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金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钛白粉后处理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金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钛白粉后处理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审批环评字〔2023〕23号
广西 (略) :
你公司《 (略) 10万吨钛白粉后处理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7-01-*)选址位于 (略) 富吉厂区内,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0.*度,北纬23.*度。拟建项目为技改项目,在不新增生产用地的情况下,对通过环评审批并已建成投产的1条10万吨/年金红石钛白后处理生产线(审批文号:梧审批环评字〔2018〕12号)进行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更新该生产线的老旧设备及新增砂磨机、闪蒸干燥机、汽粉机等设备,同时新增1套硫酸铝溶液生产装置及1套偏铝酸钠溶液生产装置。项目完成后,该生产线的原料来源不变,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不变,年产量和产品构成不变,仍为年产10万吨金红石型钛白粉。项目年产硫酸铝溶液1.8万吨及偏铝酸钠溶液1.8万吨,均用作本项目金红石型钛白粉的生产铺料,不外售。项目总投资26275万元,环保投资362万元,占总投资的1.38%。
二、项目建设符合《藤县工业集中区钛白产业分区产业规划(2021-2025)》及规划环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雷蒙机研磨废气、闪蒸干燥机干燥废气、汽粉机粉碎废气、包装机包装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2.硫酸铝反应釜反应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排放废气中的硫酸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3.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的生产废水、生活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经厂区原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后,由厂区现有总排放口排入北流河。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按照《报告书》落实“以新带老”的措施。
(七)按照有关部门对钛白企业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厂区总排口的pH值和总铁浓度的控制工作。在北流河水质正常情况下,总排口外排废水pH值控制在7.5~8.5,总铁控制在1mg/L以下;在北流河水质非正常情况下,总排口外排废水pH值控制在7.5~8.5,总铁控制在0.5mg/L以下。
(八)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九)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藤县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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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评字〔2023〕23号
广西 (略) :
你公司《 (略) 10万吨钛白粉后处理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7-01-*)选址位于 (略) 富吉厂区内,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0.*度,北纬23.*度。拟建项目为技改项目,在不新增生产用地的情况下,对通过环评审批并已建成投产的1条10万吨/年金红石钛白后处理生产线(审批文号:梧审批环评字〔2018〕12号)进行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更新该生产线的老旧设备及新增砂磨机、闪蒸干燥机、汽粉机等设备,同时新增1套硫酸铝溶液生产装置及1套偏铝酸钠溶液生产装置。项目完成后,该生产线的原料来源不变,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不变,年产量和产品构成不变,仍为年产10万吨金红石型钛白粉。项目年产硫酸铝溶液1.8万吨及偏铝酸钠溶液1.8万吨,均用作本项目金红石型钛白粉的生产铺料,不外售。项目总投资26275万元,环保投资362万元,占总投资的1.38%。
二、项目建设符合《藤县工业集中区钛白产业分区产业规划(2021-2025)》及规划环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雷蒙机研磨废气、闪蒸干燥机干燥废气、汽粉机粉碎废气、包装机包装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2.硫酸铝反应釜反应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排放废气中的硫酸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3.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的生产废水、生活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经厂区原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后,由厂区现有总排放口排入北流河。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按照《报告书》落实“以新带老”的措施。
(七)按照有关部门对钛白企业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厂区总排口的pH值和总铁浓度的控制工作。在北流河水质正常情况下,总排口外排废水pH值控制在7.5~8.5,总铁控制在1mg/L以下;在北流河水质非正常情况下,总排口外排废水pH值控制在7.5~8.5,总铁控制在0.5mg/L以下。
(八)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九)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藤县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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