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5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5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的35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孝德镇漆全副食店销售的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孝德镇漆全副食店抽取1批次黄豆酱油(抽样单编号:XBJ*02ZX,生产日期:2022-11-20,规格型号:/)。经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黄豆酱油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不到位,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二、 (略) 孝德镇徐守庚副食店销售的红苕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孝德镇徐守庚副食店抽取1批次红苕粉条(抽样单编号:XBJ*12ZX,生产日期:2023-01-10,规格型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苕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红苕粉条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 (略) 汉旺镇燕子糕点屋销售的原味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汉旺镇燕子糕点屋抽取1批次原味蛋糕(抽样单编号:XBJ*60ZX,生产日期:2023-02-19,规格型号:/)。经检验,“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原味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 (略) 《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原味蛋糕是由当事人自制销售,因没有控制好食品添加剂的量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四、 (略) 汉旺镇世华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汉旺镇世华小吃店抽取1批次油条(抽样单编号:XBJ*44ZX,生产日期:2023-02-21,规格型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油条是由当事人自制销售,因没有控制好食品添加剂的量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五、 (略) 广济镇昌凤副食店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广济镇昌凤副食店抽取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48ZX,生产日期:2023-02-5,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六、 (略) 九龙镇小红妹农家乐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7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九龙镇小红妹农家乐抽取1批次餐碗(抽样单编号:XBJ*72ZX,生产日期:2023-02-17,规格型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餐碗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餐碗由当事人农家乐使用,因清洗不规范,消毒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规范清洗过程,使用物理、化学消毒方式进行消毒。
七、 (略) 九龙镇雅聚苑农家乐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7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九龙镇雅聚苑农家乐抽取1批次餐碗(抽样单编号:XBJ*67ZX,生产日期:2023-02-17,规格型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餐碗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餐碗由当事人农家乐使用,因清洗不规范,消毒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规范清洗过程,使用物理、化学消毒方式进行消毒。
八、 (略) 剑南镇先培干杂店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剑南镇先培干杂店抽取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33ZX,生产日期:2022-12-10,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笋子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九、 (略) 富新镇阿坤干杂经营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富新镇阿坤干杂经营部抽取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25ZX,生产日期:2022-8-15,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备案证已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办理仍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未收集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当事人经营的“干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及《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清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 (略) 镇天运副食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镇天运副食店抽取1批次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XBJ*70ZX,生产日期:2023-01-30,规格型号:/)。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540元(大写:*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不到位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一、 (略) 齐天镇家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8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齐天镇家乐副食经营部抽取1批次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XBJ*12ZX,生产日期:2023-02-08,规格型号:/)。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山药片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4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524.4元(大写:*佰点击查看>>元*角)。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清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二、 (略) 什地镇江二副食店销售的红薯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什地镇江二副食店部抽取1批次红薯粉(抽样单编号:XBJ*72,生产日期:2023-02-09,规格型号:200克/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未收集供货者的证照、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红薯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清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三、德 (略) 生产销售的方竹笋(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1日,上海微谱检测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宿豫区王华 (略) 加盟店抽取的1批次标称为德 (略) 生产的方竹笋(酱腌菜)(抽样单编号:XBJ*27,生产日期:2023-02-07,规格型号:300克/袋)。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方竹笋(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0.16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390.16元(大写:*万零*佰**元*角*分)。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方竹笋(酱腌菜)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因没掌握好食品添加剂的量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控采购关,进料关,出厂关。
十四、 (略) 场乔艳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场乔艳抽取的1批次菠菜(抽样单编号:XBJ*47,购进日期:2023-04-03,规格型号:/)。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上述重金属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菠菜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五、 (略) 东北镇百果香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东北镇百果香水果店抽取的1批次香蕉(抽样单编号:XBJ*20,购进日期:2023-04-02,规格型号:/)。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办理的《 (略) 小经营店备案证》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香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六、 (略) 毛黎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毛黎黎食品经营部抽取的1批次香蕉(抽样单编号:XBJ*57,购进日期:2023-04-03,规格型号:/)。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未办理《 (略)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香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七、 (略) (略) 场杨绪香销售的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7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杨绪香抽取的1批次二荆条辣椒(抽样单编号:XBJ*69,购进日期:2023-04-07,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荆条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荆条辣椒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二荆条辣椒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八、 (略) 轩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笋子、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轩记食品经营部抽取的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09,生产日期:2023-03-28,规格型号:/)和1批次泡姜(抽样单编号:XBJ*08,生产日期:2023-03-20,规格型号:/)。