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 | 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二期天康(头屯河)制药工业园 | (略) | 乌鲁木齐中科帝俊 (略) | 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982万元), (略) 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二期天康(头屯河)制药工业园内(中心坐标为东经87°23′38.432″北纬43°54′35.346″建设 (略) 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利用现状四号车间新增合成肽疫苗生产线1条,年产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4800万毫升。 |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混凝土养护及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成肽车间各通风柜排气管道进行汇合后在末端设置一套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车间内有机废气由车间空调净化排风系统进行收集并引至排风口经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废气均需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非*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保证项目全工艺流程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使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操作工作间均在负压(-5Pa)环境中,避免工艺生产中的有机废气无组织逸散至车间外,确保厂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六)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制水站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回收;合成肽废液、合成肽废树脂、废机械润滑油、废活性炭、不合格疫苗和过期药品、废试剂等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112吨/年,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质量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化学需氧量2.07吨/年,氨氮0.07吨/年,由新疆昆仑 (略) 项目减排量等量替代。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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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 | 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二期天康(头屯河)制药工业园 | (略) | 乌鲁木齐中科帝俊 (略) | 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982万元), (略) 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二期天康(头屯河)制药工业园内(中心坐标为东经87°23′38.432″北纬43°54′35.346″建设 (略) 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利用现状四号车间新增合成肽疫苗生产线1条,年产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4800万毫升。 |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混凝土养护及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成肽车间各通风柜排气管道进行汇合后在末端设置一套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车间内有机废气由车间空调净化排风系统进行收集并引至排风口经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废气均需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非*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保证项目全工艺流程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使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操作工作间均在负压(-5Pa)环境中,避免工艺生产中的有机废气无组织逸散至车间外,确保厂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六)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制水站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回收;合成肽废液、合成肽废树脂、废机械润滑油、废活性炭、不合格疫苗和过期药品、废试剂等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112吨/年,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质量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化学需氧量2.07吨/年,氨氮0.07吨/年,由新疆昆仑 (略) 项目减排量等量替代。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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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 | 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二期天康(头屯河)制药工业园 | (略) | 乌鲁木齐中科帝俊 (略) | 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982万元), (略) 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二期天康(头屯河)制药工业园内(中心坐标为东经87°23′38.432″北纬43°54′35.346″建设 (略) 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利用现状四号车间新增合成肽疫苗生产线1条,年产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4800万毫升。 |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混凝土养护及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成肽车间各通风柜排气管道进行汇合后在末端设置一套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车间内有机废气由车间空调净化排风系统进行收集并引至排风口经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废气均需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非*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保证项目全工艺流程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使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操作工作间均在负压(-5Pa)环境中,避免工艺生产中的有机废气无组织逸散至车间外,确保厂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六)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制水站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回收;合成肽废液、合成肽废树脂、废机械润滑油、废活性炭、不合格疫苗和过期药品、废试剂等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112吨/年,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质量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化学需氧量2.07吨/年,氨氮0.07吨/年,由新疆昆仑 (略) 项目减排量等量替代。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 | 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二期天康(头屯河)制药工业园 | (略) | 乌鲁木齐中科帝俊 (略) | 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982万元), (略) 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二期天康(头屯河)制药工业园内(中心坐标为东经87°23′38.432″北纬43°54′35.346″建设 (略) 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利用现状四号车间新增合成肽疫苗生产线1条,年产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4800万毫升。 |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混凝土养护及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成肽车间各通风柜排气管道进行汇合后在末端设置一套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车间内有机废气由车间空调净化排风系统进行收集并引至排风口经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废气均需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非*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保证项目全工艺流程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使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操作工作间均在负压(-5Pa)环境中,避免工艺生产中的有机废气无组织逸散至车间外,确保厂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六)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制水站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回收;合成肽废液、合成肽废树脂、废机械润滑油、废活性炭、不合格疫苗和过期药品、废试剂等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112吨/年,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质量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化学需氧量2.07吨/年,氨氮0.07吨/年,由新疆昆仑 (略) 项目减排量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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