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办事指南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八一路174号) (略) 建设和供排水管理科;0878-*;http://**( (略) 人民政府门户网);咨询部门名称: (略) 住房和城 (略) 建设和供排水管理科;通讯地址: (略) 八一路174号;邮政编码:*。 | ||
监督投诉方式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八一路174号)五楼党办(组织人事科);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略) 监察委0878-12388; (略) 纪委、 (略) 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0878-*;http://**#/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 (略) 纪 (略) 市场监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 (略) 鹿城镇航空路75号,邮编:*。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二、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 (略)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 (略) 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 (略) 规划行政主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工程施工需要停止供水;2.设备维修需要停止供水;3.工程建设改装、拆除 (略) 公共供水设施。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1 | 营业执照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2 | 书面报告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4 |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申请表 | 原件: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5 |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申请表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6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7 | 受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在窗口或网上申请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出具编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编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编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对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不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改正内容。并将审查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通过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
办事流程示意图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八一路174号) (略) 建设和供排水管理科;0878-*;http://**( (略) 人民政府门户网);咨询部门名称: (略) 住房和城 (略) 建设和供排水管理科;通讯地址: (略) 八一路174号;邮政编码:*。 | ||
监督投诉方式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八一路174号)五楼党办(组织人事科);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略) 监察委0878-12388; (略) 纪委、 (略) 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0878-*;http://**#/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 (略) 纪 (略) 市场监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 (略) 鹿城镇航空路75号,邮编:*。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二、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 (略)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 (略) 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 (略) 规划行政主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工程施工需要停止供水;2.设备维修需要停止供水;3.工程建设改装、拆除 (略) 公共供水设施。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1 | 营业执照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2 | 书面报告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4 |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申请表 | 原件: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5 |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申请表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6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7 | 受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在窗口或网上申请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出具编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编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编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对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不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改正内容。并将审查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通过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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