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3期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3期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鲟鱼(淡水鱼) | SBP*05ZX | 2023/07/01 | 孔雀石绿,μg/kg 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实测值:35.3 | 名称:姚 (略) 地址: (略) 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荷城福苑18栋 | 名称:/ 住所:/ | (略) 局抽检计划 | 公司主管人员对购进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索要鲟鱼相关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公司现有快检检测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水产品检测需要。 | 名称:姚 (略) 地址: (略) 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荷城福苑18栋 |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01 启动时间:2023-08-03 | / | / | / | 立案时间:2023-08-03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 2023-10-26 结案时间:2023-10-26 处置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鲟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45.5 元;2、处予罚款2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鲟鱼(淡水鱼) | SBP*05ZX | 2023/07/01 | 孔雀石绿,μg/kg 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实测值:35.3 | 名称:姚 (略) 地址: (略) 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荷城福苑18栋 | 名称:/ 住所:/ | (略) 局抽检计划 | 公司主管人员对购进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索要鲟鱼相关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公司现有快检检测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水产品检测需要。 | 名称:姚 (略) 地址: (略) 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荷城福苑18栋 |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01 启动时间:2023-08-03 | / | / | / | 立案时间:2023-08-03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 2023-10-26 结案时间:2023-10-26 处置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鲟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45.5 元;2、处予罚款2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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