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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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龙泉镇村镇规划建设局、小溪塔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东城试验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局属各二级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略) 、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手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对涉及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动产继承登记中亲属关系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因时间久远、档案缺失等原因导致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亲属关系证明的,如果申请人愿意书面承诺不动产继承登记后3年内不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该不动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以书面承诺代替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不适用情形

  (一)申请人有失信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三)申请人拒绝承诺(材料缺失或信息不一致情形下)继承登记后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的(政府公共利益除外)。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五)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六)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除住宅及车位、车库以外的不动产。

  (七)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三、告知承诺书式样

  告知承诺书式样由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提供(详见附件)。其他事项(一)承诺方式

  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证明事项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二)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承诺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式样

   (略) 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3日

(一审:付文涛 二审:陈胜勇 三审:覃璇)

  各国土资源所,龙泉镇村镇规划建设局、小溪塔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东城试验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局属各二级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略) 、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手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对涉及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动产继承登记中亲属关系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因时间久远、档案缺失等原因导致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亲属关系证明的,如果申请人愿意书面承诺不动产继承登记后3年内不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该不动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以书面承诺代替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不适用情形

  (一)申请人有失信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三)申请人拒绝承诺(材料缺失或信息不一致情形下)继承登记后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的(政府公共利益除外)。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五)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六)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除住宅及车位、车库以外的不动产。

  (七)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三、告知承诺书式样

  告知承诺书式样由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提供(详见附件)。其他事项(一)承诺方式

  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证明事项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二)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承诺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式样

   (略) 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3日

(一审:付文涛 二审:陈胜勇 三审: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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