经检验,干笋子“铅(以Pb计)”项目、泡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泡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和泡姜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十九、 (略) 川香汇副食店销售的干笋子、烟熏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川香汇副食店抽取的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27,生产日期:2023-03-10,规格型号:/)和1批次烟熏笋(抽样单编号:XBJ*28,生产日期:2023-03-10,规格型号:/)。经检验,干笋子、烟熏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干笋子和烟熏笋,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 GB2762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和烟熏笋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 (略) (略) 场凡勇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8日, (略) 食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126号摊位凡勇抽取的1批次韭菜(抽样单编号:GZJ*93,购进日期:2023-04-18,规格型号:/)。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韭菜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二十一、 (略) (略) 场王万兴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8日, (略) 食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王万兴抽取的1批次豇豆(抽样单编号:GZJ*98,购进日期:2023-04-18,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豇豆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豇豆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学习。
二十二、卢章龙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卢章龙抽取的1批次香蕉(抽样单编号:DBJ*68,购进日期:2023-04-24,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嗪” 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香蕉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7日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香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三、 (略) (略) 场友发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6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友发水果批发部抽取的1批次香蕉(抽样编号:DBJ*67,购进日期:2023-04-24,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7日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香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四、 (略) 黄海生副食店销售的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4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黄海生副食店抽取的1批次的泡姜(抽样单编号:XBJ*05,生产日期:2023-04-04,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销售的泡姜,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2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泡姜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二十五、 (略) 剑南镇黄姐副食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4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剑南镇黄姐副食店抽取的1批次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XBJ*24,生产日期:2023-04-20,规格型号:/)。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销售的干山药片中重金属物质铅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含铅工业废气扩散并自然沉降,累积于土壤中对土壤造成污染,进而污染农作物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查进货单位资质。
二十六、 (略) 剑南镇袁朝会副食店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剑南镇袁朝会副食店抽取的1批次老姜(抽样单编号:XBJ*63,购进日期:2023-05-03,规格型号:/)。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销售的老姜中重金属物质铅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含铅工业废气扩散并自然沉降,累积于土壤中对土壤造成污染,进而污染农作物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严把进货关口。
二十七、 (略) (略) 场彭正勇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彭正勇抽取的1批次小米椒(抽样单编号:XBJ*19,购进日期:2023-05-05,规格型号:/)。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中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7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查进货单位资质。
二十八、 (略) (略) 销售的小台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抽取的1批次小台芒果(抽样单编号:XBJ*13,购进日期:2023-05-05,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小台芒果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九、 (略) 绵纯 (略) 生产销售的绵纯清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勐海 (略) 抽取的1批次 (略) (略) 绵纯 (略) 生产销售的绵纯清酒(抽样单编号:SBJ*11GZZX,生产日期:2012-01-06,规格型号:500ml/瓶 酒精度:50%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白酒距今已经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我局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绵纯清酒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由于该批次产品从生产到抽检时已经有11年之久,由于存放时间过长,导致白酒中*醇分子挥发,使得该批次产品酒精度过低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把质量关,提高工艺,保证产品质量。
三十、 (略) (略) 生产销售的老白干酒清香型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2日,云南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西双版纳 (略) 勐腊 (略) 抽取的1批次 (略) (略) 生产销售的老白干酒清香型白酒(抽样单编号:SBJ*46,生产日期:2022-02-26,规格型号:600ml/瓶,42%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
(2)罚款1225.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26元(大写:*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老白干酒清香型白酒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由于勾调时酒精度太接近临界值,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遇到高温,而高温场所导致*醇更快挥发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强落实勾调工艺,对运输公司和客户的存放条件予以提醒。
三十一、四 (略) 生产销售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云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鄞州东郊王觅宣阳食品商行抽取的1批次标称为四 (略) 生产销售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抽样单编号:XBJ*79,生产日期:2022-12-12,规格型号:260克/袋)经检验,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96元(大写:*万零点击查看>>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别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在酸菜二次发酵是新员工焦亚使用不当,使其二氧化硫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提高生产工艺,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十二、四川绵 (略) 生产销售的五剑醇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2日, (略) 产品质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凤冈县好乐购购物中心抽取的1批次标称为四川绵 (略) 生产销售的五剑醇酒(抽样单编号:XBJ*85,生产日期:2011-04-19,规格型号:490ml/瓶50%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白酒距今已经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我局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五剑醇酒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由于该批次产品生产已经11年之久,存放时间过长,导致酒精中*醇因子挥发,使得该批次产品酒精度过低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强落实包装工艺,加强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
