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焕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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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焕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5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XN02J41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法定代表人:谢科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6日至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略) 路(舫山东路-航山东二路)工程(施工)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略) 路(舫山东路-航山东二路)工程服务。现场检查时有2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1台在作业时尾部冒黑烟。根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略) 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0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

  2、2023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 (略) 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3 (略) 提供的土石方分包合同,证明你公司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略) 路(舫山东路-航山东二路)工程服务。

  4、2023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6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5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XN02J41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法定代表人:谢科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6日至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略) 路(舫山东路-航山东二路)工程(施工)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略) 路(舫山东路-航山东二路)工程服务。现场检查时有2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1台在作业时尾部冒黑烟。根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略) 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0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

  2、2023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 (略) 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3 (略) 提供的土石方分包合同,证明你公司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略) 路(舫山东路-航山东二路)工程服务。

  4、2023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6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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