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洪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洪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核心示范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江苏洪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洪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核心示范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3〕3084号
关于江苏洪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洪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核心示范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洪渔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 (略) 编制的《江苏洪渔 (略) 泗洪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核心示范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在泗洪县临淮镇城头片区, (略) 道南侧,牌坊路北侧,通湖大道西侧,孟沟河东侧进行建设。项目新建科研楼、保鲜库、仓储库、管理用房、污水处理用房等;开挖养殖区塘口,配套道路、绿化、尾水净化等基础配套工程。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强化中水回用措施,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2、项目产生的主要废气为实验有机废气(无水*醇、*醇、二氯*烷、*酸)以非*烷总烃计,实验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运营期实验室废气主要为酸雾和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以非*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中相关排放标准及控制要求;施工期、运营期池塘清淤会产生臭气,臭气主要成分为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及控制要求。
项目使用活性炭碘值须按照种类确认碘值,采用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的,建议选择与碘值800毫克/克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效率相当的蜂窝状活性炭,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须建立台账(含活性炭购买记录、种类、合格证、更换频次、更换量、处置去向及发票复印件等),记录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实验室废水经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接入临淮镇污水处理厂;养殖废水进行三级净化处理后回用于养殖池塘,不外排。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实验室污泥、实验室废弃物(如试剂瓶、试管等)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执行,一般固废管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7、项目以实验室边界为起点设置50m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环境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0243t;
(2)水污染物:废水排放量为1584m3,CODcr≤0.079t、SS≤0.016t,NH3-N≤0.008(0.013)t,TP≤0.0008t,TN≤0.024t;
(3)危险废物:实验室废液≤2t、实验室废弃物≤0.05t、实验室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0.5t、废活性炭≤0.949t。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略) 泗洪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宿环建管表〔2023〕3084号
关于江苏洪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洪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核心示范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洪渔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 (略) 编制的《江苏洪渔 (略) 泗洪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核心示范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在泗洪县临淮镇城头片区, (略) 道南侧,牌坊路北侧,通湖大道西侧,孟沟河东侧进行建设。项目新建科研楼、保鲜库、仓储库、管理用房、污水处理用房等;开挖养殖区塘口,配套道路、绿化、尾水净化等基础配套工程。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强化中水回用措施,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2、项目产生的主要废气为实验有机废气(无水*醇、*醇、二氯*烷、*酸)以非*烷总烃计,实验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运营期实验室废气主要为酸雾和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以非*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中相关排放标准及控制要求;施工期、运营期池塘清淤会产生臭气,臭气主要成分为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及控制要求。
项目使用活性炭碘值须按照种类确认碘值,采用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的,建议选择与碘值800毫克/克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效率相当的蜂窝状活性炭,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须建立台账(含活性炭购买记录、种类、合格证、更换频次、更换量、处置去向及发票复印件等),记录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实验室废水经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接入临淮镇污水处理厂;养殖废水进行三级净化处理后回用于养殖池塘,不外排。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实验室污泥、实验室废弃物(如试剂瓶、试管等)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执行,一般固废管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7、项目以实验室边界为起点设置50m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环境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0243t;
(2)水污染物:废水排放量为1584m3,CODcr≤0.079t、SS≤0.016t,NH3-N≤0.008(0.013)t,TP≤0.0008t,TN≤0.024t;
(3)危险废物:实验室废液≤2t、实验室废弃物≤0.05t、实验室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0.5t、废活性炭≤0.949t。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略) 泗洪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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