三十三、 (略) 小糖印记烘焙坊销售的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小糖印记烘焙坊抽取的1批次麻花(抽样单编号:XBJ*88ZX,生产日期:2023-06-23,规格型号:/)。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销售的麻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麻花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由于直接把该批次产品摆放在阳光直射处,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要求储存食品。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略) 的35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孝德镇漆全副食店销售的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孝德镇漆全副食店抽取1批次黄豆酱油(抽样单编号:XBJ*02ZX,生产日期:2022-11-20,规格型号:/)。经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黄豆酱油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不到位,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二、 (略) 孝德镇徐守庚副食店销售的红苕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孝德镇徐守庚副食店抽取1批次红苕粉条(抽样单编号:XBJ*12ZX,生产日期:2023-01-10,规格型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苕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红苕粉条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 (略) 汉旺镇燕子糕点屋销售的原味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汉旺镇燕子糕点屋抽取1批次原味蛋糕(抽样单编号:XBJ*60ZX,生产日期:2023-02-19,规格型号:/)。经检验,“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原味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 (略) 《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原味蛋糕是由当事人自制销售,因没有控制好食品添加剂的量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四、 (略) 汉旺镇世华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汉旺镇世华小吃店抽取1批次油条(抽样单编号:XBJ*44ZX,生产日期:2023-02-21,规格型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油条是由当事人自制销售,因没有控制好食品添加剂的量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五、 (略) 广济镇昌凤副食店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广济镇昌凤副食店抽取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48ZX,生产日期:2023-02-5,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六、 (略) 九龙镇小红妹农家乐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7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九龙镇小红妹农家乐抽取1批次餐碗(抽样单编号:XBJ*72ZX,生产日期:2023-02-17,规格型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餐碗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餐碗由当事人农家乐使用,因清洗不规范,消毒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规范清洗过程,使用物理、化学消毒方式进行消毒。
七、 (略) 九龙镇雅聚苑农家乐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7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九龙镇雅聚苑农家乐抽取1批次餐碗(抽样单编号:XBJ*67ZX,生产日期:2023-02-17,规格型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餐碗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餐碗由当事人农家乐使用,因清洗不规范,消毒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规范清洗过程,使用物理、化学消毒方式进行消毒。
八、 (略) 剑南镇先培干杂店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剑南镇先培干杂店抽取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33ZX,生产日期:2022-12-10,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笋子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九、 (略) 富新镇阿坤干杂经营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富新镇阿坤干杂经营部抽取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25ZX,生产日期:2022-8-15,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备案证已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办理仍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未收集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当事人经营的“干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及《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清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 (略) 镇天运副食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镇天运副食店抽取1批次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XBJ*70ZX,生产日期:2023-01-30,规格型号:/)。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540元(大写:*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不到位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一、 (略) 齐天镇家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8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齐天镇家乐副食经营部抽取1批次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XBJ*12ZX,生产日期:2023-02-08,规格型号:/)。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山药片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4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524.4元(大写:*佰点击查看>>元*角)。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清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二、 (略) 什地镇江二副食店销售的红薯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什地镇江二副食店部抽取1批次红薯粉(抽样单编号:XBJ*72,生产日期:2023-02-09,规格型号:200克/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未收集供货者的证照、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红薯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清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三、德 (略) 生产销售的方竹笋(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1日,上海微谱检测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宿豫区王华 (略) 加盟店抽取的1批次标称为德 (略) 生产的方竹笋(酱腌菜)(抽样单编号:XBJ*27,生产日期:2023-02-07,规格型号:300克/袋)。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方竹笋(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0.16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390.16元(大写:*万零*佰**元*角*分)。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方竹笋(酱腌菜)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因没掌握好食品添加剂的量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控采购关,进料关,出厂关。
十四、 (略) 场乔艳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场乔艳抽取的1批次菠菜(抽样单编号:XBJ*47,购进日期:2023-04-03,规格型号:/)。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上述重金属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菠菜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五、 (略) 东北镇百果香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东北镇百果香水果店抽取的1批次香蕉(抽样单编号:XBJ*20,购进日期:2023-04-02,规格型号:/)。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办理的《 (略) 小经营店备案证》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香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六、 (略) 毛黎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毛黎黎食品经营部抽取的1批次香蕉(抽样单编号:XBJ*57,购进日期:2023-04-03,规格型号:/)。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未办理《 (略)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香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七、 (略) (略) 场杨绪香销售的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7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杨绪香抽取的1批次二荆条辣椒(抽样单编号:XBJ*69,购进日期:2023-04-07,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荆条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提供采购上述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荆条辣椒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二荆条辣椒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十八、 (略) 轩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笋子、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轩记食品经营部抽取的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09,生产日期:2023-03-28,规格型号:/)和1批次泡姜(抽样单编号:XBJ*08,生产日期:2023-03-20,规格型号:/)。