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新界环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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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新界环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新界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出具的《关于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经开环预审字〔2023〕8号),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租赁经开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一期沙坪西街74号新疆 (略) 闲置厂区实施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未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3"34.748”,北纬43°55"19.191”),厂区总占地面积3333.3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将旧厂区3座60平方米库房改造为废机油贮存间、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废锂电池储存间。项目建成后,年收集、贮存废机油5000吨、废铅蓄电池35000吨、废锂电池15000吨。本项目废旧废机油、铅蓄电池的运输、处置工作均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办公楼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

(四)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贮存间负压吸风收集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铅蓄电池贮存间负压吸风收集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烷总烃、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五)运营期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六)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废机油贮存间、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均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分区建设及管理。废机油、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地面及不低于1.0米高的墙裙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地面、裙脚、收集池和导流沟均采用“水泥基础防渗+1层高密度聚*烯+环氧树脂敷设”进行防腐,废机油和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四周分别设置导流沟和收集池(废机油、废铅蓄电池贮存间收集池分别为5.25立方米和1立方米),并设置警示标志,废蓄电池最长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贮存规模小于设计容量。

(八)项目含油废水和含酸废水,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禁外排进入排水管网。破损的铅蓄电池渗漏液的中和废渣、废旧个体防护用品、废活性炭、泄露的电解液等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51吨/年,由2023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新界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出具的《关于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经开环预审字〔2023〕8号),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租赁经开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一期沙坪西街74号新疆 (略) 闲置厂区实施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未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3"34.748”,北纬43°55"19.191”),厂区总占地面积3333.3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将旧厂区3座60平方米库房改造为废机油贮存间、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废锂电池储存间。项目建成后,年收集、贮存废机油5000吨、废铅蓄电池35000吨、废锂电池15000吨。本项目废旧废机油、铅蓄电池的运输、处置工作均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办公楼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

(四)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贮存间负压吸风收集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铅蓄电池贮存间负压吸风收集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烷总烃、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五)运营期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六)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废机油贮存间、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均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分区建设及管理。废机油、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地面及不低于1.0米高的墙裙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地面、裙脚、收集池和导流沟均采用“水泥基础防渗+1层高密度聚*烯+环氧树脂敷设”进行防腐,废机油和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四周分别设置导流沟和收集池(废机油、废铅蓄电池贮存间收集池分别为5.25立方米和1立方米),并设置警示标志,废蓄电池最长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贮存规模小于设计容量。

(八)项目含油废水和含酸废水,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禁外排进入排水管网。破损的铅蓄电池渗漏液的中和废渣、废旧个体防护用品、废活性炭、泄露的电解液等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51吨/年,由2023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新界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出具的《关于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经开环预审字〔2023〕8号),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租赁经开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一期沙坪西街74号新疆 (略) 闲置厂区实施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未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3"34.748”,北纬43°55"19.191”),厂区总占地面积3333.3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将旧厂区3座60平方米库房改造为废机油贮存间、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废锂电池储存间。项目建成后,年收集、贮存废机油5000吨、废铅蓄电池35000吨、废锂电池15000吨。本项目废旧废机油、铅蓄电池的运输、处置工作均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办公楼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

(四)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贮存间负压吸风收集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铅蓄电池贮存间负压吸风收集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烷总烃、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五)运营期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六)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废机油贮存间、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均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分区建设及管理。废机油、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地面及不低于1.0米高的墙裙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地面、裙脚、收集池和导流沟均采用“水泥基础防渗+1层高密度聚*烯+环氧树脂敷设”进行防腐,废机油和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四周分别设置导流沟和收集池(废机油、废铅蓄电池贮存间收集池分别为5.25立方米和1立方米),并设置警示标志,废蓄电池最长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贮存规模小于设计容量。

(八)项目含油废水和含酸废水,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禁外排进入排水管网。破损的铅蓄电池渗漏液的中和废渣、废旧个体防护用品、废活性炭、泄露的电解液等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51吨/年,由2023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新界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出具的《关于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经开环预审字〔2023〕8号),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租赁经开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一期沙坪西街74号新疆 (略) 闲置厂区实施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未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3"34.748”,北纬43°55"19.191”),厂区总占地面积3333.3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将旧厂区3座60平方米库房改造为废机油贮存间、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废锂电池储存间。项目建成后,年收集、贮存废机油5000吨、废铅蓄电池35000吨、废锂电池15000吨。本项目废旧废机油、铅蓄电池的运输、处置工作均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办公楼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

(四)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贮存间负压吸风收集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铅蓄电池贮存间负压吸风收集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烷总烃、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五)运营期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六)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废机油贮存间、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均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分区建设及管理。废机油、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地面及不低于1.0米高的墙裙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地面、裙脚、收集池和导流沟均采用“水泥基础防渗+1层高密度聚*烯+环氧树脂敷设”进行防腐,废机油和废铅蓄电池贮存间四周分别设置导流沟和收集池(废机油、废铅蓄电池贮存间收集池分别为5.25立方米和1立方米),并设置警示标志,废蓄电池最长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贮存规模小于设计容量。

(八)项目含油废水和含酸废水,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禁外排进入排水管网。破损的铅蓄电池渗漏液的中和废渣、废旧个体防护用品、废活性炭、泄露的电解液等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51吨/年,由2023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新界 (略) 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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