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梧州市骏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含铜等有色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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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梧州市骏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含铜等有色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行政审批 (略) (略) 年处理10万吨含铜等有色金属再生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16:25 来源: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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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评字〔2023〕31号

(略) (略) :

你公司《 (略) (略) 年处理10万吨含铜等有色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略) (略) 位于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置业7路1号,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度,北纬23.*度。该公司拟通过保留已建的废覆铜板拆解线、拆除已建的废电线电缆拆解生产线以及取消未建的废电机定子、废散热器拆解生产线和废塑料破碎清洗生产线等方式腾出厂房空间和生产用地,建设年处理10万吨含铜等有色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上拟拆除和取消生产线的环评审批文 (略) 行政审批局注销(梧审批环评注销字〔2023〕1号)。结合广西 (略) 对《报告书》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审查,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203-*-04-05-*)为改建项目,项目选 (略) (略) 现有厂区范围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将原有原料仓库改造为废电路板仓库及拆解区、原有1#厂房改造为电积退锡车间、原有2#厂房改造为废电路板破碎分选区和保留的已建废覆铜板生产线,新建3#厂房作为电积退铜车间。项目建成后,年处理3万吨废电路板和7万吨镀锡含铜废料,综合回收金属锡8485吨/年、铜37729吨/年。项目总投资80000万元,环保投资663万元,占总投资的0.83%。

二、项目建设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脱锡拆解废气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31-2019)表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电积退铜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3.电积退锡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4.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废电路板分选废水、脱锡拆解废气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作为回用水返回至水力摇床;电积退锡废水经收集后返回至退锡槽;电积退锡废气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电积退铜滤液经收集后返回至退铜槽;电积退铜废气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作为回用水返回至水力摇床;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东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东区污水处理厂。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按照《报告书》落实“以新带老”的措施。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龙圩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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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评字〔2023〕31号

(略) (略) :

你公司《 (略) (略) 年处理10万吨含铜等有色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略) (略) 位于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置业7路1号,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度,北纬23.*度。该公司拟通过保留已建的废覆铜板拆解线、拆除已建的废电线电缆拆解生产线以及取消未建的废电机定子、废散热器拆解生产线和废塑料破碎清洗生产线等方式腾出厂房空间和生产用地,建设年处理10万吨含铜等有色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上拟拆除和取消生产线的环评审批文 (略) 行政审批局注销(梧审批环评注销字〔2023〕1号)。结合广西 (略) 对《报告书》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审查,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203-*-04-05-*)为改建项目,项目选 (略) (略) 现有厂区范围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将原有原料仓库改造为废电路板仓库及拆解区、原有1#厂房改造为电积退锡车间、原有2#厂房改造为废电路板破碎分选区和保留的已建废覆铜板生产线,新建3#厂房作为电积退铜车间。项目建成后,年处理3万吨废电路板和7万吨镀锡含铜废料,综合回收金属锡8485吨/年、铜37729吨/年。项目总投资80000万元,环保投资663万元,占总投资的0.83%。

二、项目建设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脱锡拆解废气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31-2019)表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电积退铜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3.电积退锡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4.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废电路板分选废水、脱锡拆解废气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作为回用水返回至水力摇床;电积退锡废水经收集后返回至退锡槽;电积退锡废气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电积退铜滤液经收集后返回至退铜槽;电积退铜废气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作为回用水返回至水力摇床;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东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东区污水处理厂。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按照《报告书》落实“以新带老”的措施。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龙圩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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