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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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3〕38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高*荣,

地址:临泉县人民东路10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3年9月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略) 在老的门诊和病房大楼南侧新建了一栋南北走向的病房大楼主体工程已完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 (略) 新建的病房大楼项目准备设置病床333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主要证据:

1、2023年9月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事项: (略) 新建病房大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及相关建设情况 。 2、2023年9月18日执法证据(照片)4份,证明事项: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的情况下,已建设的病房大楼。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事项: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4、临泉县发改委项目立项的批复1份,证明事项: (略) 建设项目为病房大楼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及规模。 5、 (略) (略) 病房大楼项目建设评估报告1份,证明事项: (略) 建设情况及实际投资总额。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事项: (略) 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资格。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3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经计算,罚款金额=20%×*×5%=56027元,我局对你单位处罚*万*仟零点击查看>>元(¥5602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 (略) (略) 文峰支行 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号:*6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1 月 6 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高*荣,

地址:临泉县人民东路10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3年9月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略) 在老的门诊和病房大楼南侧新建了一栋南北走向的病房大楼主体工程已完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 (略) 新建的病房大楼项目准备设置病床333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主要证据:

1、2023年9月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事项: (略) 新建病房大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及相关建设情况 。 2、2023年9月18日执法证据(照片)4份,证明事项: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的情况下,已建设的病房大楼。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事项: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4、临泉县发改委项目立项的批复1份,证明事项: (略) 建设项目为病房大楼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及规模。 5、 (略) (略) 病房大楼项目建设评估报告1份,证明事项: (略) 建设情况及实际投资总额。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事项: (略) 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资格。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3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经计算,罚款金额=20%×*×5%=56027元,我局对你单位处罚*万*仟零点击查看>>元(¥5602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 (略) (略) 文峰支行 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号:*6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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