2.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11月底前经盟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3.2020年12月底前,旗自然资源局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2021年—2022年,基本完成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 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2.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基本完成全旗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主要开展自然保护区、水库和河流、湖泊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主要完成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湿地和荒地(荒漠)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基本完成全旗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成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总体工作方案,批准和指导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旗人民政府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健全协调机制。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财政、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力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等基础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质量审核。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权籍调查成果、登记材料、登记程序进行审核,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客观。
(五)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旗级财政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六)做好宣传培训。旗各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建设,提升队*素质。
附件:
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度,加强对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正蓝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研究解决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加强与盟直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资料、信息共享工作;
(四)研究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政策措施。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旗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农牧局等部门组成,旗自然资源局为牵头单位。旗政府分管领导和旗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调整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召集人主持,必要时也可由召集人委托的成员主持。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确保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确权登记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召集人: 阿木吉拉图 旗政府副旗长
郑江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 赵振泉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旗财政局 局长
旗生态环境局 局长
旗水利局 局长
旗林业和草原局 局长
旗农牧局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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