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的通知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的通知
隆政办函〔2023〕37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6月8日
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3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桂整合〔2023〕3 号)精神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结合全县项目实施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总量指标
本批次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下达我县总额为3242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等精神,本批次资金重点投向生产路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供水保障、农产品加工示范园等项目。本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以表格中的项目实施单位为准。
三、资金安排计划
(一)生产路硬化建设项目安排资金174.35万元
主要用于农村生产道路、屯路扩建建设,由县乡村振兴局、南圩镇人民政府和古潭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安排资金727.12 万元
主要用于各乡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2)。
(三)供水保障项目安排资金202.53万元
主要用于都结乡、古潭乡、乔建镇、雁江镇人饮提升工程及山塘维修加固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和雁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3)。
(四)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安排资金2138万元
通过全县131个行政村(社区)(不含震东安置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飞地”合作的方式投入到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年内计划每个村投入100万元。由投入村(社区) (略) 签订委托建设和运营协议,县公投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本批资金具体安排如下:
1.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一期)安排资金148万元,由都结乡都结社区、林利村合作共建。
2.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二期)安排资金199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990万元),由南圩镇、古潭乡2个乡镇20个村(社区)合作共建(详见附件4)。
四、工作职责
(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编制资金分配安排方案、公告、报备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下达划拨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项目建设由项目表中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宣传发动、农户落实、组织实施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公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本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求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资金拨付达到规定要求。
六、其他要求
(一)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实施阶段、资金拨付阶段公告公示工作及材料收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拨付要以已完成的工程量为支撑,资金支付前要将已完成的工程量折成的工程价进行公示。
(二)抓好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做好工程量实地核实、报账及审核等相关工作。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期限实施。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
务)项目安排表(生产路、屯路扩建项目)
2.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3.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供水保障项目)
4.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印发
隆政办函〔2023〕37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6月8日
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3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桂整合〔2023〕3 号)精神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结合全县项目实施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总量指标
本批次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下达我县总额为3242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等精神,本批次资金重点投向生产路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供水保障、农产品加工示范园等项目。本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以表格中的项目实施单位为准。
三、资金安排计划
(一)生产路硬化建设项目安排资金174.35万元
主要用于农村生产道路、屯路扩建建设,由县乡村振兴局、南圩镇人民政府和古潭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安排资金727.12 万元
主要用于各乡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2)。
(三)供水保障项目安排资金202.53万元
主要用于都结乡、古潭乡、乔建镇、雁江镇人饮提升工程及山塘维修加固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和雁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3)。
(四)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安排资金2138万元
通过全县131个行政村(社区)(不含震东安置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飞地”合作的方式投入到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年内计划每个村投入100万元。由投入村(社区) (略) 签订委托建设和运营协议,县公投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本批资金具体安排如下:
1.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一期)安排资金148万元,由都结乡都结社区、林利村合作共建。
2.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二期)安排资金199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990万元),由南圩镇、古潭乡2个乡镇20个村(社区)合作共建(详见附件4)。
四、工作职责
(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编制资金分配安排方案、公告、报备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下达划拨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项目建设由项目表中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宣传发动、农户落实、组织实施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公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本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求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资金拨付达到规定要求。
六、其他要求
(一)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实施阶段、资金拨付阶段公告公示工作及材料收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拨付要以已完成的工程量为支撑,资金支付前要将已完成的工程量折成的工程价进行公示。
(二)抓好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做好工程量实地核实、报账及审核等相关工作。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期限实施。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
务)项目安排表(生产路、屯路扩建项目)
2.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3.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供水保障项目)
4.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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