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珂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东莞市珂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珂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置业路2号1号楼2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豪旭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珂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清溪镇置业路2号1号楼201室,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占地面积为6500m2,建筑面积约8420m2,租用已建成厂房建设,主要从事风扇外壳、扇叶和五金制品的加工生产,年生产风扇外壳202.5t/a,扇叶100t/a,五金制品20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项目碎料、混料和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距离衰减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1-0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不全面; 三、核实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珂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置业路2号1号楼2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豪旭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珂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清溪镇置业路2号1号楼201室,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占地面积为6500m2,建筑面积约8420m2,租用已建成厂房建设,主要从事风扇外壳、扇叶和五金制品的加工生产,年生产风扇外壳202.5t/a,扇叶100t/a,五金制品20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项目碎料、混料和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距离衰减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1-0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不全面; 三、核实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