经检验,干笋子“铅(以Pb计)”项目、泡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泡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和泡姜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十九、 (略) 川香汇副食店销售的干笋子、烟熏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川香汇副食店抽取的1批次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27,生产日期:2023-03-10,规格型号:/)和1批次烟熏笋(抽样单编号:XBJ*28,生产日期:2023-03-10,规格型号:/)。经检验,干笋子、烟熏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干笋子和烟熏笋,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 GB2762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笋子和烟熏笋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 (略) (略) 场凡勇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8日, (略) 食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126号摊位凡勇抽取的1批次韭菜(抽样单编号:GZJ*93,购进日期:2023-04-18,规格型号:/)。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韭菜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二十一、 (略) (略) 场王万兴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8日, (略) 食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王万兴抽取的1批次豇豆(抽样单编号:GZJ*98,购进日期:2023-04-18,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豇豆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豇豆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学习。
二十二、卢章龙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卢章龙抽取的1批次香蕉(抽样单编号:DBJ*68,购进日期:2023-04-24,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嗪” 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香蕉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7日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香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三、 (略) (略) 场友发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6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友发水果批发部抽取的1批次香蕉(抽样编号:DBJ*67,购进日期:2023-04-24,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7日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香蕉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四、 (略) 黄海生副食店销售的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4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黄海生副食店抽取的1批次的泡姜(抽样单编号:XBJ*05,生产日期:2023-04-04,规格型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销售的泡姜,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2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泡姜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二十五、 (略) 剑南镇黄姐副食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4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剑南镇黄姐副食店抽取的1批次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XBJ*24,生产日期:2023-04-20,规格型号:/)。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销售的干山药片中重金属物质铅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含铅工业废气扩散并自然沉降,累积于土壤中对土壤造成污染,进而污染农作物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查进货单位资质。
二十六、 (略) 剑南镇袁朝会副食店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剑南镇袁朝会副食店抽取的1批次老姜(抽样单编号:XBJ*63,购进日期:2023-05-03,规格型号:/)。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销售的老姜中重金属物质铅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含铅工业废气扩散并自然沉降,累积于土壤中对土壤造成污染,进而污染农作物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严把进货关口。
二十七、 (略) (略) 场彭正勇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场彭正勇抽取的1批次小米椒(抽样单编号:XBJ*19,购进日期:2023-05-05,规格型号:/)。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中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7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干山药片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因未进行进货查验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查进货单位资质。
二十八、 (略) (略) 销售的小台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略) 抽取的1批次小台芒果(抽样单编号:XBJ*13,购进日期:2023-05-05,规格型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小台芒果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要求当事人强化供应商审核,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九、 (略) 绵纯 (略) 生产销售的绵纯清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勐海 (略) 抽取的1批次 (略) (略) 绵纯 (略) 生产销售的绵纯清酒(抽样单编号:SBJ*11GZZX,生产日期:2012-01-06,规格型号:500ml/瓶 酒精度:50%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白酒距今已经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我局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绵纯清酒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由于该批次产品从生产到抽检时已经有11年之久,由于存放时间过长,导致白酒中*醇分子挥发,使得该批次产品酒精度过低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把质量关,提高工艺,保证产品质量。
三十、 (略) (略) 生产销售的老白干酒清香型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2日,云南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西双版纳 (略) 勐腊 (略) 抽取的1批次 (略) (略) 生产销售的老白干酒清香型白酒(抽样单编号:SBJ*46,生产日期:2022-02-26,规格型号:600ml/瓶,42%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
(2)罚款1225.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26元(大写:*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老白干酒清香型白酒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由于勾调时酒精度太接近临界值,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遇到高温,而高温场所导致*醇更快挥发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强落实勾调工艺,对运输公司和客户的存放条件予以提醒。
三十一、四 (略) 生产销售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云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鄞州东郊王觅宣阳食品商行抽取的1批次标称为四 (略) 生产销售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抽样单编号:XBJ*79,生产日期:2022-12-12,规格型号:260克/袋)经检验,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96元(大写:*万零点击查看>>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别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在酸菜二次发酵是新员工焦亚使用不当,使其二氧化硫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提高生产工艺,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十二、四川绵 (略) 生产销售的五剑醇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2日, (略) 产品质 (略) 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凤冈县好乐购购物中心抽取的1批次标称为四川绵 (略) 生产销售的五剑醇酒(抽样单编号:XBJ*85,生产日期:2011-04-19,规格型号:490ml/瓶50%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白酒距今已经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我局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五剑醇酒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由于该批次产品生产已经11年之久,存放时间过长,导致酒精中*醇因子挥发,使得该批次产品酒精度过低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强落实包装工艺,加强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
三十三、 (略) 小糖印记烘焙坊销售的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小糖印记烘焙坊抽取的1批次麻花(抽样单编号:XBJ*88ZX,生产日期:2023-06-23,规格型号:/)。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销售的麻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麻花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由于直接把该批次产品摆放在阳光直射处,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要求储存食品。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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