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废水废渣处理系统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废水废渣处理系统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审批环评字〔2023〕29号
蒙山县 (略) :
你公司《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废水废渣处理系统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206-*-04-01-*)为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的扩建项目,选址位于蒙山县陈塘镇罗应村日照屯,在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尾矿库南侧地块,总占地面积66667平方米,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0度35分13秒,北纬23度54分35秒。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现有工程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环境保护收手续,现有尾矿库已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尾矿库、库区防渗工程、集排渗系统、尾矿输送及回水设施、排污系统、监测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尾矿库设计库容为118.5万立方米,有效库容为100.7万立方米,总坝高60米,等级为三等库,采用斜槽-排水暗涵的排洪方式。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095万元,占总投资的54.8%。
二、项目已通过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尾矿废水、矿区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选矿生产线和尾矿库洒水抑尘。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按《报告书》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和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及土壤监控点。
(六)按《报告书》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和原尾矿库的闭库污染防治措施。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蒙山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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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评字〔2023〕29号
蒙山县 (略) :
你公司《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废水废渣处理系统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206-*-04-01-*)为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的扩建项目,选址位于蒙山县陈塘镇罗应村日照屯,在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尾矿库南侧地块,总占地面积66667平方米,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0度35分13秒,北纬23度54分35秒。蒙山县耀华矿业选矿一厂现有工程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环境保护收手续,现有尾矿库已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尾矿库、库区防渗工程、集排渗系统、尾矿输送及回水设施、排污系统、监测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尾矿库设计库容为118.5万立方米,有效库容为100.7万立方米,总坝高60米,等级为三等库,采用斜槽-排水暗涵的排洪方式。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095万元,占总投资的54.8%。
二、项目已通过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尾矿废水、矿区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选矿生产线和尾矿库洒水抑尘。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按《报告书》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和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及土壤监控点。
(六)按《报告书》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和原尾矿库的闭库污染防治措施。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蒙山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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