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高端新材料精细化工产品产业化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高端新材料精细化工产品产业化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审批环评字〔2023〕24号
广 (略) :
你公司《高端新材料精细化工产品产业化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为高端新材料精细化工产品产业化项目(项目代码:2019-*-27-03-*)的二期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A-6-1号地块现有厂区用地范围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4′25.9376″,北纬23°21′5.4051″。该项目一期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审批文号:梧审批环评字〔2019〕51号),目前正在建设中。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6套中间体生产线(分别为1套艾多沙班中间体生产线、1套2-硝基-5-溴吡啶中间体生产线、1套卡博替尼中间体生产线、1套双咪唑中间体生产线、1套奥西替尼中间体生产线、1套依伐布雷定中间体生产线),5套树脂产品生产线(1套醇酸树脂生产线、1套*烯酸树脂生产线、1套氨基树脂生产线、1套聚氨酯树脂生产线、1套有机硅改性树脂生产线),8个地上罐区,1台10吨/小时燃气锅炉,配套建设供水、供电、消防、环保及其他设施等。工程建成后,可生产艾多沙班中间体2吨/年、2-硝基-5-溴吡啶中间体15吨/年、卡博替尼中间体5吨/年、双咪唑中间体150吨/年、奥西替尼中间体2吨/年、依伐布雷定中间体1吨/年、醇酸树脂(含聚酯树脂)10000吨/年(兑稀后)、*烯酸树脂5000吨/年(兑稀后)、氨基树脂500吨/年(兑稀后)、聚氨酯树脂4000吨/年(兑稀后)、有机硅改性树脂500吨/年(兑稀后);罐区总储量为800立方米,折合**类液体储量为640立方米。项目总投资4276万元,环保投资540万元,占总投资的12.6%。
二、项目备案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备案机关为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所属产业列入《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方案》,与园区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基本相符。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本工程产生的各类工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危废暂存仓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等有组织排放废气,经分类收集处理后合并通过一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以NMHC计)、氨、氯化氢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两者中较严格标准值的要求;*醇、二*苯、硫酸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苯、二氯*烷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要求;吡啶、*酮、*腈参 (略)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要求。
2. 本工程10吨/小时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对饱和活性炭进行脱附的离线式脱附催化燃烧装置产生的废气以及项目一期工程4吨/小时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合并经一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气筒)排放,取消一期工程4吨/小时燃气锅炉配套一根23米高排气筒的建设计划。DA002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要求;VOCS(以NMHC计)、氨、氯化氢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两者中较严格标准值的要求;*醇、二*苯、硫酸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苯、二氯*烷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要求;吡啶、*酮、*腈参 (略)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3.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工程配套新增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600立方米/天,建成后,厂区污水处理站总处理规模为1000立方米/天。工程产生的高浓高盐废水采用MVR蒸发浓缩脱盐,然后与其他废水一并进入调节池调节后采用“Fenton氧化+水解酸化+UASB+缺氧池+一级好氧池+二级好氧池+沉淀池”处理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满足相关排水协议规定的浓度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工程产生的初期雨水依托一期工程初期雨水池一并处理,以上经处理后的废水统一由厂区规范化总排放口排出,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到东区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项目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排水协议要求,确保项目废水排放不影响东区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按《报告书》落实各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的污染防范措施。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龙圩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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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评字〔2023〕24号
广 (略) :
你公司《高端新材料精细化工产品产业化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为高端新材料精细化工产品产业化项目(项目代码:2019-*-27-03-*)的二期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A-6-1号地块现有厂区用地范围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4′25.9376″,北纬23°21′5.4051″。该项目一期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审批文号:梧审批环评字〔2019〕51号),目前正在建设中。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6套中间体生产线(分别为1套艾多沙班中间体生产线、1套2-硝基-5-溴吡啶中间体生产线、1套卡博替尼中间体生产线、1套双咪唑中间体生产线、1套奥西替尼中间体生产线、1套依伐布雷定中间体生产线),5套树脂产品生产线(1套醇酸树脂生产线、1套*烯酸树脂生产线、1套氨基树脂生产线、1套聚氨酯树脂生产线、1套有机硅改性树脂生产线),8个地上罐区,1台10吨/小时燃气锅炉,配套建设供水、供电、消防、环保及其他设施等。工程建成后,可生产艾多沙班中间体2吨/年、2-硝基-5-溴吡啶中间体15吨/年、卡博替尼中间体5吨/年、双咪唑中间体150吨/年、奥西替尼中间体2吨/年、依伐布雷定中间体1吨/年、醇酸树脂(含聚酯树脂)10000吨/年(兑稀后)、*烯酸树脂5000吨/年(兑稀后)、氨基树脂500吨/年(兑稀后)、聚氨酯树脂4000吨/年(兑稀后)、有机硅改性树脂500吨/年(兑稀后);罐区总储量为800立方米,折合**类液体储量为640立方米。项目总投资4276万元,环保投资540万元,占总投资的12.6%。
二、项目备案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备案机关为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所属产业列入《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方案》,与园区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基本相符。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本工程产生的各类工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危废暂存仓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等有组织排放废气,经分类收集处理后合并通过一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以NMHC计)、氨、氯化氢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两者中较严格标准值的要求;*醇、二*苯、硫酸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苯、二氯*烷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要求;吡啶、*酮、*腈参 (略)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要求。
2. 本工程10吨/小时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对饱和活性炭进行脱附的离线式脱附催化燃烧装置产生的废气以及项目一期工程4吨/小时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合并经一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气筒)排放,取消一期工程4吨/小时燃气锅炉配套一根23米高排气筒的建设计划。DA002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要求;VOCS(以NMHC计)、氨、氯化氢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两者中较严格标准值的要求;*醇、二*苯、硫酸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苯、二氯*烷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要求;吡啶、*酮、*腈参 (略)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3.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工程配套新增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600立方米/天,建成后,厂区污水处理站总处理规模为1000立方米/天。工程产生的高浓高盐废水采用MVR蒸发浓缩脱盐,然后与其他废水一并进入调节池调节后采用“Fenton氧化+水解酸化+UASB+缺氧池+一级好氧池+二级好氧池+沉淀池”处理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满足相关排水协议规定的浓度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工程产生的初期雨水依托一期工程初期雨水池一并处理,以上经处理后的废水统一由厂区规范化总排放口排出,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到东区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项目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排水协议要求,确保项目废水排放不影响东区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按《报告书》落实各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的污染防范措施。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龙圩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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